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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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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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50045-95
(1997年版)
1总 则
2术 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 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灯 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目 录
1总 则
2术 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 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灯 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1总 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
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1.3.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