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新论 第2章 教育政策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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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新论第2章教育政策概述

第二章教育政策概述

政策是为问题而产生的,教育政策同样源于教育问题,当教育问题已经影响到教育事业发展之时,当教育问题已经影响到教育事业发展之时,教育政策的作用便凸现出来。

那么,究竟什么是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与同为国家管理教育手段的教育法规有何区别与联系?

教育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是什么?

这些问题是我们研究教育政策首先必须了解的问题,也是本章要阐述的问题。

第一节教育政策的定义

(一)教育政策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策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策科学也应运而生。

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政策科学的兴起,教育政策研究也从母体的公共政策研究中分离出来并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和分支学科。

教育政策的概念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人们根据不同的实际需要对其内涵有不同的界定。

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以下几种:

教育政策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目标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教育政策是政府或政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主要是某一历史时期国家或政党的总任务、总方针、总政策在教育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或政府为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所制定的规划、方针和原则。

教育政策是针对教育工作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的总体规定,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是教育行政当局针对目前社会需求和学生愿望而形成之问题及未来发展之趋势,依据国家教育宗旨与法令规章,确定方针,规划方案,经由法定程序,公布实施,以为行政部门或教育机构执行之准则。

虽然对教育政策的理解有所不同,但从上面的各种解释中依然可以找到一些共同点。

第一,教育政策是一种行动的准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很具体的解决特定问题的方法,而是一种行动纲领或路线,它要解决的是较重大的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第二,教育政策有明显的针对性,它是为教育目标服务的,没有目标就无所谓教育政策,当然有了目标没有政策,目标也无从实现。

第三,教育政策一般由较高的决策层制定,如国家、政党、教育行政当局等。

第四,教育政策从制定到公布到实施都要依照一定的程序。

为此,本书把教育政策定义为:

教育决策层为实现教育目标并按照一定程序而制定的教育事务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政策概念界定的条件

按照美国学者索尔蒂斯的意见,在现有的教育政策定义中,有些属于规定性定义,有些属于描述性定义,相比而言,纲领性定义就较少见了。

本文认为,对教育政策不论是下什么性质的定义,首先都要弄清教育政策本身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这是界定教育政策的必备基础和条件。

这些最基本问题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教育政策的主体问题

主体主要解决教育政策的所属问题,即明确是谁的政策,是谁制定的政策问题。

在建国初期,我国普遍习惯于将教育政策看成是党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主体即是带领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中国共产党。

当时,由于政府部门组建不久,管理国家和教育事务的经验不足,而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因此,中国共产党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教育政策的主要乃至是唯一的力量了。

在那个时期,把教育政策等同于党的教育政策是可以理解的。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党政关系的逐渐调整和合理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教育政策的主体开始由单主体向“三位一体”的复合主体转变。

今天,有人将教育政策的主体进一步扩充为“政治实体”,主张教育政策的主体除执政党系统和国家机构外,其他的一些政治团体也是教育政策的主体。

这种观点较之复合主体说更周全一些。

不过,鉴于我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文化体制的社会主义特色,我们认为,政治实体在我国主要是指: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政府。

2.关于教育政策的客体问题

客体即教育政策的对象问题,主要解决教育政策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回答对谁或对什么事物产生影响的问题。

它既可以是人,如《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政策就直接与人员的使用、培养有关;也可以是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政策就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还可以是物,像《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物质仓库管理办法》,这类政策就直接影响到物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3.关于教育政策的运行过程问题

教育政策只是一种静态的文件组合,还是应包括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

事实上,教育政策的真实执行状况,不仅是构成教育政策整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更能准确地反映教育事业的实际水平和进展。

毛泽东同志对此曾有明确的论述,他说:

“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

教育政策的这一特性,要求我们在开展教育政策的理论研究工作时,诚然要重视使用以静态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文件,但更要耐心考察和研究它们的具体执行、落实情况。

不重视后者,教育政策研究就有可能被假象所迷惑。

例如,我们研究中国二三十年代的督导制度,如果仅以当时教育部公布的《督学规程》、《督学办事细则》、《省市督学规程》等有关文件为依据,就很可能对当时的督导制度作出过高的估计,得出不符合实际的结论。

实际上,那时的情况究竟怎样呢?

