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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绪论

1、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2、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

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

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

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1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1、关于法的观点

(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

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

(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

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2、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二)刑始于兵

兵刑同一;法官源于军法官;刑源于军法、军纪。

3、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一)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东亚诸国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古代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春秋之前:

“临事制刑”,其目的是追求“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效果。

春秋之后:

(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维护纲常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3)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4)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有别。

(5)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春秋之后具体法律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特权法与等级法。

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重刑轻民。

注重吏治,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第2节夏商西周法制思想的演变

一、夏、商的法制观念

夏商奉行“天命”、“天罚”观念

“天命”即“受命于天”,“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

商朝将祖先神与上帝合一,使神权法思想达到顶峰。

2、西周的法制思想

西周奉行“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推出“明德慎罚”思想。

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又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原则。

第3节夏商周的礼

一、礼的制定与《周礼》

夏朝制定了《夏礼》,商朝制定了《商礼》。

西周初年,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周礼》。

《周礼》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范围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2、礼的分类

(一)以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为标准

可分为“本”与“文”。

本是精神原则,文是礼节仪式

(二)以内容量的多少为标准,

可分为“五礼”、“六礼”和“九礼”,以“五礼”之分为主。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六礼:

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九礼:

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3、礼的实质、精神原则及作用

(一)礼的实质:

“差别”

(二)礼的精神原则:

“亲亲”、“尊尊”

(三)礼的作用:

维护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王有: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田里不鬻”。

(二)债权

质剂、傅别、质人、司约;“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质剂”。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原则。

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经过六礼程序。

婚姻的解除与限制:

七出三不去。

家庭内部维护父权、夫权。

改夏朝实行的父死子继,商朝实行过“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和嫡子继承为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制度。

第3节夏商西周的刑

一、刑的制定

夏商西周建国之初分别制定了禹刑、汤刑、九刑,西周中期制定了吕刑

各朝还制定了大量单行法——誓、命、诰、训,其内容主要涉及刑法方面

2、刑罚种类

(一)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

(二)族刑:

孥戮、劓殄

(三)宥刑:

流、赎、鞭、扑

(四)法外酷刑:

醢、脯、剖心、炮烙、刳剔、斫胫、虿

宫刑:

男子去势,女子幽闭。

3、主要罪名

不孝(不友)

昏、墨、贼

三风十愆、弃灰于公道

违抗王命、犯上作乱

盗窃、拐骗奴隶

变礼易乐、改变制度、群饮

失农时

4、刑法原则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区分故意与过失;(三宥之法:

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罪疑惟轻;用刑适中;

罪人不孥;悼耄不刑。

(三赦之法:

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5、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和刑的共同性

评价标准相同;两者相互依存。

(二)礼和刑的区别

作用不同;适用对象各有侧重。

(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正

本义:

贵庶过宗庙之礼,刑人不在君侧。

引申义:

特权之礼不下庶人,大夫犯罪有优待。

第4节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的设置

(一)夏、商的司法职官

夏朝主要有:

夏王、士、大理。

商朝主要有:

商王,大司寇,正,史,贞人,内服、外服诸侯。

(二)西周的司法职官

审判职官主要有:

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士、诸侯、司寇、族长;司法行政职官主要有:

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

2、诉讼审判制度

(1)夏、商

主要实行神明裁判,方法是占卜

(二)西周

起诉:

案件分狱讼,分别缴束矢、钧金,禁卑幼告尊长,允许上诉和通过路鼓、肺石直诉。

审判方面:

要求“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

证据:

以口供为主(盟诅、肆掠)参照地比、质剂傅别、伤创折断情况等;严惩司法官吏的五过之疵。

执行:

规定了圜土嘉石之制及弃市、磬杀等方法。

3、监狱管理

(一)监狱的名称

通称“圜土”,西周称“囹圄”。

(二)监狱的性质

属于拘禁监,而非劳役监;原因:

刑罚中无自由刑。

(三)监狱管理的内容

案犯须戴桎、梏等狱具,但轻重、贵庶有别。

第2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一、礼法体系的崩溃

(一)主要表现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礼事件层出不穷。

(二)主要原因

根本原因:

