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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现场考勤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保证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与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工程中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天填写考勤表,要真实,并且定期向监理单位汇报。

如有不实作假,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一致。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地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事离开工地的必需通知监理单位并且确认其指定代理人,经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脱岗三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人员,并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五条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监理人员,因有事离开工地,必须经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或总监代表同意后方可离岗外出。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200元,脱岗三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将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六条各单位也应根据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作好本单位的考勤工作,以便工地管理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各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建设、监理单位不定时抽查,每发现一人次罚责任单位及个人各200元,并在合同履约中按规定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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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工程建设井然有序的顺畅进行,达到工程建设质量好、进度快、投资省和安全有保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地月会

(一)工地月会由建设单位主持,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关于工程建设的文件及要求;2、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表彰先进单位,批评落后单位;3、对参加建设的各单位的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4、协调工程建设的内外工作关系。

(三)工地月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建设单位临时决定。

(四)会议纪要,现场月会应认真填好会议签到表,由施工单位做好会议纪要,监理单位负责整理,参会各方代表签字齐全后,发至各有关单位,并做好收发文记录。

第三条监理例会(周会)

(一)工地例会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主持。

建设单位代表,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分包单位的工程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二)监理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五上午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的原因;2、检查分析所有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制定切实可行补救措施,提出下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提出质量问题改进措施;2

4、检查工程量核定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物力、机械设备情况;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6、其他有关事宜。

(三)现场例会应认真填好会议签到表,由施工单位按标准格式作好会议纪要,监理单位负责整理,各方代表签字齐全后,发至各有关单位,并作好发文记录。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到会,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半天向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代表请假,应参加会议人员不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罚责任单位500元/人/次,罚责任人200元/人/次。

并在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五条严禁与会人员酒后参加会议,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并在下次工地例会上做出书面检查。

3

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的报审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将经本单位内部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将审核结果书面回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审查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有可靠的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制定质量、安全预控措施。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的依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条开工申请

(一)在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测量放线等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开工申请报监理单位。

(二)收到开工申请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时开工。

第四条承包人必须按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或有隐患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情况,向总承包人罚款500至5000元。

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加倍罚款。

重大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施工中若质量监督部门对承包人处罚后,发包人按罚款数额再次处罚,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原因被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将该单位清出现场,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五条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是隐蔽工程,均必须填报《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监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均应有影视资料或照片)。

否则,不予计量,不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自负。

报验时可按施工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次填写。

所有隐蔽工程均为监理“见证点”。

监理考核一次报验合格率,并辅以经济制裁手段;两次报验不合格,罚申报单位500元,未经报验或验收不合格4

而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总承包单位1000元/次/项,并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未经报验而私自隐蔽的工序进行抛开检验的,施工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六条工程质量的巡视检查和旁站检查制度。

在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检查,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施工全过程,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检查,进行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并配合检查。

监理旁站记录应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下发后,施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改完毕,每一处罚款1000元。

不及时进行书面回执每一份罚款1000元。

同样的问题出现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罚总包单位2000元/次,并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成立质量领导班子。

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配备质检人员,强化自检功能。

加强职工质量意识教育,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应把相关资料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总包单位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二)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

(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四)初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填写“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由施工单位据此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综合验收。

5

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由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的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进场。

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不合格者,不得进场。

如果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认为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合格证明的文件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仍不足以说明到场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可以再行组织复检或见证取样试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允许进场。

第二条、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及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则应进行全部检验。

第三条、凡标示不清、对质量保证资料和材料质量有怀疑、与合同规定不符、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均应全部检验。

第四条、材料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检验标准与管理规程》的规定,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的构件和非均质材料,应酌情增加取样的数量。

第五条、对于某些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制品,如砂浆等的配合比,一般要求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主要设备及材料订货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工程师应重点检查工程上所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标书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质量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定货。

第七条、主要装修材料及建筑配件订货前,施工单位应提供样品(或看样)和有关订货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资料,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核查,经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订货。

