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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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269-2003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根据我国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的实践经验,参考采用了美国NFPA651《铝粉生产标准》(1993年版)和美国NFPA480《镁粉生产、运输和贮存标准》(1993年版)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全国粉尘防爆标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安环部、东北轻合金加工厂、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西北铝加工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其中、周豪、赵丹力、李晓飞、卢大通、赫崇富、刘守斌、王光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镁粉加工厂(车间)的设计、施工、生产、维修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铝镁制品加工过程。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476.1—9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5—199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铝镁粉aluminiumandmagnesiumpowder
任何粒径小于420(m的铝镁或铝镁合金颗粒。
3.2铝镁粉加工themanufactureofaluminiumandmagnesiumpowder
通过特定的工艺,将金属铝、金属镁及其合金加工成为细微颗粒的过程。
3.3.铝镁粉防爆thepreventionandprotectionofdustexplosionofaluminiumandmagnesiumpowder预防铝镁粉燃烧、爆炸发生和当燃烧或爆炸发生时使损失减小的技术。
4管理
4.1厂长应清楚本厂所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情况,并采取能有效控制铝镁粉爆炸的防爆措施。
4.2厂长应根据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结合本规程,制定本厂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
厂级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4.3气体、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应定期校验。
4.4工厂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铝镁粉的爆炸性及爆炸条件,牢记事故开关、警报器、急救设施、防爆设施和避灾路线的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
对重点岗位职工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厂房、库房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
主要生产厂房所用电气设备应是粉尘防爆型的。
4.6安全、通风、阻爆、隔爆、泄爆等设施应完善有效,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拆除或弃用。
4.7新建、改建或扩建铝镁粉加工厂(或车间)应进行安全评价。
4.8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4.9铝镁粉厂房和库房不应有漏水现象且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5%;雷、雨、风天气应关闭门窗,防止产品潮湿和粉尘飞扬。
5厂区布置及厂(库)房结构
5.1厂区布置
5.1.1铝镁粉加工厂与居民区、重要公路、非本厂专用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
5.1.2厂房的布置应便于房内人员疏散,不应布置成封闭的或半封闭的“口”字形、“冂”字形等。
5.1.3不同的生产工序应分别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单独厂房中。
如两厂房的间距小于15m,则其相向墙面中至少应有一面墙能承受14kPa(表压)的爆炸压力,该墙壁不承重,不得有开口。
5.1.4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
5.1.5库房布置应远离生产厂房。
中间库房与生产车间应有隔离带或隔离墙。
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用走廊连接;隔离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结构。
5.1.6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
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5.1.7厂区周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2建筑结构
5.2.1加工、包装、转运及储存铝镁粉的工房和库房宜为不带地下室的单层建筑。
5.2.2铝镁粉加工与贮存的工房和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的框架结构,墙不承重。
5.2.3铝镁粉加工厂房内墙表面宜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
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5.2.4铝镁粉主加工车间,可根据需要分隔成若干小单元。
隔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的非燃性材料构筑。
5.2.5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5.2.6当工房内发生爆炸时窗户应能自动开启。
窗扇应在窗框顶部铰接,向外开启,并配有摩擦式窗闩。
5.2.7每间厂房至少应有两个宽敞并彼此相隔一定距离的出口,厂房内工作地点到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单层不应超过30m,双层不应超过25m。
5.2.8高架平台的通道应便于上下,危险时便于撤离。
5.2.9工房内的地面或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5.2.10工(库)房屋顶不得漏水,宜采用“轻型”或“抗爆”结构。
5.3运输通廊
5.3.1距离不超过15m的建筑物和主加工车间的小单元之间可用非燃性材料构筑的密闭通廊相连接。