陶行知先生的评价是,20年代教育部的政策“只剩一纸空文”,活动几乎全停止。

4.关于教育政策发生作用的性质和方式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

有人认为,教育政策是国家教育活动的方向和教育发展的目标;也有人认为,教育政策是对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发展方向所制定的指导;还有人认为,教育政策是一系列措施和办法的集合。

本文认为,教育政策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确立起来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这才是教育政策发生作用的真正性质和方式。

教育政策是有明确的目的的,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实现某种目的而制定和实施的,具有鲜明的价值倾向性,没有目的性的教育政策,然后再去确定它要达到的目的,这种想法是很荒唐可笑的。

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例,制定和颁布该政策,其宗旨就是为了回答和指导世纪之交的中国教育如何改革和发展这一举世瞩目的大问题。

在指导、解决各种重大的教育问题的过程中,教育政策总是以一系列的行动依据和准则的方式,来有效地调节教育与外部社会之间以及教育内部之间的各种关系,从而调动各个层次、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地健康地发展。

二、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在教育实践中,人们时常将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两个词汇放在一起谈论。

对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关系问题的认识,实际上是与法学界对政策与法律的讨论分不开的。

20世纪50年代,法学界就开始讨论这一问题,到了80年代,法学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取得了某些共识,但不能说问题从此得到了圆满解决。

教育界讨论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无疑受到了这种背景的影响。

关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在以往的研究中具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倾向:

一是对教育政策采取广义的理解,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统一的角度,认为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教育政策包括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一部分。

例如,列宁曾把法律看作是政策的一部分,认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

”国外许多政策研究学者也往往采取这种理解。

如美国的伍罗德•威尔逊认为,政治学应当关心公共政策的发展,应当细心地分析法律、法令的产生和变迁的历史。

很显然,威尔逊是把公共政策与法律、法令等同了起来。

在美国新近的教育政策研究著作《教育政策指南》中,虽然作者并没有对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做出明确地说明,但在该书的第一章中,他运用了教育法案来说明和解释教育政策问题,把关于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法律问题作为教育政策的基本问题和研究对象,这说明作者是把教育法律作为教育政策的一部分;二是对教育政策采取狭义的理解,既看到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联系,又特别强调两者本质的差异,认为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国内有关文献大多是从这样的角度来理解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关系的。

我国教育立法工作起步较晚,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也不是很明确。

长期来根植于社会中的某些错误观念,诸如教育政策高于教育法律,有了教育政策无需教育法律的错误思想,严重妨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对于二者的关系必须要明确。

我们认为,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是教育活动中同样重要的两个方面,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又存有区别,明确二者的关系将有利于我们正确解决教育领域的实践性问题。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联系主要是:

1.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制定的一个基本依据,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因为,教育政策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特定的政策、经济、文化发展要求,体现了掌权阶级的教育意志和需要,任何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此为根据。

教育法律是在教育政策的指导下,并在教育政策实践中,通过总结成熟经验和认识而形成的,它与那些具有长期稳定性,对全局有重大影响并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成功的教育政策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有人说,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雏形,教育法律是法律化的教育政策,这个说法是很有道理的。

2.教育法律影响和制约教育政策。

教育法律一旦确定之后,又对教育政策产生影响和制约,教育政策应有利于教育法律的执行,不能与教育法律相抵触。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教育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

那种认为政策高于一切的想法是有害的。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在社会规范、制定主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又表现出一些差异,表现在:

1.制定者和执行者不同。

教育政策是政治实体制定的。

在阶级社会里,各阶级的政党都可以有自己的教育政策,但却不能有自己的教育法律。

只有掌握了政权的阶级才能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把自己的教育主张认可为教育法律。

在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教育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只能是国家立法机构。

