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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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8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成效,确保创建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设计防潮(洪)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一线海塘、防洪(潮)标准20年一遇及以上1~4级堤防、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大中型灌区、日供水规模200吨及以上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包括水文站、水(潮)位站、雨量站等)、1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其他等别工程可参照执行。
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
水土保持监测站按《浙江省水土保持监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保〔2017〕44号)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堤防包括河道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对象为水利工程。
闸泵工程、水库及附属工程、堤防(海塘)与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工程标准化管理应整体创建验收,由规模等级最高的主体工程对应的单位组织验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中的共性内容应统筹考虑。
多个工程同属一个管理管理单位的,原则上应同步创建,统一验收,确需逐个分期验收的,对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应结合管理单位所管其他工程管理实际综合评价。
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4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
(1)型水库、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3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结果作为“五水共治”考核、水利年度综合考核、省级有关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绩效因素。
第六条验收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规范严格、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包括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运行管理、工程面貌和信息化管理,验收内容与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11。
第八条水利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验收:
(一)验收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落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的水利工程。
(三)公益性(准公益性)工程运行管护经费未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营性工程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维修养护经费的。
(四)未应用工程运行管理平台,或运行管理平台和标准化管理监督与服务平台未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
(五)工程(灌区只要求渠首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不作要求)划界方案政府未批复的;需省政府批复的工程未出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
(六)大中型水库汛期未按指令调度运行,擅自超汛限水位的。
第九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验收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条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为不合格处理,给予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后,应试运行后再进行验收。
其中管理手册试行不少于3个月,开始时间由水管单位发文明确;运行管理平台试行不少于1个月,开始时间从产生运行管理台帐起计算。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程序:
(一)试运行期满,水管单位自验合格后,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附自验意见及评分表);其中按第四条规定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由省级验收的市本级直接管理的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组织单位(或其委托的组织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确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被验收工程所在设区市的专家应回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被验收工程所在县(市、区)的专家应回避。
(三)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结果在其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格式参见附件1。
公示无异议后,由验收组织单位公布并印发验收报告书(格式参见附件2)。
(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非省级验收的水利工程的抽查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专家组可由省、市、县水利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大专院校、设计科研单位及物业化公司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熟悉标准化管理相关办法和验收标准,有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专业技术知识或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水管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验收组织单位通报。
省级抽查复核不合格的工程,应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暂缓验收,水管单位整改完成或安全复核后,重新组织验收。
四、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浙水科〔20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类别
项目
管理要求
标准分
赋分原则
一、机构人员
(共15分)
1.管理机构
明确管理单位职责、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5
(1)未书面明确管理单位职责的,扣3分。
(2)单位负责人无书面材料明确或未在岗履行职责的,扣1分;技术负责人无书面材料明确或未在岗履行职责的,扣1分。