5.3.2通往铝镁粉工(库)房的密闭通廊,应根据GB/T15605进行泄压设计,同时应设防火门。
5.3.3每条密闭通廊均应设一个通向外部的出口。
5.4铝镁粉加工厂工(库)房布置与结构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GBJ16中相关条款。
6设备与操作
6.1一般规定
6.1.1在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施。
6.1.2在铝镁粉工房内,应使用防爆工具。
6.1.3拆卸粉末加工、处理、收集、运输设备或设施时,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均应使用防爆工具。
6.1.4从地面、设备等处清扫回收的粉料,在送回加工设备进行再加工前,应除去杂质。
6.1.5在铝镁粉加工工房内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经安全负责人批准且经消防部门签字的作业证;
b)作业开始前,设备应停止运转并彻底清扫设备内或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易燃物并经检查确认;
c)作业开始前,必须将盛有产品的桶(罐)全部运出工房;
d)应将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与其他区段彻底隔离;
e)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防止因火花飞溅而引起周围易燃易爆物质燃烧或爆炸的措施;
f)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g)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不允许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1.6进行各项工作时,不得使粉尘飞扬或泄漏。
6.2设备
6.2.1装运铝镁粉的容器应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作,且应加盖密封。
a)应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
b)轴承应防尘密封;
c)应设过载保护装置;
d)宜设联锁控制装置或对每个车间设紧急控制装置;
e)内外应便于清扫,无粉尘积聚的孔隙;
f)均应接地,避免静电积累;
g)应采用密封良好的滚动轴承;
h)应密封良好,严禁泄漏;
i)存在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防爆措施。
6.2.3应避免设备自身摩擦产生摩擦热。
6.2.4在制粉设备的进料口,应设适当的格筛、磁性或气动分离器等装置,避免混入原料中的铁块等异物进入制粉设备。
6.2.5铝镁粉加工厂应根据本厂设备运行状况,规定设备定检周期、停修时间和维修标准,并严格执行。
6.2.6检修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
如需使用汽油、煤油、柴油等,还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主管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批准,由施工负责人执行。
6.2.7检修用的材料、填料、润滑油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如用新材料或其他型号、品号的材料作为代用品应经试验或经主管负责人审批。
6.2.8检修时除拆卸指定的检修设备、指定检修的部位外,不得触动未经安全处理的其他设备。
6.2.9检修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网络图,严格按程序分布作业,不得在一个工房内或一个系统内同时进行多部位检修。
6.3操作
6.3.1铝镁粉工房内的粉尘浓度应控制在4mg/m3以下。
6.3.2铝镁粉干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铝粉、铝镁合金粉干磨系统内应充氮气保护。
设备起动时保护气体中的含氧量为2%~5%。
经一段时间进入正常运转后,保护气体中含氧量,铝粉为2%~8%,铝镁合金粉为2%~6%。
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到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b)球磨机出口气体和粉尘混合物温度:
磨制铝粉不得超过80℃,磨制铝镁合金粉不得超过60℃;
c)球磨机系统鼓风机运转时,入口的表压应保持200~1500Pa,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d)起动铝镁粉制粉设备前,应通知各有关岗位人员。
正常运转后,每隔30~60min应检查一次运转情况。
当各测点温度、压力或气体成分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如调整无效,应立即停车处理;
e)球磨机和铝镁合金粉筛分机在起动或停车时,球磨间、筛分间不准有人,在运转过程中应关闭防爆门;
f)当球磨机系统使用选粉机时,应检查选粉机的转子同外壳有无摩擦及异常现象;
g)启动设备的顺序应为:
选粉机、鼓风机、油泵、球磨机、给料机。
停车顺序相反;球磨机、鼓风机密封填料温度:
磨制铝粉不超过75℃,磨制铝镁合金粉不超过65℃;
h)更换密封填料前应停止设备运转,待系统温度降至30℃下或室温时再更换填料。
更换填料时应备好定子油或机油,取下的填料应立即浸入油中;
i)当处理球磨机系统堵料等工作需打开球磨机系统时,应使球磨机系统冷却到30℃以下或室温时方准进行,处理堵料时防止粉尘飞扬,且应使用防爆工具。
6.3.3铝粉抛光及铝镁合金粉筛分、破碎时,均应执行6.3.2条相关条款。
6.3.4铝粉湿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不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中磨制铝粉时,磨制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采取泄爆措施的设备内充满空气;
2)采取惰化措施的设备内含有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铝表面的氧气。
b)在不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中制膏或对铝粉进行其他处理时,相应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充满空气的设备中处理铝粉;
2)在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铝表面的惰化气氛中处理铝粉。
c)在a)和b)中应维持露点大大低于冷凝点。
d)球磨机轴承应使用集电器电刷透过润滑膜接地;
e)溶剂处理场所应具有良好通风(自然或人工通风);
f)溶剂泵或膏剂浆泵应安装当泵干运行时能自动停泵的装置。
6.3.5粒化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将潮湿的铝、镁锭加入熔炉或坩埚;
b)加工过程中,熔炉、坩埚周围不得有火焰冒出;
c)粒化前,应试风压、检查粒化室,确认安全后,再吹净扩散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