教育行政法规的立法机构则是国务院。

与教育政策相比,教育法律制定的程序更严格,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教育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从执行机关上看,教育政策的执行者是各级党政机关,而教育法律的执行者只能是国家机关。

2.执行方式不同。

教育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全体社会人员都要受其强制性的规范,它强调统一性和规范性,任何违背教育法规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和部门都不得离开法律的轨道而自行其政。

而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则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它只对某部分人约束力。

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组织、宣传、号召、教育的方式方法来启发人们自觉遵守。

它强调一种及时性和创造性,提倡人们在遇到实际问题时采取灵活地解决方式,允许人们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宜。

3.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涵盖面极广,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如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定性政策;从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从其内容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等。

教育法律在面向全社会公布时,采取的表现形式是十分丰富的,包括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部门法。

广义的教育法律还包括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等。

而教育政策则是主要依决定、指示、决议、纲要、通知等形式出现,内容比较广泛,具有概括性和原则性。

但是,就其实质来讲,二者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

三、教育政策的特征

教育政策所具有的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性,也就决定着教育政策既具有教育理论的特征,又具有教育实践的特征。

就教育实践而言,具有目的性、操作性、实效性以及多科性。

就教育理论而言应具备的特征是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系统性以及发展性。

教育政策也就具备了二者的这些特征。

但又不完全一样,因为教育实践与理论都有其相对的特殊性,既使教育政策具备了二者共有的特征,在有些方面还是有特定内涵的。

在表述上虽然是一样的,但在内涵上也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性往往表现于教育政策在解决特殊教育实践活动所蕴涵的共同性问题之中。

除上述特征以外,科学的教育政策还应具有如下特征:

1.前瞻性。

在教育实践中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当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由于未能及时采取政策措施,只能听之任之。

等到问题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有相应文件出台去弥补,比如,在成人高等教育的问题上,开始只讲速度和规模,而在办学条件、质量标准上没有相应地政策要求和宏观统一调控,一度造成了良莠不齐、效益不高、供需脱节的问题。

又如,在中小学生减负问题上也曾出现过政策调控上的纰漏……这些都是由于政策滞后造成的。

在知识经济唱主角的时代,面对着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国际形势,教育领域第一次面临着为一个未知世界培养人才的挑战。

科学的教育政策决不是亡羊补牢式的善后型政策,而应当具有前瞻性,成为未雨绸缪式的计划性政策。

2.相关性。

教育政策的相关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教育政策是用来指导教育实践的,自然应当具有教育领域的专业特征,反映在细节上就是教育政策必须由懂得教育规律的组织来制定,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必须能够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此外,驾驭政策往往受到政策制定者自身所处位置、意识形态、认知水平、价值取向的影响。

因此,教育政策是多方力量相互作用、彼此妥协而达到的一种态势。

其二,在复杂的政策系统中,凡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有关的政策,都属于公共政策。

如人口政策、环境政策、公共福利政策、社会分配政策、住房政策、教育政策等等。

显然,教育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常常交织在一起,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离开了其他公共政策,教育政策就难以单一发挥作用。

例如,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的实施,就要受到人口政策、劳动人事政策、社会用工政策等的影响和制约。

所以,教育政策的推广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越是影响面大的教育政策,就越需要其他社会政策给予支持和配套。

3.灵活性。

教育政策是由党和国家机关制定并伴随着行政命令的形势下发的。

因此,教育政策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规范性就意味着刚性,意味着教育政策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同时也意味着教育政策不能形同虚设,必须能够起到相应的约束、规范和保障作用。

但是,教育政策的规范性是相对的,科学的教育政策应当是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结合。

也就是说,教育政策要体现人文精神关怀,要反映某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否则,教育政策的效度就会降低。

