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管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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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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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1〕106号
**********关于临时工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为规范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临时工合法权益。
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临时工使用与管理原则
1.依法用工原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临时工的政策、法规,规范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
2.根据工作需要和符合编制原则:
雇用临时工必须依据本单位、部门人员编制缺编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超编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工。
3.程序合规原则:
用人部门在编制许可的条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工的,经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或用人部门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校长或主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填写《临时工用工申请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组织招聘。
4.优先安置原则:
使用临时工的岗位,要优先安置单位的待聘人员。
第二条临时工分类
我校临时工一般分为由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临时工和由经费承包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临时工两种。
单位各党群行政部门录用的临时工为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临时工,各教学、教辅、产业与后勤等单位录用的临时工为用工单位支付有关费用的临时工。
第三条用工管理的职责划分
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分别由单位人事处和用工单位共同管理,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单位人事处职责
1.根据上级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校内临时工用工规定,审核年度用工计划。
2.负责校内临时工的宏观管理工作。
3.代表单位与地方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工用工手续、临时工就业证等。
4.制定单位临时工工资执行标准与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5.核发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临时工的用工人数、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
第五条用工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单位有关临时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单位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单位名誉和临时工个人利益都不受损害。
2.负责确定本部门临时工用工人选,与临时工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有关招录手续。
3.承担本部门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4.对临时工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
5.定期对本部门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6.自付临时工工资的部门,应按国家、地方以及单位规定发放临时工工资,并负责临时工社会保险事宜。
7.用工单位因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部门牵头处理,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用工单位全额承担;造成单位名誉损害的,单位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申报临时工用工计划
1.校内各部门若需使用临时工,需提前向校人事处提交临时工的使用计划,在接到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2.用工单位违反国家、地方和单位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临时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完全由用工单位承担。
如对单位造成名誉损失,单位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招录临时工的基本要求
1.用工单位所录用的临时工,原则上连续招聘同一人不得超过2次;个别确需保留部分骨干的岗位,须报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再次录用。
2.用工单位在使用临时工时,应根据用工岗位的特点,制定本部门的管理细则和工作程序,加强对临时工个人的管理。
有关管理细则等在制定或调整后应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备案,并在部门内部公布。
3.用工单位在与临时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根据本部门管理细则、用工岗位的工作特点,与临时工协商确定岗位职责、违约的处罚和其他需要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在劳动合同书中注明。
第八条临时工的录用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下。
2.新录用的临时工应进行录用前的体检;从事保育、炊事或与食品卫生工作有关的人员,须参加市防疫站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
3.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司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方能上岗工作,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临时工,否则,追究直接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临时工若为市区内待业人员,须持有待业证、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5.市区外农业人员,须持有临时务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6.外来人员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原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分为:
6个月、1年、2年、3年期,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单位需继续使用临时工时,应重新办理用工手续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工单位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3.临时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校规校纪,或严重失职,造成单位利益的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附加条款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工单位应及时向校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4.临时工因伤因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或经培训与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用工单位应在向校人事处报告的同时,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临时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临时工的用工管理
1.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临时工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2.对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或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报单位人事处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3.因用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引发劳动争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临时工的工资与社会保险
1.我校目前的用工均采用月工资制;用工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临时工工资。
2.工资待遇
单位临时工工资均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如工资标准调整,人事处将根据地方规定及时调整并按新标准执行。
目前,单位临时工工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临时工工资标准
单位:
元/月
岗位名称
工资标准
备注
一般岗位
保洁员、教休室服务员、门卫、花卉工、绿化工、服务员、保管员、监控员等非技术性工勤岗
每月不低于包头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技术岗位
体育场地工、茶炉操作工等技术性工勤岗
零活维修工
1000
上下水维修工等技术性工勤岗
1200
普通电工、蒸汽司炉工
1400
有从业资格证
汽车驾驶员
1800
运行兼维修电工等技术性工勤岗
1700
技师以上
其他岗位
多媒体教室技术维修员等
1200
公寓生活指导老师等
1300
专科以上
其他岗位
1100
教学、教辅及管理岗位雇佣人员
2600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
3.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工在患病或因非工伤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4.社会保险
单位所属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标准按照包头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如调整保险资费标准,将由人事处另行通知。
单位各党群行政等部门录用的临时工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支付,其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各教学、教辅、产业与后勤等部门录用的临时工的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支付,其个人部分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
5.临时工工资的发放,由用工单位按每月1日至31日考勤,并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结果及工资发放表报人事处,经核查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临时工工伤的处理
1.临时工若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十八点应于次日十点前)向单位人事处报告,随后应上报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如是本人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如需培训上岗而部门未经培训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2.超过上述报告时限,校人事处将不再受理;对事故隐瞒不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用工单位负责,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临时工日常管理中的文书档案建设
用工单位在使用临时工时,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有关用工的决定、通知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或下达,同时应有留存件归入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处理
临时工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或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五条凡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使用临时工,均应按国家、******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用工手续并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未参加单位公开招聘程序的工作人员,都适用本办法。
附:
1.********关于临时用工审批表
2.********关于临时工劳动合同
********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人事临时工管理规定
发:
校属各单位
********党政办公室2011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12份)
附件1:
********临时用工审批表
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编制数
缺编数
雇用临时工岗位名称
雇用临时工岗位数
申请理由
申报岗位职责
用工
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人事处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单位
审批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临时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包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组织的竞聘上岗,按照竞聘结果调整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如乙方未能通过竞聘上岗,应接受甲方安排的岗位,并享受相应岗位待遇;若不接受甲方安排的岗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因工作需要,甲方指派乙方临时到其他地点工作,乙方应服从。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执行《员工手册》规定。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按月发放。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如遇包头市最低工资调整,乙方工资为调整后的包头市最低工资。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包头市最低标准的70%。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包头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按包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包头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一般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按照甲方安排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必要资料或未按时进行工作交接等原因造成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已全面学习、了解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3、乙方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通知甲方。
4、甲方对乙方的告知事项,如无法当面送达乙方,可以通过在校内张贴公告的方式告知。
5、乙方未按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的,以当月报酬赔偿甲方,以补偿甲方用于安排他人承担其工作的费用。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为《员工手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与今后国家、包头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