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重要原因:

周王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丧失。

2、春秋时期各国立法及改革

(一)立法

晋国制定了“被庐之法”等,楚国制定了“仆区之法”等。

(二)其他改革

各国建立了新的任官、俸禄制度;出现了“刑法”、“刑罚”名称及新刑罚;制定了不少鼓励发展工商的法规。

3、春秋成文法的公布

(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

新兴阶级打破司法垄断与专横的要求;实行法治的需要。

(二)成文法的公布

铸刑书、铸刑鼎、造竹刑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第二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制的初步形成

一、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主要是活动家思想,其具体思想原则为:

以法治国、事断于法、布之于众;

重刑轻罪、刑无等级。

(二)各国改革及立法

魏国:

李悝、《法经》、《大府之宪》;

赵国:

公仲连、《国律》;

楚国:

吴起、屈原、《宪令》、《鸡次之典》;

齐国:

邹忌、《七法》;

韩国:

申不害,《刑符》;

秦国:

商鞅:

《秦律》。

2、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内容

(一)《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地位

《法经》六篇:

盗、贼、囚、捕、杂、具。

前四篇是正律,杂法是杂汇,具法是刑法总则。

特点:

贯彻法家“重刑轻罪”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

地位:

是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其精神内容、体例开后世刑法典之先河。

(二)商鞅变法的内容

剥夺旧贵族特权——贵族非有军功不得为属籍,奖励军功,取消刑不上大夫;

奖励耕织,颁布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奖励耕织令、纳粟买官令、分户令;

加强中央集权和对基层的控制,实行县、乡、里制,实行什伍连坐、强制告奸;

改法为律。

第3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秦朝奉行韩非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并推行以下法制原则:

(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立法活动

(一)继承秦国的法令

(二)法律的修订和统一

秦朝统一后,除进行一些与统一有关改革外,立法上最主要的措施是李斯主持的“明法度,定律令”,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3、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等。

律是成文的、稳定的法律;令是关于制度方面的法律;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廷行事是判例;式是司法中的公文程式和实施细则;课、程是行政法方面的实施细则。

云梦、龙岗、里耶《秦简》:

研究秦国和秦朝法制的珍贵资料。

第2节秦朝法制的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与制度

区分端与不端;

集团犯罪加重;

自首、中止减免刑罚;

以身高决定刑事责任;

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

死刑:

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凿颠、抽胁、镬烹、定杀、囊扑

身体刑:

笞、墨、劓、刖、宫

徒刑:

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

迁和谪戍刑

耻辱刑:

髡、耐

株连刑:

连坐、收孥

财产刑:

赎、赀

(三)主要罪名

谋反、贼杀伤、匿奸;

不行君令、诽谤、妖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投书;

盗徙封、盗窃、守赃;

匿户、匿田、弗傅、逋事、乏徭;

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

重婚、夫殴伤妻。

3、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地位

秦朝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秦律歧视商人、赘婿。

(二)所有权和债权

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

债主要是契约之债。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严格的一夫一妻一妾制;夫妻比较平等;歧视赘婿。

爵位继承倾向嫡长子继承;

专业技术职位如史官、卜医实行世袭。

第3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诉讼审判机关

(一)中央诉讼审判机关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诉讼审判机关

分二级:

郡守及决曹掾;县令及狱掾;

基层的啬夫、三老、游徼等有一定的司法职权。

2、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

分官吏纠举、自诉。

自诉分“公室告”、“非公室告”、“家罪”。

前者强制告奸,后两者禁止控告。

(二)审理其特点:

通过讯问,查清事实;

注重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对办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第4节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法律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原因:

经济极为凋敝

黄老思想的内容:

无为而治

黄老思想的具体体现:

清静无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二)儒家思想的确立

原因:

黄老思想的不利于中央集权,儒家思想有诸多长处,董仲舒对儒学改造成新儒学。

儒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2、汉律体系的建构

(一)汉高祖时期的立法

刘邦“约法三章”;

