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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讲义

主题:

女职工三期管理

今天人力资源相关管理,我给大家讲一下有关女职工三期管理,首先我们看看,目前我们涉及的相关女职工三期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6、劳动合同法

7、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

8、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1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1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是我们今天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文件支持。

 

现在我们开始讲课,今天我们将的内容是:

“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

我们先通过下面这张图表,大家先对女职工三期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下面我们结合下面的一些问题来进行相关的讲解:

一、产假增加8天是否“三期”相应延长?

解析内容:

1、产前检查时间(应当批准)

(1)《特别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享受待遇工资照发,计入劳动时间(注意:

不同于“视为正常出勤”)。

(3)享受条件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2、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3、产前假(分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

(1)可以批准情形《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应当批准情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3)享受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4)假期时间两个半月

二、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

解析内容: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2、产假(应当批准)

(1)假期时间《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享受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调整工资时,产假视作正常出勤。

3、文件支持: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三种人不能享受晚育假】晚育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30天晚育假,但是三种人不能享受:

1.女方生育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婚生育、婚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等);2.生育时女方年龄未达到24周岁;3.女方不是第一次生孩子(就是说生二胎的即使符合计划生育也不行)。

【晚婚假自己请自己,晚育假女方请自己,晚育护理假女方请男方】请7天晚婚假的条件:

男方满25周岁且初婚,女方满23周岁且初婚,男女双方谁符合谁享受。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请30天晚育假,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4、问题讨论:

职工王女士预产期7.22,7.8进入孕38周,6.22至7.6已经申请了病假,有病假条,结果宝宝提前在7.6出生(37周5天),现在人事说王女士的产假必须从生产日7.6开始倒推15天,之前6.22至7.5休的病假要算作产前假,请问公司的算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是否可以从7.6开始算产假呢?

三、可以先请晚育假后请产假吗?

解析内容:

1、晚育假(应当批准)

(1)假期时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2)享受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享受条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2、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3、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4、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文件支持: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四、女职工休假期间还需缴纳社保吗?

解析内容: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关于哺乳假的相关规定

解析内容:

1、哺乳时间(应当批准)

(1)《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时间每天1小时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待遇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4)延长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2、哺乳假(分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

(1)可以批准情形《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2)应当批准情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3)享受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4)假期时间六个半月

3、【哺乳时间的“加减乘除”】

加法,是指单位允许女职工延迟1小时上班;

减法,是指单位安排女职工提早一小时下班;

乘法,是指部分单位实行哺乳期女职工每8个工作日可休一天假的做法;

除法,则是指将1小时的时间分散到工作时间内休息。

4、文件支持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对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三期内请长病假如何支付工资?

解析内容:

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1)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2)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2)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七、三期内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析内容:

1、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

解析内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准生证”和“出生证”各有什么用途?

解析内容:

1、《生育医学证明》(准生证)用于到社保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用于最终确定产妇可享受的产假天数。

2、《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

通过上面的9项内容,我们基本对“三期”女职工的假期及其待遇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现在我们总结一下本次培训的重点:

一、注意要点

1、产假期限的变化

2、流产假规定的变化

3、保证产假98天,同时保证产后83天休息时间

4、晚育假与产假不同的计算方法

二、女职工三期休假管理制度制定要点

1、三期假期享受的待遇标准

2、职工怀孕向单位告知的权利义务

3、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的权利义务

4、请假手续和请假凭证

5、违反计划生育职工的责任

6、违反请假规定和伪造请假凭证的责任

以上是我们的一些总结,请大家回去思考,本次培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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