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623677 上传时间:2023-05-19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4.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docx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教学方法

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

1、犯罪的定义

2、刑罚的种类

引入新课:

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创境激趣】

&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明理1>

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拍广告?

”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些都是违反民法的行为,那么,接下去我们这节课就来学习民法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法关系

一、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相关的一部法律)

二、民法特征

(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事主体

1.定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A.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

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

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

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

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

中国的法律规定儿童的国籍获得是属人原则,基本不承认属地原则(特例情况是根据《国籍法》第六条,无国籍人士在中国定居,并在中国生下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是外国人并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

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国籍法》第九条)。

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

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

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

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

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

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

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

更为常见的无国籍人的产生根源,是某个人群几代定居在某地,但是该国政府认为此人群是外国侨民社群,而该人群的第二代、第三代等后裔不再申领原来母国的护照,他们就成了没有任何一国正式身份的无国籍人士。

B.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解释又补充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状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c.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A.定义: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B.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a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

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

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

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

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四、民法调整对象—民事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定义:

民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即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

财产关系范围十分广泛,我们这里主要研究的是民法中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民事权利:

财产权和人身权

1.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

(1)定义: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内容: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A、人格权

人格权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公民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3)侵犯人身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

A.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制裁第131页

B.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第131页

(4)依法保护个人和他人的人身权

A,认识到人身权利对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以及参加其他各种活动的重要性

B,增强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

C,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2.财产权

(1)定义: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广义的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2)内容: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

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

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

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

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现在没有。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

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

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

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

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

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

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

现在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

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

(3)侵犯财产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135页

(4)依法保护个人和他人的财产权

A,公民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及家庭的成员的衣食住行,保护财产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保障其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B,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C,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可见,赔礼道歉同样适用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但。

六、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1、定义: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

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合同权利的一方成为债权人,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成为债务人

3.特征

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无效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履行合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定义: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2)变更条件:

 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合同变更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

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

①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

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遵守规定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7、合同违约

(1)定义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2)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8、合同转让

(1)定义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2)类型

按照所转让的内容不同,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三种类型

(3)特征

A,内容的一致性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B,合同转让后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人主体,其直接结果是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转让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自转让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C,合同转让改变了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原合同债务人。

  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七、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1、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

被抚养、受教育和受保护的权利;财产继承权;

2.义务:

赡养扶助老人义务

3.公民享有婚姻自由

(1)定义: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2)婚姻关系成立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

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

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四、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五、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3) 结婚登记---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