2.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合理,岗位入职条件及职责明确。
3
(1)缺少“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的,本项不得分;日常巡查、工程监测、维修养护、水情观测、水库调度、放水预警、防汛值班等必设岗位未设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设置的岗位未涵盖管理手册中的管理事项的或岗位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3)未明确岗位入职条件或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4)未明确岗位职责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3.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到位,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面到岗履职并熟练掌握自身岗位职责、要求。
6
(1)按“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人员未配备到位或存在不合理兼岗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配备人员不符合岗位入职条件的,每发现一人扣0.2分;闸门、启闭机设备(流量不小于1m3/s的)未实行2人同时在场运行的,扣1分。
(3)“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中人员(含物业化人员)实际在岗率低于100%的,每低10%扣0.5分。
(4)管理人员未掌握自身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的,每发现一人,扣0.5分。
4.人员培训
制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培训。
1
(1)无职工培训计划,或有计划但未按计划落实的,扣0.2分。
(2)工程管理、设备管理、调度运行三类在岗人员的年度培训率应达到40%,每低10%扣0.2分;无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每发现一人扣0.1分。
最高扣0.8分。
二、管护经费
(共10分)
5.管护经费
编制维修养护预算,明确工程管护经费数额并落实。
10
(1)管理单位年度管护经费数额未书面明确的,扣5分。
(2)管理单位未编制年度维修养护预算计划的,扣3分。
(3)落实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与编制的年度维修养护预算计划相比,每低10%扣1分。
三、管理基础
(共20分)
6.制度手册
编制各项管理制度,形成制度手册;各项制度内容完整、要求明确、合理。
2
(1)岗位责任、工程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调度运行、值班报告、物资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但未建立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未汇编成册的,扣0.1分。
(2)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内容不完整、要求不明确,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最高扣2分。
7.操作手册
按要求编制操作手册,手册内容符合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各项管理事项全面、合理,事项的工作要求(标准)、流程、记录(台账)明确、合理。
5
(1)未编制操作手册的,本项不得分。
(2)管理事项未涵盖主要管理内容的,每缺一项扣0.5分。
(3)管理事项的工作要求(标准)、流程、记录(台账)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
最高扣3分。
8.划界限权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对禁止性行为进行监管。
4
(1)管理范围未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的,扣2分;界桩数量设置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最高扣1分。
(2)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存在禁止性行为或现象,每发现一处扣0.5分。
9.注册登记
(备案)
及时办理大坝注册登记(备案)。
1
(1)未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本项不得分。
(2)与注册登记(备案)相关的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但未及时进行变更的,扣0.5分。
10.安全鉴定
初次蓄水3-5年内完成首次鉴定,以后每6-10年鉴定一次。
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4
(1)达到或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开展鉴定工作的,本项不得分。
(2)已开展鉴定但未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扣3分;安全评价报告未完成审查的,扣2分。
11.管理设施
管理用房、防汛道路、通讯设施、车辆船只、工具等满足管理需要。
2
(1)管理房不能满足水库管理工作需要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2)未配备必要检查维修工具、通讯设施、防汛车辆船只的,每缺一项扣0.1分。
(3)无防汛道路的,扣0.5分;道路不满足防汛抢险需要的,扣0.2分。
12.档案管理
有专用档案库房,档案资料齐全;及时做好运行管理资料的归档。
2
(1)无专用档案库房的,扣1分,档案库房不满足防盗、温湿度控制等要求的发现一处扣0.2分。
(2)工程主要技术档案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件扣0.1分。
(3)运行管理资料归档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件扣0.2分。
四、运行管理
(共30分)
13.日常巡查
按要求规范开展日常巡查(含设备巡检)工作。
3
(1)无检查记录的(可电子台账),本项不得分。
(2)巡查频次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3)巡查内容或记录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发现问题应当记录但未记录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检查负责人未及时核实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检查人员未签名或代签名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本项最高扣2分。
(4)发现缺陷、异常应当报告但未及时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14.安全检查
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
3
(1)未开展汛前检查的,扣1分;未在4月15日前完成的,扣0.5分。
(2)未开展年度检查的,扣1分;未及时完成的,扣0.5分。
(3)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带队检查的,扣0.1分;检查内容不全面的,每发现遗漏一项扣0.1分;无检查报告的,扣0.3分;报告不符合《大中型水库管理规程》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报告无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的,扣0.2分;发现较大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方案的,每发现一项扣0.3分;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的,扣1分。
(4)未按要求开展特别检查的,扣0.5分。
15.除险加固
