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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预案共6篇

粮食应急预案(共6篇)

第1篇:

粮食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

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编制范围1.4工作原则2分级标准

2.1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和市级(III级)应急状态2.2县级(IV级)应急状态3组织体系

3.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

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4预警预防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5.2响应程序

5.3县级(IV级)响应措施5.4应急结束6后期处理

6.1应急力量复原6.2费用清算6.3总结评估7保障措施7.1粮食储备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7.4通信保障7.5培训演练8奖惩8.1嘉奖8.2责任追究9附则

9.1预案管理9.2预案说明部门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准时有效地监测和掌握各类突发公共大事或其他缘由引起的县县内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心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徐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和《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方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选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县政府根据粮食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公共大事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消失前兆准时预报,提前做好应急预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准时、处置果断。

消失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刻做出反应,准时报告状况,并快速实施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

经县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方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格外管制,强制性掌握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

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型集伙单位)、驻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

重点保障地区为县城区。

2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大事或其他缘由引起县内粮食市场供求特别波动,在肯定地域范围内消失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特别波动的状况。

2.1国家级(I级)、省级(II级)和市级(III级)应急状态

当全国、全省、全市进入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和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我县按国家和省、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

2.2县级(IV级)应急状态

根据县长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全县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IV级),即本县较大范围或城区等消失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根据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状况。

视事态进展程度,县级(IV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急、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急状态:

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地区消失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县内2个以上镇消失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已消失恐慌心情。

(2)紧急状态:

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城区消失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消失粮食供应紧急,个别镇消失粮食脱销,群众心情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

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城区消失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非常紧急,城区或2个及以上镇消失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心情极度恐慌。

3组织体系

3.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

3.1.1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担当,成员单位有:

县粮食局,县委宣扬部,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农林局、外经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农业进展银行县支行等。

主要职责:

(1)把握粮食市场形势,决定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

(2)对各镇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准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进展改变状况,依据需要向驻部队及武警中队等通报有关状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1.2成员单位职责

县粮食局:

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负责应急粮食的选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并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准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县委宣扬部:

会同县粮食局制订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

县发改委: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县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跨地区运输等粮食运力的协调和落实,并完善应急粮食投放销售网络的建设。

县财政局:

负责支配、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准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准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交通局:

负责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的落实。

县农林局:

负责依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状况,实施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外经局:

负责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发放应急食用植物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县卫生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管。

县物价局:

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实施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县工商局:

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质监局:

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厉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中国农业进展银行县支行:

负责落实选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主任由县粮食局局长担当。

主要职责:

(1)监测和把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依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建议。

(3)依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指示,联系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4)综合有关状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

(5)帮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看法。

(6)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4预警预防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负责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地以及国内、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把握本地格外是县城区粮食供需平衡和价格动态改变状况,准时实施预防措施,有效应对市场可能发生的突发大事。

全县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

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负责县内信息汇总分析及国内、国际市场信息定期监测工作,并负责县内市场信息定期监测、搜集和准时上报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县粮食局建立县粮食市场特别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当本地因发生严峻自然灾难、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缘由疾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大事,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特别波动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刻进行调查核实,并准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失紧急状况随时报告。

5.2响应程序

本地消失粮食市场特别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应立刻进行讨论分析,快速实施措施稳定市场。

确认消失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支配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全国、省、市进入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通知后,要立刻启动本预案,并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状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

5.3县级(IV级)响应措施

5.3.1消失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立刻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有关状况。

5.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立刻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准时记录并反映有关状况。

各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职责分工,立刻组织有关人员,快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动员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依据事态进展状况,实施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

全部粮食经营者必需按政府要求担当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支配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要随时把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状况,准时提出粮源购销连接方案和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方法等,快速实施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准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有关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状况。

(2)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批准,全面动用县级储备粮,重点保障县城区及各镇城镇居民、驻部队、灾区缺粮群众口粮供应。

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动用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国家储备粮或申请紧急进口粮食。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批准,可实施掌握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

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供应方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县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格外管制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赐予合理补偿。

必要时,可实施发放“粮食保障供应格外通行证”等方法,确保应急运输环节畅通无阻,快速高效。

5.3.3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通知后,要立刻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职责快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状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镇政府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准时实施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选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快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

5.4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退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办公室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中心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准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复原正常秩序。

6后期处理

6.1应急力量复原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根据粮食管理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和农业进展银行,按原方案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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