有时人们从教育实践与理论的角度认为制定的教育政策既是合理的,也是正确的,但教育政策的实效性往往会大打折扣。

究其原因是教育政策没能有效地反映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

相同的政策在不同的地域上往往取得完全不同的结果,也正是这一问题的具体反映。

教育政策的灵活性特征也是对这种文化和社会环境的体现。

4.人本性。

教育政策无疑是为了党和国家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而服务的,有一定的功利性。

但科学的教育政策应当是“以人为本”的教育政策。

它既要致力于国家、集体目标、任务的实现,又要注重个体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培养,应当将个人的发展寓于为国家、社会、集体的奋斗之中,真正体现“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有机结合。

5.动态性。

教育政策和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一样,总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因此具有动态性。

教育政策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其教育政策方案来说,即使是解决一个一般的社会问题,也不可能一次就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最佳方案,而是需要教育政策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地进行修改、补充、调整和完善;就教育政策本身来说,教育政策也不只是一个孤立的政策文本,而是一个由教育政策制定、教育政策执行、教育政策评估、教育政策调整、教育政策终结等一系列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就教育政策体系来说,教育政策决策者、制定者必须根据教育条件环境的发展和人们利益需求的变化,相应地充实、完善或改编、淘汰旧政策,或重新制订新政策。

“只要有政策的存在,这个动态过程就不会停息。

”但是,教育政策的动态性并不意味着教育政策可以朝令夕改,随意改变。

教育政策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必须保持它的相对稳定性。

稳定性是教育政策动态性的特殊表现形式,在教育政策运行过程的每一个阶段中,教育政策都处于相对的稳定状态。

然而,从总体上说,教育政策的动态性是绝对的,稳定性是相对的。

教育政策的动态性要求人们必须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制定新的政策,取消过时政策,防止出现政策“滞后”现象;同时,也要把握教育政策的稳定性,防止教育政策“多变”造成人心不稳,从而保持教育政策的正常运行,发挥教育政策的应有功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6.整体性。

教育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的。

尽管某一教育政策是针对特定问题提出来的,但这些问题总是与其他问题网结成一个整体,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孤立地解决某一问题,往往是不成功的。

即使暂时解决了,也会牵连其他问题或产生新的问题。

因此,教育政策应该是一个由各种教育政策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有机整体。

在这个大的教育政策体系中,“总政策是其他各项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制定其他政策的依据。

”没有教育总政策,也就无法产生其他各项政策。

反之,各项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又决定了教育总政策所确定的政策目标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

没有各项教育基本政策和教育具体政策,以及不同政策互相间的联系与配合,也就没有教育总政策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各种教育政策之间的这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使任何政策都不能脱离其他政策而孤立存在,不能孤立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为教育政策体系,其功能不同于作为孤立状态下的单项教育政策的功能的简单相加。

教育政策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使每一项教育政策的功能作为教育政策体系整体功能的一部分而具有了新的性质,产生了新的飞跃,形成了个单项教育政策所不具备的整体效应。

教育政策的整体性,要求人们关注教育政策之间的相互联系,注重搞好教育政策的协调配套,重视发挥教育政策的整体效应,必须把单项教育政策作为政策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看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为达到教育政策目标共同发挥作用。

四、教育政策的分类

教育政策有其多样性,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涵盖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

在人们的认识中,常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

下面介绍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宏观教育政策和微观教育政策

这是从纵向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的分类。

宏观教育政策一般偏重于理论,其指导性强一些。

如“科教兴国”战略、《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等,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

微观教育政策通常偏重于实践,其可操作性强一些,这方面教育政策往往侧重于贯彻上级教育政策的实施意见。

如《╳╳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对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但是有些教育政策既有宏观的内容,又有微观的内容,如《教师法》,既有对教师宏观方面的要求,又有对教师微观方面的规定。

(二)教育质量政策、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和教师政策

1.教育质量政策

教育质量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人才培养的质量标准问题。

国家要制定出最基本的学生培养的质量标准,以及实现这些标准的基本要求,为此,国家就应该对学生的有关问题和学校课程的标准、体系与结构及课程的实施等方面作出政策规范。

2.教育体制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问题。

为此,国家要制定政策规范去处理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处理各种教育管理之间的关系。