鉴定为二类坝或三类坝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加固;加固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及时完成竣工验收。
2
(1)鉴定为二类坝的,实施加固前未落实相关措施的,扣0.5分;鉴定为三类坝且除险加固工程未完工的,不予验收(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鉴定报告书印发后,2年内未完成加固设计的,扣0.5分,3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扣0.5分。
(3)通过完工验收后3年内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扣0.3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扣0.2分。
16.安全监测
监测设施齐全,观测频次、精度满足要求,记录规范完整,定期开展资料整编与分析。
3
(1)未编制监测预报(警)方案的,扣0.5分。
(2)必设项目未设监测设施或不能正常监测的,每缺一项扣0.2分。
(3)观测频次、精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项扣0.2分;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未加密监测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4)监测记录不完整的,每一项扣0.1分;未开展资料整编与分析的,扣1分。
17.工程维护
及时开展维修养护,水工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结构完整、运行正常,无影响安全的缺陷或隐患。
4
(1)维修养护事项应当列入计划但未列入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未按计划实施,且无情况说明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
(2)外委的维修养护项目无合同或协议的,每发现一个扣0.5分;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完工时间或质量验收标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项目未及时验收的,每发现一个扣0.2分;无质量验收意见的,每发现一个扣0.1分。
(3)水工建筑物:
存在安全缺陷、隐患但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较大缺陷(指对工程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缺陷)没有处理的扣1分,每发现一处一般缺陷(指对工程安全影响不大的缺陷)没有处理的扣0.5分。
(4)边坡:
存在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局部滑坡、失稳隐患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存在其他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18.设备保养
定期开展检修保养,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备用电源等设施齐备、使用正常,无影响运行的缺陷或隐患。
2
(1)应当开展检修检测而未开展的,每发现一次扣0.3分;无相关检修检测记录或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检测结论不明确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2)应当开展保养而未开展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无保养记录或报告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3)金属结构、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
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存在一般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19.调度运行
控运计划、调度规程及时编报;洪水调度,按令执行;放水预警,规范有效;及时预报,定期总结。
7
(1)未及时上报水库年度控制运用计划的,扣1分;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未被核准的,扣0.5分。
(2)无调度规程的,扣1分;未按规定报批的,扣0.5分;调度规程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0.1分。
(3)无放水预警方案的,扣1分;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扣0.5分;方案未经政府公布的,扣0.5分。
(4)闸门操作指令(操作票)无责任人签名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
(5)未开展放水预警工作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无相关记录的,扣0.5分。
(6)未按要求开展洪水预报的,扣1分;未及时开展洪水调度自评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无年度防洪调度工作总结的,扣0.5分。
20.闸门与启闭机操作
实行双人上岗制度;严格检查、规范操作、全程记录。
3
(1)未按规定实行双人上岗的,扣2分。
(2)操作前未进行检查的,每发现一次扣0.3分;检查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3)未按要求操作并记录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操作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4)操作完成后,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操作结果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5)闸门运行中未按要求开展巡检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巡查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21.应急管理
按要求编制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并经防指批准;发现突发险情及时上报;按要求做好备用电源和防汛物资的储备与保管。
3
(1)无水库安全应急预案的,扣2分;预案未经防指批准的,扣1分;工作职责、流程与要求,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每发现1项扣0.2分;未开展演练的,扣0.2分;未落实闸门应急启闭措施或方案的,扣0.2分。
(2)发现异常或险情应当报告但未报告的,扣1分;报告不及时的,扣0.5分。
(3)未按要求储备防汛物资的,扣0.3分;防汛物资的保管、更新、领用等不规范、不及时的,每发现一项扣0.1分。
大型水库无防汛物资分布图的扣0.3分,无防汛物资调运图的扣0.3分。
(4)应当配备但未配备备用电源的,扣1分;备用电源保养维护及试运行等未按要求开展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五、工程面貌
(共10分)
22.标识牌
按要求设置标识牌;重要制度上墙。
4
(1)安全警示类、指引类标识标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2)标识牌存在明显破损、字迹不清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
(3)相关重要制度、操作规程未针对性上墙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23.形象面貌
工程区域清洁,设施设备整洁,环境优美。
6
(1)按总体印象评分,工程形象面貌很好的,得5~6分。
(2)按总体印象评分,工程形象面貌较好的,得3~5分。
(3)按总体印象评分,工程形象面貌一般的,得1~3分。
(4)按总体印象评分,工程形象面貌较差的,得0~1分。
六、信息化管理
