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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劳动规章制度共5篇

篇一:

蓝天幼儿园劳动规章管理制度

蓝天幼儿园劳动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厨房工作人员、门卫、主配班老师、夜班老师。

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3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5条企业及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及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及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及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6条企业及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及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及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及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20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第2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2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节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23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09:

30--14:

00,下午16:

00--19:

00

第24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及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5条工龄满一年的职工,享受婚假五天;一年六个月以上,享受产假30天。

第26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7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8条企业实行考核工资和绩效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29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0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1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2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经济处罚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3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的经济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34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及职工守则

第35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3)因公外出、漏签、错签等特殊原因未能签到的,必须由园长或主管园长签字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主管园长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主管园长审批,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园长或主管园长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36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幼儿园,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综治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幼儿园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幼儿园器械、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幼儿园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幼儿园,维护幼儿园形象,敢于同有损幼儿园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幼儿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幼儿园的商业秘密。

第37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工作规程:

(1)严格晨午检制度,杜绝幼儿带危险易碎物品入园。

(2)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保证幼儿安全,保证教学质量

(3)活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园长或主管园长。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园长或主管园长报告;

(5)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幼儿园;

(7)下班时要整理教具、学具、物料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第二节奖励及经济处罚

第38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效率,幼儿园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39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幼儿园,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0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教学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幼儿园经济效益,对幼儿园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幼儿园经济效益,对幼儿园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幼儿园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幼儿园利益行为,使幼儿园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1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园规园纪,幼儿园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2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以《2007幼儿园工作责任制办法》进行处罚。

第4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及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幼儿园录用的;

(3)违反工作规程对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幼儿园财物,造成幼儿园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幼儿园保密制度,泄露幼儿园商业秘密,造成幼儿园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及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4条职工违规违纪对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45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章保密制度及竞业限制

第46条为了维护幼儿园利益,保护幼儿园的商业秘密,特制订保密制度,幼儿园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47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幼儿园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幼儿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幼儿园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48条可能成为幼儿园商业秘密的信息另立制定。

第49条严格遵守幼儿园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园长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幼儿园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0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园长批准。

第51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园长或主管园长,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52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知悉或可能知悉幼儿园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53条未经幼儿园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及幼儿园同类的营业。

第54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幼儿园。

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幼儿园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附则

第55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56条本制度及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5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58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幼儿园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59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篇二:

幼儿园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幼儿园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幼儿园全体教职工。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幼儿园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幼儿园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工作条件。

第6条幼儿园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劳动合同管理

第7条招用临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各

执一份。

第8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9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0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幼儿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幼儿园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及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幼儿园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占幼儿园职工总数10%以上的,幼儿园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上级领导部门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幼儿园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及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及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13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幼儿园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4)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15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7:

20-9:

00,下午16:

00-17:

00

第16条根据需要,经及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17条工龄满一年的职工,享受婚假五天;一年六个月以上,享受产假30天。

第18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工资福利

第19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0条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纪律及职工守则

第21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3)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4)有事、有病必须向主管园长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园长或主管园长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22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幼儿园,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综治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幼儿园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幼儿园器械、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幼儿园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幼儿园,维护幼儿园形象,敢于同有损幼儿园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幼儿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幼儿园的商业秘密。

第23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工作规程:

(1)严格晨午检制度,杜绝幼儿带危险易碎物品入园。

(2)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保证幼儿安全,保证教学质量

(3)活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园长或主管园长。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园长或主管园长报告;

(5)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幼儿园;

(7)下班时要整理教具、学具、物料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

奖励及经济处罚

第24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效率,幼儿园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25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幼儿园,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26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教学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幼儿园经济效益,对幼儿园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幼儿园经济效益,对幼儿园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幼儿园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幼儿园利益行为,使幼儿园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27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园规园纪,幼儿园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告诫、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2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以《2007幼儿园工

作责任制办法》进行处罚。

第2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

(2)违反工作规程对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幼儿园财物,造成幼儿园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第30条职工违规违纪对幼儿园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篇三:

蓝天幼儿园劳动管理制度

蓝天幼儿园劳动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劳动人员管理制度

第1条为规范幼儿园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幼儿园人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幼儿园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厨房工作人员、门卫、主配班老师、夜班老师。

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幼儿园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幼儿园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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