第八条、与本工程无关的材料、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不准进场堆放。

第九条、甲方提供的材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6

师共同签收,签收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按原厂同质量进行购买,建设单位享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十条、各种材料进场需报验,保证资料齐全有效方可入场,报验合格(保证资料齐全,监理见证,取样检测合格)的准予用于工程当中,否则不得进场使用。

材料进场后不及时报验而用于工程当中,罚总承包单位1000元/次,该部分工程作为不合格工程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总包单位负责。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将未经批准的材料或配比投入使用或检测不合格而实施下道工序的现象未加以阻止或未向建设单位及时反映的,发生一次,罚监理单位1000元,并在监理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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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为加强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物品的安全和第三人人身安全,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按本制度要求作好安全工作。

第二条严格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为管理和施工人员投意外伤害险,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检查小组,对安全负全面责任。

工地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的有关问题、整改措施及时上报项目监理部。

第三条各单位要制定安全制度及保证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第四条工地上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员必须佩带胸卡,以便于确认开展工作,外来办事人员进入工地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登记,否则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条各工序开工前均需对现场人员、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交底并存档备查,安全工作不合格的不允许开工,已开工但又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和监理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和停工整改,必要时可以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条各种施工车辆在工地上应限速行驶,文明行驶,施工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搞好关系,争取他们的配合与支持,搞好安全工作。

第八条参加本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严禁饮酒后上岗,违者罚责任单位200元/次,当事人50元/次,凡是进入工地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每发现一人次违反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罚当事人100元。

第九条每周四上午9:

30对各工地进行统一检查、打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必须准时参加。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现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检查结果由监理单位公示。

8

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在合同约束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工程建设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参与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签署书面合同,并备案。

第四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均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禁出现挂靠和转包现象,如出现上述情况,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并持证上岗。

否则建设单位有权中止合同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达不到施工进度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赶上施工进度,达到合同要求,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工程,每拖一天罚工程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三。

第九条监理单位因工作不利出现质量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监理单位负责赔偿,并取消该监理人员在职教中心建设工程的监理资格,在监理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十条需现场计量和按实结算的,施工单位应按合同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签证,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9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第一条、要求工程总包施工单位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A3)》报监理单位,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a、分包工程项目内容、范围、分包协议书。

b、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登记证明复印件。

c、分包单位业绩、技术、能力、信誉、施工管理。

.第二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以技术能力和施工管理水平为主。

第三条、审查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复报审表通知总包单位并向建设单位备案。

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第四条、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有管理义务,分包单位出现的一切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以及工期等问题,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未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每发现一次罚总包单位10000元,并要求其立即退场。

信息管理第一条、所有工程资料必须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并且要保证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第二条、工程资料应由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指定专人具体整理。

第三条、资料的归档应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并要保证其真实性,对未按时提交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超过三次及以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将要求更换相关人员。

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五条、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监理资料的归档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七条、保修阶段的监理资料,由原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跟踪整理,完成后及时归档。

10

进度管理制度为了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施工合同规定工期完工,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参加本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开工前制定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及监理审批认可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进度计划配置资源、安排施工。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及时检查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每周、月例会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报本周(月)工程完成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由监理审核后,作为下周(月)工程进度的控制依据。

第四条通过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施工进度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如期完成,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第五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无法完成合同期内的工程,监理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指定分包或考虑更换施工单位。

施工计划中每一分项工程超出计划完成时间的,扣减施工费1000元,并在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中按规定扣分。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监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研究后形成决议,由监理予以执行。

以上各制度自参加建设各单位工地主要负责人签字之日起实施11

市建筑工务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实现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管理原则1、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2、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并施工的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第四条职责划分1、监理单位在工务处授权范围内综合处理工程变更事务,负责接纳、初审工程变更申请并提出技术评审、造价评审、综合评审意见,经批准后,下达工程变更令,管理变更工程的实施,建立工程变更台帐,随时供工务处查阅,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分发有关单位并存档;2、设计单位参加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处理,提出设计方意见;负责提供工程变更的设计文件或服务,并派设计代表参与处理工程变更的日常事务;3、承包人是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根据现场情况、变更设计文件提出的变更工程实施方案,编报工程变更预算;依据工程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4、工务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审批,对工程成本实行动态管理;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工务处的纪检组、财政局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