(共15分)
24.管理平台
应用工程运行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管理,电子台账完整,相关数据准确完整,并及时填报;利用信息化设备开展巡查;平台的用户权限根据岗位区分设置。
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平台使用。
11
(1)管理平台功能模块未覆盖管理手册中所确定的主要管理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2)已发生工程运行管理事项未及时完整形成电子台账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未采用信息化设备开展巡查的,扣1分。
(4)重要管理区未设置视频监控的,扣0.5分。
25.监测系统
水雨情实现自动监测,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实现自动化。
3
(1)无库区雨量遥测系统的,扣1分;无水库水位自计遥测设施的,扣1分。
(2)大坝安全内部监测项目未实施自动化的,扣0.5分。
(3)水雨情、安全监测系统存在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4)自动化监测未按相关规程要求进行人工观测比对的,每发现一项扣0.2分。
26.视频监控
建设水库视频监控系统。
1
(1)未建设水库视频监控系统的,本项不得分。
(2)系统或设备存在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扣0.2分;重要位置无监控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最高扣0.4分。
说明:
1.本打分表分6类26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若无最高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合理缺项标准分)×该类标准分,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附表2
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类别
项目
管理要求
标准分
赋分原则
一、机构人员
(共20分)
1.管理机构
明确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职责,明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
7
(1)未书面明确管理单位或责任主体职责的,扣3分。
(2)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未书面明确的,扣2分;已明确管理责任人,但其未在岗履行职责的,扣2分。
2.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合理,岗位入职条件及职责明确。
4
(1)缺少“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的,本项不得分;日常巡查、水情观测、蓄水管理、放水预警、安全监测、维修养护等必设岗位未设置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设置的岗位未涵盖管理手册中的管理事项的或岗位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每发现一项扣0.3分。
(3)未明确岗位入职条件或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发现一项扣0.3分。
(4)未明确岗位职责的,每发现一项扣0.3分。
3.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到位,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全面到岗履职,熟练掌握自身岗位职责、要求,并对人员进行培训。
9
(1)按“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人员未配备到位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配备人员不符合岗位入职条件的,每发现一人扣0.2分,最高扣1分。
(3)“事项-岗位-人员”对应表中人员(含物业化人员)实际在岗率低于100%的,每低10%扣0.5分。
(4)管理人员未熟练掌握自身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的,每发现一人扣0.5分。
(5)工程巡查人员未参加上级部门业务培训的,扣1分。
二、管护经费
(共15分)
4.管护经费
明确工程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数额并落实。
15
(1)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主体)年度管护经费数额未书面明确的,扣10分。
(2)落实的年度管护经费与书面明确的数额(扣除招标结余经费)相比,每低10%扣2分。
三、管理基础
(共30分)
5.管理手册
结合工程管护模式编制管理手册,内容涵盖基本管理制度及工程管理基本要求,要求完整、简洁、合理。
11
(1)未编制管理手册的,本项不得分。
(2)工程检查、蓄放水管理、异常报告、安全监测、维修养护、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但未建立的,每发现一项扣0.5分;未汇编成册的,扣0.1分。
(3)已建立的各项制度内容不完整、要求不明确,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
最高扣2分。
(4)管理事项未涵盖主要管理内容的,每缺一项扣0.3分。
(5)管理事项的工作要求(标准)、流程、记录(台账)不明确或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
最高扣3分。
6.划界限权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对禁止性行为进行监管。
5
(1)管理范围未设置界桩和公告牌的,扣3分;界桩数量设置不合理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最高扣1分。
(2)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存在禁止性行为或现象,每发现一处扣1分。
7.注册登记(备案)
及时办理大坝注册登记(备案)。
1
(1)未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本项不得分。
(2)与注册登记(备案)相关的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但未及时变更的,扣0.5分。
8.安全认定
初次蓄水3-5年内完成首次安全认定,以后每6-10年完成一次认定。
3
(1)达到或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开展安全技术认定工作的,本项不得分。
(2)未完成安全技术认定评价报告的,扣2分;未完成安全认定报告审查的,扣1分。
9.管理设施
防汛道路、管理用房等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
2
(1)未按要求设置管理房的,扣1分;管理房不满足要求的,扣0.5分。
(2)无防汛道路的,扣0.5分;道路不能满足防汛抢险需要的,扣0.3分。
10.档案管理
档案资料有固定地点存放且齐全;及时做好运行管理资料的归档。
2
(1)档案未实行固定地点保存的,扣0.5分。
(2)工程主要技术档案不齐全的,每发现一件扣0.2分。
(3)运行管理资料归档不全的,每发现一件扣0.2分。
11.信息化管理
运行管理平台主要功能完备;结合平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信息化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对重要区域进行视频监控。
6
(1)管理平台功能模块未覆盖管理手册中所确定的主要管理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2)已发生工程运行管理事项未及时完整形成电子台账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3)未采用信息化设备开展巡查的,扣1分。
(现场实测网络信号条件不能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