萧何在秦律基础,增加三篇,制成《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律体系的主干。

其他还有张苍制定《章程》,叔孙通制定《傍章》,韩信制定“军法”。

(二)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

(三)武帝时期的立法

张汤制定《越宫律》,赵禹制定《朝律》,还有大量单行《律》。

(四)东汉时期的立法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科、比、品。

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典或单行法;

令是皇帝的制诏;

科是定罪量刑的法规,是对律的诠注和补充;

品是对律、令具体量化的细则性规定;

比是中央政府确认的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其他还有法律解释,如诸儒章句。

第2节汉朝法制的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体系

汉初的刑罚体系。

汉文、景帝的改革(原因、内容及意义)。

改革后的刑制:

死刑(弃市、枭首、腰斩)、笞刑、徒刑、赎刑、禁锢。

族刑、宫刑、刖刑废而又复,原因是刑罚的等级结构不合理。

(二)主要罪名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

大逆不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

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不胜任等;

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出界。

(三)刑法原则

继承秦朝的自告免、再犯加重、诬告反坐等原则;

首创数罪以重者论、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后三者系受儒家思想影响而形成。

2、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权利主体

汉朝民事主体有等级之分,有平民奴婢之分。

歧视商人和赘婿。

(二)所有权制度

(三)债权制度

有多种契约,其中对借贷契约的规制较多:

禁止取息过律,可以“以身居作”或“以身作奴”偿债。

(三)婚姻家庭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七出三不去原则;

维护父权:

重不孝之罪,不禁复仇;

维护夫权:

同罪异罚,婚姻制度上亦不平等。

爵位实行嫡子继承,财产实行诸子均分。

遗嘱有效,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

3、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法令

劝课农桑,限民名田。

(二)抑商法令

盐铁官营法、缗钱令、告缗令、均输法、平准法、七科谪。

(三)货币法令

汉初开放。

景帝有“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武帝设“上林三官”,铸“五铢钱”通行全国。

第3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组织体系

(一)中央司法机关

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

实行司法与行政机关合一体制,西汉的郡、县和东汉的州、郡、县政府均有司法职权。

2、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劾

沿用秦制,但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二)审判

要求按照告劾范围审判;创辨告程序;审判方式是“五声听狱讼”。

(三)复审

主要有“乞鞫”和“疑狱奏谳”。

3、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形成几种新的司法制度:

《春秋》决狱、录囚、秋冬行刑、大赦。

《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的精神作为判案依据,又称“引经决狱”。

其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

录囚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直接审判下级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以平反冤狱的审判制度,主要受儒家“天人感应”等思想影响。

大赦于汉代受儒家仁政思想影响而形成制度。

秋冬行刑制度受儒家“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及注重农时思想影响而形成。

第4节汉朝法制的特点

(一)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

表现形式上,礼仪制度载入律典;

内容精神上,开始引礼入法;

司法上,创设《春秋》决狱、录囚、秋冬行刑、大赦制度。

(2)律系庞大,律条繁杂

第5章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发展

第一节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拨乱之政,以刑为先”和“壹刑”、“壹赏”

(二)简直与“理直刑正”

(三)变法、引礼入律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曹魏《新律》

《新律》有很多创新,是三国时期立法成就的体现。

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其后增加《法例》。

(二)晋《泰始律》

《泰始律》是两晋立法成就的体现,法典由繁入简的里程碑,当时唯一通行全国和适用时间最长的法典。

(三)南北朝的主要法典

南朝有《永明律》、《梁律》、《陈律》,立法建树不大;

北朝制定了《北魏律》、《北齐律》、《大律》,其中《北魏律》在制度上有很多创新。

《北齐律》在制度和体例上都有创新,如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定律典为12篇,创“重罪十条”之制。

《大律》内容繁杂,礼律不清。

第2节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

主要形成了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存留养亲、清议禁锢等制度。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刑罚制度的改革:

缩小缘坐范围、流刑制度化、废除宫刑;经改革,至北朝后期,形成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五刑奠定基础。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2、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婚姻立法

沿用汉律的内容,但是:

强制早婚、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立法

曹魏实行屯田制,两晋实行占田制,北朝实行均田制。

3、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设置律博士;改廷尉为大理寺;设都官尚书。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形成了直诉(登闻鼓、肺石函)、死刑奏报、众官会审、《春秋》决狱、刑讯(测罚、立测)等制度

第3节立法成就与律的盛衰

一、立法主要成就

(一)法律形式日趋规范

(二)法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三)引礼入律,儒家思想逐步法典化

二、魏晋律学的繁荣

魏晋律学繁荣的表现:

出现了专门负责律学研究的部门—律博士;

有一大批造诣极深的解释、研究法律的著作问世。

张斐的《进律表》中有丰富的律学内容:

第一,揭示律典“刑名”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二,解释和区分各个法律概念、术语;

第三,提出了“本其心、求其情、精其事”的审判原则。

律学[1]是指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

3、律学对立法的影响

(一)律学对立法的影响

魏晋律的制定均受繁荣的律学的影响,取得了重大成就。

(二)南北朝时,律学盛于北而衰于南

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受律学影响,有重大创新,而南朝则无甚建树。

第6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立法成就及其历史地位

一、隋(隨)朝法律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主要是儒家理论,后期倾向于法家理论

(二)隋朝法律的制定

《开皇律》、《大业律》、令格式及制诏

2、隋朝法制的成就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完善律典体例;确立封建制五刑;确立十恶制度;完善官贵特权制度;规范刑讯制度。

(二)其他立法成就

规定了:

申诉制度、死刑复核和复奏制度

《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一)体例:

十二篇、500条(北齐律949条)(以下借唐律内容)

1、《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

其余相当于刑法分则。

分别为:

2、《卫禁律》:

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规定(犯罪)。

3、《职制律》:

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规定。

4、《户婚律》:

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5、《厩库律》:

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6、《擅兴律》:

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规定。

7、《贼盗律》:

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规定。

8、《斗讼律》:

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规定。

9、《诈伪律》:

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规定。

10、《杂律》:

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规定。

11、《捕亡律》:

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规定。

12、《断狱 》:

在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

封建制五刑

笞刑,10—50下;(唐五等:

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60—100下;(唐五等:

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1000里-2000里,每500里为一等;(唐:

2000里-3000里)

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重罪十条与十恶

“重罪十条”分别为:

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十恶

谋反:

妄图推翻政权,即夺皇帝位。

谋大逆:

图谋毁坏皇室的宫殿、宗庙、陵墓。

谋叛:

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投降。

(以上三诛九族)

恶逆:

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不道: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

指冒犯帝室尊严。

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等。

不孝:

指不孝祖父母、父母,告发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不睦:

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控告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不义:

杀死长官或老师、长辈等。

内乱:

家族内的乱伦,奸淫近亲。

(近代:

危害国家安全罪)

3、隋中后期法制的破坏

(一)表现:

制定严法酷令,恢复严刑峻罚,执法任情,滥杀无辜。

(二)原因分析

统治政策的调整;

统治者猜忌心态;

统治者推行暴政。

4、隋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地位

隋《开皇律》是一部具有众多创新,承上启下的重要的法典。

(二)影响

直接影响唐律的制定,并通过唐律对东亚律典产生影响。

第2节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和原则

唐初总结隋亡教训,推崇儒学,仍以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为指导思想,认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原则:

(一)主张立法宽简与划一

(二)强调“法令不可数变”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主要律典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大中刑律统类》

其中《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永徽律疏》是律疏结合的典范,礼法合一的杰作。

(二)其他法典

唐朝还制定了一些令、式法典。

玄宗时制定的《大唐六典》是唐朝重要的官修政书而非行政法大全。

3、法律体系

(一)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

唐朝的法律体系由律、令、格、式等构成。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

中唐以后有格后敕。

式“以轨物程事”,是令的实施细则。

制敕是皇帝针对具体事务的命令。

(二)唐朝各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律、令、式是较为稳定的法典;

制敕、格或格后敕可对律、令、式进行修改、补充;

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为:

制敕、格后敕、格、律令式。

第3节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疏议》简介

《唐律疏议》共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名例律是关于刑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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