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实施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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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实施方法.docx

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关键有效措施;企业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直接影响着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然而一些企业安全培训流于表面、走过场、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成为安全管理的一大痛点。

由于安全培训不到位造成重大隐患,最终直接或间接酿成事故的案例,更是不在少数。

企业为什么难以有效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1.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中小型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导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缺失,没有完善的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2.培训成本高

“工学矛盾”严重,外部培训机构、讲师收费高,难以独立开发培训课件及内容。

3.缺乏系统化、专业化安全培训体系

企业生产种类多种多样,员工岗位不同,各岗位安全培训需求不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由于工学矛盾难以建立系统化、专业化的安全培训体系。

4.培训档案不完善

纸质类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案头工作量大、易丢失、管理困难。

5.疫情防控常态化影响

疫情下,人员聚集感染事件频发,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人员聚集,让培训工作难以开展.

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时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1.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怎样做符合要求,能按计划要求落实到位?

2.专职安全管理培训人员怎么低成本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3.在疫情常态化社会大背景下,如何解决企业“工学矛盾”问题,实现全员100%培训?

4.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5.如何实现培训实施省时省力、培训档案完善合规合法,避免企业违法违规风险?

企业如何建立合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其落地方式介绍

《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罚款,累计可高达35万元。

目前,生产经营企业多多少少都建立了一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但是,大多企业在遇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仍然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受到行政处罚。

那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何做到合规,根据现行政策法规要求并结合实务经验介绍如下: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规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范围、时长、三级培训,以及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档案管理等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安全培训、考核、发证以及监督管理相关内容。

培训要求

法律法规名称

具体内容

培训计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培训内容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学时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培训档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相关内容

(1)人员范围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培训种类

1.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如三级教育培训;

3.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包括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等;

4.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4)培训时长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培训档案管理

首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建档备查。

其次,相关规定也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

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三、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相关情形

通过对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案例的检索、总结,企业因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培训记录保存期少于三年、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无法提供补学证明、一人代替多人签字、本人未签字、试卷分数造假、一人替多人抄写试卷等。

四、如何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规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具备如下要素:

1.人员范围。

从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等;

2.培训种类。

初次培训、定期再培训、特殊培训等;

3.培训时间。

对不同人员不同培训层次设定不同时间要求;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向当地监管部门汇报,例如,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5.持续改进。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6.宣传教训培训。

警句格言上墙、应用互联网技术宣传(短视频)、漫画形式、事故回顾等;

7.文档记录保存期。

目前没有硬性规定,可参照体系管理周期,比如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一次评审,安全培训记录就需要保存三年。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规制度落地方式

1.会议形式。

主要有:

安全知识讲座、座谈会、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会、事故教训现场会等;

2.张挂形式。

主要有:

安全宣传横幅、标语、标志、图片、安全宣传栏等;

3.音像制品。

主要有:

安全教育光碟、安全讲座录像等;

4.现场观摩演示形式。

主要有:

安全操作方法演示、消防演习、触电急救方法演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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