第五条工程变更审批

(一)《工程变更申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审批原则12

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评审、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技术评审由工程科负责,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造价审核由预算财务科负责,是指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成本及经济合理性。

变更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计算按合同规定执行。

综合审批由处领导、分管领导负责,是指在技术评审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工务处授权监理工程师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必事先审批而会同承包人采取一切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3天内按实事求是原则补办正规书面手续。

(四)审批运作程序1、工程科、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承包人等对工程变更进行洽商;2、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文件或承包人填写签证单,承包人负责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及其附件(时限2天),报送项目监理单位签收;3、总监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造价评审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总监签字认可后(时限2天),报工程科审批;4、工程科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若不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将签署总监意见和工程科意见的《工程变更申报表》发给提出方;若同意进行工程变更,由工程科负责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不用填写);5、预算财务科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造价审核;6、处分管领导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综合审批;7、变更估算超过5万元的,由预算财务科报处主任审批;8、工程变更申报批准后,预算财务科负责联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进行13

现场签证(时限2天);9、签证后,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给各有关单位;10、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令后,应立即遵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并在10天内提出变更预算报送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出现重大变更或变更实施后结算值预计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工务处需对工程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若发现勘测、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或工务处管理人员存在过错的;或在工程变更审批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变更费用、处理工程变更事务及审核变更费用把关不严或失职的,造成不合理工程变更或工程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附1、市建筑工务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2、市建筑工务处变更审批表3、市建筑工务处工程签证单14

附件1:

市建筑工务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1、工程科、监理、设计、承包人等对工程变更进行洽商2、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时限2天)承包人提报《工程变更申报》3、监理审核《工程变更申报》(时限1天)4、工程科填写审批表(时限1天)5、预算财务科审批(时限1天)6、处分管领导审批(时限1天)不同意变更变更后预算7、处主要领导(市政府审批变更预算超过5万)超过概算同意9、预算财务科联系市财政局、纪检(时限2天)监察组同各单位共同进行签证10、工程科通知监理实施变更11、总监签发《工程变更令》,监理分发;监理作台帐资料归档12、承包人组织实施15

附件2:

市建筑工务处工程变更审批表编号:

()工程名称合同金额累计变更估算金额(万元)(万元)工程科(变更原因、内容):

签名及日期:

附件:

□设计变更:

□签证:

□其它:

□施工方变更金额估价□施工方工程量计算书预算财务科意见:

签名及日期:

附件:

□变更金额估价□工程量计算书□其它:

处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及日期:

重大变更,处主任意见:

签名及日期:

说明:

编号为:

(合同编号)+BS+二位数的流水号。

例(NCWSY-SG-0302)-BS0916

附件3:

工程签证单编号: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胶南市建筑工务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事由:

内容: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年月日建设单位(盖章):

市财政局: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说明:

签证单编号为:

(合同编号)+QZ+二位数的流水号。

例(NCWSY-SG-0302)-QZ0917

监理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履约评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所有正在履行的监理合同均实施履约评价。

第三条评价人员评价人员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评价方式每月底评价人员根据《监理人员评价实施细则》(附件2)对各监理人员进行打分,根据《监理合同履约评价实施细则》(附件3)对监理单位进行打分;工程款支付前根据监理单位每月的得分填写《监理合同履约评价报告》(附件1),评价报告由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

监理单位的表现将会根据各评价阶段的评价报告汇总形成最终评价报告。

第五条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各阶段每月评价得分的加权平均值高于70分(含70)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各等级表示的含义如下:

合格:

表示该履约单位的服务质量能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

不合格:

表示该履约单位的工作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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