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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背景资料精简版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1、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2、主要特点:

法律这个规定,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五个特点:

  

(1)它是一种经济组织。

只有从事经营活动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政治活动和文化活动为主要活动内容组织它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经济组织。

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因为只有“同类”它才能够有共同利益需求,而我们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需求。

所以它经营服务内容具有很强专业性。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经济组织。

法律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上形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成员提供服务一种组织,农民办合作社目就是要共同卖东西,或者是共同地买东西,或者是共同地获得服务,是一种共同、互助性。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燕尾服核心: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量比例返还。

这五条原则核心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也就是说农民应当是管理合作社主体,是分享合作社利益主体,是合作社经营主体。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区别:

传统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把农户土地、牲畜、农具、资金合并为“大集体”,把社员作为劳动力、客户,听令于外部命令,搞“统购统销”。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参加,保留了农民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专门为成员搞好经营而服务组织。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区别:

  

(1)公司以营利为目,是纯粹营利性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主要是提供服务。

尽管作为重要市场主体之一,对外也开展经营,也需要营利,但它主要目是为成员提供服务。

  

(2)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模式。

公司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只有这种民主管理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个体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成员权利,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事务,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

  (3)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基础是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交易关系,成员出资是为这种交易服务,在员出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

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合作社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盈余分配也就越多。

  (4)公司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原则

  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股份。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原则,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一定期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按法律和章程规定返还;退社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规定予以分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象公司股东那样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5)与任由公司自行发展不同,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对于公司,国家除了尽力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和良好服务外部环境外,在政策上并未给予以特殊扶持。

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党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近年来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了具体部署,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不规范。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素质不高,缺少合作经济组织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协会运作、市场销售和对外交往等能力,合作经济组织结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致使合作经济组织凝聚力不强,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是服务层次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只停留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层面上,只有少数开展产供销一条龙服务,无法与那些生产组织上已经产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商业化程度较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抗衡。

  三是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每一个成员依靠和支柱,应当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农民开展各项服务为己任,由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都不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在运作过程中,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从维护合作组织成员共同利益出发,开展紧密互助合作与联合,与社员只是简单买断关系;相当一批合作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或技术方面简单合作,并没有解决把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问题。

一是活动经费缺乏。

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办公经费多由领办大户垫资自筹,限于地方财力,政府对其扶持力度较小。

合作社普遍未收取会费,经费筹措渠道不畅,仅有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需要,而在引进新品种,发展新项目上资金不足,从客观上制约了合作社运营活动发展和壮大。

   二是社员素质不高。

其一,社员专业素质不高。

加入合作社社员一般都有自己“产业,但普遍“素质不高”,用土方法多,用新科技少,一些新品种、新技术推广不太理想。

社员们对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相当渴求,极盼有关部门能有针对性地给会员们讲解一些“对口产业致富经”,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会员加强学习,促使会员更新观念,自觉运用新科技提高效益。

其二,群众自主意识不强。

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是群众自愿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群众应成为合作社主人。

合作社刚成立时,许多群众自主开展了一些活动,积极性很高,但如果涉及到筹资、上项目等活动时,一些群众仍缺乏信任度和信心,自主意识不强,比较倾向于被动和保守合作状态,在主观上影响了合作社发展。

镇养兔合作社会长任建国告诉笔者,去年全镇30几家养兔户组建了合作社,虽然合作社做了大量工作宣传培训,但一些农户仍持观望态度,不太信任,由于“凝聚力”不强,养殖规模一直上不去,效益不明显。

希望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营造农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快速成长群众基础和氛围。

   三是运作还需规范。

农村专业合作社大多属于“大户”领办型,许多农户是“应邀”入会,对于合作社宗旨、义务、意义及运作程序等方面并不太了解。

一些社员反映,加入合作社后,合作社并没有什么活动,还是各自为战,极盼上级部门专门就农村合作社活动开展、责任和意义做以培训,加强规范引导和监管力度。

最好讲一讲一些合作社带动大家致富成功例子,真正让大家明心底,亮眼晴,换思想。

   四是外联市场不够。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农民、政府之间联系桥梁和纽带。

政府处于指导协调和服务地位,对合作社成立和活动开展大力支持,多数农民也表现了强烈入社愿望。

但合作社在外联市场力度上显得不足,尤其表现在市场信息缺乏、品牌意识不强、缺乏企业支撑等方面。

由于市场功能弱化,致使合作社合作效益不高,难以获得突破。

目前,农村合作社信息网络仍停留在较为闭塞状态,在跨区域,外向型发展上,信息量明显不足。

镇红草水产养殖合作社理事长胡德定表示,今年,他和十几家养鱼户改养金鱼,最担心是市场销售。

虽然,他有固定销售网络,但大都是一些“中间商”,利润空间有限,合作社想制作网页,发布网上信息,扩大对外影响,打开大市场,极盼有关部门能定期下发各种信息,帮助合作社和外界大市场“接轨”。