从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来看,在各级教育上,教育体制政策就是要调节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中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之间的关系;在各类教育上,教育体制政策就是要调节好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儿童教育与成人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公立教育与私立教育等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

从各种教育管理的关系来看,教育体制政策就是要调节好中央部门与地方办学的关系,政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以及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关系。

3.教育经费政策

教育经费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筹措教育经费,如何分配教育经费,以及如何使用教育教育经费。

就如何筹措教育经费而言,教育经费政策所要处理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主渠道与其他渠道之间的关系。

在政府主渠道中,如何处理好中央政府出钱办教育和地方政府出钱办教育之间的关系。

就如何分配教育经费而言,在教育经费的平面结构上,就是要处理好教育事业费与教育基本建设费之间的关系;在教育事业费中,要处理好人头费与其他费用之间的关系;在教育经费分配的对象结构上,要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经费分配之间的关系。

4.教师政策

教师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

为此,要处理好对教师的严格要求与对教师优厚待遇之间的关系。

因为只对教师提出严格要求而无优厚待遇,教师队伍的质量虽然高但数量不会充足;而只对教师提供优厚的待遇而无严格的要求,教师队伍的数量会比较大,但质量不一定高。

就对教师的严格要求来说,教师政策就是要对教师的“进”,“用”,“出”做出规定。

就对教师的优厚待遇来说,教师政策就要对教师的职称、工资、奖惩和其他福利等作出规定。

(三)教育总政策、教育基本政策和教育具体政策

1.教育的总政策指的是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政策规范和教育方针。

如我国的教育总政策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表达得很清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的基本政策指的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政策规范。

我国教育的基本政策涉及范围较广,数量也较多。

我国的基本教育政策包括:

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普及义务教育的政策,增加教育投入的政策,中央宏观调控和地方自主管理相结合的政策,国家办学为主、社会参与办学共同发展教育的政策,提高教师待遇的政策,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政策,等等。

3.教育的具体政策是针对教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而制定的,它的内容较具体,涉及的领域也更细更广,如我国的民办教师政策、派遣留学生政策、高校收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分配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政策,发展残疾人教育政策,发展师范教育政策,支持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政策,等等。

所有这些政策,构成了一个庞大的教育政策体系,保证了我国教育事业沿着规范健康的轨道顺利发展。

第二节教育政策的本质

人们在研究教育政策的本质时,由于受哲学信仰和理论观点的限制,常会得出不同的乃至相互冲突的结论。

理性主义者相信人有无限的能力,能正确判定事物的价值以及预测事物未来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因而把教育政策看成是无所不能的人类理性的产物。

而渐进主义者由于比较现实地看到了人类理性的某些弱点,因而认为教育政策并不完全是理性的产物。

精英主义者则特别突出个人的作用,他们认为,教育政策就是社会上少数人意见和行为的结果。

诸如此类的一些观点,由于方法论上的缺陷,因而均未能揭示教育政策的真正本质。

根据矛盾论的观点,“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都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

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

”我们认为,教育政策作为一种有关教育的活动,不同于其他教育活动,诸如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等的特殊矛盾主要有两点:

一是教育政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教育政策是教育利益的体现与表达。

一、教育政策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本身既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行为,同时又是各种政治行为综合影响的产物。

它从根本上反映了掌权集权的教育愿望和要求。

对此,早在公元前三百多年的亚里士多德就有研究。

他把教育活动看成是政府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物。

他说:

“邦国如果忽视教育,其政治必将毁损。

”城邦只有建立统一的教育政策,用亚氏的话说,即“采取一致的教育方案”,城邦“公共团体”的稳定和安全才能保障。

教育政策之所以是一种重要的整治措施,关键是由教育政策作为一种阶级意志的基本表达形式这一性质所决定的。

不同的集团、阶级有不同的阶级意志,教育政策通常被不同集团、阶级用来表达各自集团、阶级的教育意志。

不同的集团、阶级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是相同的。

有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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