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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凹里认购合同空白范本

 

东凹里安置小区

 

认购合同书

(合同编号:

安置HT)

 

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制定

 

东凹里安置小区房屋认购合同说明

《东凹里安置小区即华域新苑》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认购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东凹里安置小区接待处咨询。

2、本合同所称房屋是指由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并安置认购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让人应当向认购人出示应当由出让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东凹里安置小区房屋认购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认购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认购人和出让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东凹里安置小区房屋认购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让人以西安市西三环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向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东凹里村征地安置方式取得位于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东凹里村(原武警沣惠纸厂旧址)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未央区西三环建设征地安置办公室《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文件:

未央区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执法局2006年关于三桥街道办事处东凹里村西三环建设征地安置的意见说明书。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51988㎡,规划用途为东凹里安置居住小区,土地使用年限【永久安置居住用地】【使用年限70年(自土地转性证书载明日起计算)】。

出让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房屋,【暂定名】东凹里安置小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根据政府三环拆迁用地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条东凹里安置小区安置认购依据

认购人认购的东凹里安置小区为【现房】【期房】。

依据西安市西三环建设征地办公室、未央区规划局、未央区国土资源局、执法局和未央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意见,就西三环建设拆迁安置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东凹里村的合同约定:

东凹里村的拆迁户和未拆迁户在西三环建设征地安置中将东凹里村整村安置,西三环建设征地安置办公室只向三环征地拆迁户安置赔偿,其余由东凹里村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式自筹资金、自行安置,东凹里安置小区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情况下,可以进行非拆迁户安置。

第三条认购人认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认购人认购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号】【单元】【层】号房。

该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属砖混/框架结构,层高为2.8米,建筑层数地上7/17层,地下1/无层。

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房屋【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让人与认购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房屋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萬仟佰

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萬仟

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房屋总价款为(币)仟

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认购人有权退房。

认购人退房的,出让人在认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认购人已付款退还给认购人,并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认购人不退房时,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认购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让人承担,产权归认购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让人返还认购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让人双倍返还认购人。

面积误差比=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

认购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认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认购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认购人按日向出让人支付逾期应付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让人解除合同的,认购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认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让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认购人按日向出让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让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认购人使用:

1、该房屋经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房屋取得甲方住宅交付使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让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让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认购人的;

2、若因阴雨天气,工程无法施工的导致逾期交工,交房日期按期顺延;1、一次性付款

3、

第九条出让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出让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认购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让人按日向认购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认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认购人解除合同的,出让人应当自认购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认购人累计已付款的%向认购人支付违约金。

认购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让人按日向认购人支付交付房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认购人所购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认购人:

(1)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3)

(4)

(5)

(6)

(7)。

认购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认购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让人未在规定时间限内通知认购人的,认购人有权退房。

认购人退房的,出让人须在认购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认购人已付款退还给认购人,并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认购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让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认购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让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让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由于认购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让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让人原因,造成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让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让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让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认购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让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3、

第十四条出让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让人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小区公共设施、配套、供电房水房、门卫室和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交付时正常运行和使用。

2、电梯及配电房设施使用正常和运行。

3、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让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让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让人的责任,认购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认购人退房,出让人在认购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认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认购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认购人损失。

2、认购人不退房,出让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认购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认购人认购的房屋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让人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认购人认购的房屋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让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让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认购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2、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

3、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4、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5、。

第十八条认购人的房屋仅作居住使用,认购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认购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与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让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让人一次性付款3份/分期付款3份,认购人份,开发商份,合同登记备案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房屋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让人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申请登记备案。

 

出让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按照房屋管理部门关于房屋面积及公摊面积构成说明和分摊原则执行;

本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构成和公摊系数均以房屋管理局测绘测量为准。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附各栋楼宇的交房标准)

1、外墙:

贴高级面砖。

2、内墙:

混合砂浆压光。

3、地面:

水泥砂浆找平。

4、入户门:

高级防盗门。

5、窗户:

全封闭塑钢窗,单平玻璃。

6、厨房、卫生间:

墙、顶、地、水泥砂浆找平,防水处理。

7、阳台:

水泥砂浆找平,塑钢全封闭,上下水。

8、供电:

市政供电。

9、通讯:

预留电话接口。

10、暖气:

市政供暖,分户计量。

11、天然气:

入户接通。

12、其他:

预留电视、宽带。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1、关于本项目房屋认购的配套设施准时到位并正常运行的承诺。

答:

有关所交楼宇的装修和居住要求,按照合同载明的交房标准全部到位,并保证按照约定运行;有关市政供水、天然气、供电和集中供暖设施按照市政部门安装接通约定日期到位,并正常使用。

2、关于按时交房的承诺。

答:

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准时交房,如果没有准时交房,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赔偿违约责任;交房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3、关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和时限的承诺保证。

答:

按照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日期准时办理登记核发证书,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办理的,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第十五条款赔偿违约责任,办理承诺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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