在以往研究中,农业专业合作社问题主要表现在内外两方面。

内部突出表现在利益分配问题,农民利益受到损害,打击农民参与这样合作社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还有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郑新立,肖沙莉、2004);此外,农民自身对专业合作社认识不够深刻、合作社运作与社员利益关系不够紧密(翁海娟,周贤东,林敏莉,姜增坤,刘光亮,2005;郑新立,2003)等也成为合作社发展中突出问题。

外部问题则主要是个别领导对发展合作社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翁海娟、2005)以及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王成艳、2004),这限制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兴起和发展;宏观环境不宽松(郑新立、2003),突出体现在合作社法律地位得不到合法认可和保护(李先权、2003);另外,缺乏领导农民合作带头人也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普遍要面对和亟待解决问题。

可能措施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策措施

  

(一)加强指导,明确职责。

建立昆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发改、政研究、民政、财政、林业、工商、税务、乡(镇)企业、供销、科协、农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督促各项措施落实,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工作。

  各级农业、民政、工商、科协、供销等有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形成合力,通过研究、引导和宣传,创造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外部环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规范、健康发展道路,使其真正深入农村、服务农民。

  

(二)积极培育,多元创办。

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培育、培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支持非农自然人、农村能人、专业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城镇工商企业等发挥其各方面优势,发起领办或参与投资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社,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向合作社流转作价出资。

建立完善公司和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使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

  同时建立帮带制度。

建立和实行领导班子挂钩定点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和农经部门干部应从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深入农村,帮助、指导发展,解决发展中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壮大。

应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组织形式,帮助解决区域封锁、条块分割、行业限制、权益保护等方面问题,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社员,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

在发展方向上,应以生产技术服务为主,逐渐向科研、流通领域延伸。

  (三)健全机制,规范运作。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会或经济组织,应按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转变为专业合作社,以便规范运作。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照示范章程,加强管理。

一是树立诚信、守法理念。

二是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规范财务管理,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

三是要建立健全保障监督机制,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会员权利和义务。

同时,定期公布合作社运行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要正确处理好与农户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

  (四)以点带面,稳步发展。

市级要选择和培育一批优势明显、运行规范、自助性强、带动作用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单位,各地也要注重发现和选择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类型.真正体现自愿、民主原则,运作规范、效果较好典型加以总结推广,引导面上发展。

应认真研究和分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工作思路、主要措施,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各项制度,加强管理与监督,使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同时,认真抓好试点,培育典型,加大对试点单位资金、政策等方面扶持与指导,真正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因“市”因“势”利导,通过典型引导帮助广大农民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业化、规模化产业经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良好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法人培训工作,定期举办相关学习培训,多形式、多层次地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负责人及农户代表外出参观学习,开拓视野,借鉴外地经验,提高他们生产、营销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步伐。

 

采取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省委、省政府迅速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鄂发[2007]12号),在这个文件里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意义,要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同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就是要积极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环境。

省州都相继举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经管局联合行文,要求抓好“一所一社”试点工作,也就是说各乡镇财经所都要选择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样板建设。

而我们市里主要抓了这么几项工作:

    一是成立了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领导小组,以市委副书记李国庆为组长,管农业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由市经管局局长康存富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是建立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6月19日,市里召开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工商局、供销联社、畜牧局、水利局、市委党校等部门参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会议组织学习了《农民专业合作法》,通报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活动,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三是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6月底以前要通过印发实施方案、电视讲话、组织培训、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和网上刊载知识问答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在全市范围内掀起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高潮。

    四是抓好试点示范建设。

围绕“两叶一芋两草一菜”农业产业结构,认真落实“一所一社”工作要求,要兴办茶叶、蔬菜、药材、畜牧等专业合作社试点。

指导其健全制度、完善章程、登记注册和规范运作。

同时,还要通过召开现场会、参加业务培训及外出考察方式,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人员素质,增强发展后劲,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在税收上争取按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减免,争取相关部门在资金筹措上给予支持。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

政府相关部门应把合作社活动开展纳入指导监督范围,以学习培训活动为抓手,强化组织功能,主动联系,按需送课,逐步建立常规动态学习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合作社社员基本素质。

   二是加强组织监管。

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就农村合作社活动开展、责任和意义做以培训,加强规范引导和监管力度,让合作社步入规范化运作程序。

其次,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采取暗访、座谈、评议档案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合作社一年活动开展、效益产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及时整改不良现象。

   三是加强信息宣传。

相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加大对合作社发展中遇到问题和取得成绩宣传力度,并印发一些资料送课下乡,最大限度地赢取群众认可,营造群众支持氛围。

此外,应帮助有发展需要合作社制作网页,免费提供新品种、新技术信息,联系相关企业,打开市场。

   四、加强资金扶持。

对合作社发展给予资金扶持,建立以其代补资金运行机制,鼓励合作社发展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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