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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代言合同范本

艺人代言合同范本

  篇一:

明星艺人形象代言人合同范本

  明星艺人形象代言人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身份证号为〕(以下统称‘乙方’)为(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过天。

不少于胶卷。

不少于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他+她-水饮料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

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

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xx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

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

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

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以下省去大约200字)

  篇二:

明星代言协议范文

  代言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肖国栋(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

  一、代言内容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

乙方作为甲方产品、品牌的代言人

  2、代言范围:

全球范围

  3、代言时间:

从20XX年3月10日至20XX年3月10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

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乙方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专业电视广告除外),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

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奖金和税金

  1、基本报酬。

  1)基本报酬数额:

协议期间,甲方按期支付乙方基本报酬,第一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年以50%递增),第二年人民币壹拾伍万整,第三年人民币贰拾贰万伍千元整,第四年人民币叁拾叁万柒仟伍百元整,第五年伍拾万陆仟贰百伍拾元整。

  2)支付方式:

以合同签署日为基准日,十五日内支付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半年后再支付另外50%年度基本报酬,以次类推,每半年支付当年度应付基本报酬数额的50%。

  2、奖金(奖励)部分。

  1)世界职业排名奖金(奖励):

甲方对乙方发放国际排名奖金按世界台球协会每赛季(按年)排名进行发放,每个赛季结束后根据排名的变动(以世界台球协会官为准)情况进行奖金(奖励)的调整。

发放奖金(奖励)的标准为:

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4名,奖金(奖励)为5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8名,奖金为40万/赛季;进入世界职业排名前16名,奖金为20万/赛季。

  2)大型国内外赛事决赛奖金(奖励):

由世界台球协会和中国台球协会联合举办的排名比赛,以及有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大型赛事活动中,乙方如能进入冠亚军决赛阶段,按照比赛主办单位发放冠亚军赛手的奖金数,甲方将另行给予乙方不低于奖金数的50%。

  3)奖金发放:

国际排名奖金和决赛奖金的发放互不重叠互不影响。

在世界台球联合会职业排名赛或大型赛事决赛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上述奖金。

  3、税金:

乙方所得的一切报酬和奖金如果达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由乙方承担一切税款。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双方义务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每年至少参加4次甲方安排的广告拍摄工作和至少参加两次由甲方组织的品牌或产品现场宣传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市场推广活动等)。

甲方安排活动的时间和地点等选择,需提前与乙方商议,不得影响乙方的比赛和正常训练。

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3、上述活动,每次安排不超过2天,每天不超过八小时。

甲方确实需要增加上述活动次数的或者天数,在乙方确认可以参加的前提下,每增加一次或者一天需另行支付乙方壹万元报酬。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活动所发生的机票、车、餐旅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含乙方一名陪同人员的相关费用)。

  4、训练或比赛中,乙方须穿带由甲方公司标识的服装(由甲方提供,标示和服装款式、尺寸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比赛主办方的要求)5、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

  6、在甲方有市场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予以支持。

在甲方的新闻活动中,如果需要乙方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时,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且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言论。

  7、协议有效期,乙方不得参与任何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

  8、协议期间,乙方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参加世界台球联合会的比赛,或没有履行协议的相应规定,甲方有权扣除该年度当期半年应支付基本报酬的50%。

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不参加世界台球联合会的比赛,甲方可视为乙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扣除该年度当期半年应支付基本报酬及应付奖金。

  2、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从一个月之后开始,按照延迟款额的万分之五每一天支付赔偿金。

迟延支付超过三个月,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该年度当期半年应支付的基本报酬及奖金。

3、违约一方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本协议所涉及的报酬及奖金数额和条款以及双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2、泄密方将对上述信息流失而造成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

  (如战争、车祸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罢工、政府行政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2、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对方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情况协商延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

  七、协议变更和纠纷解决

  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且可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本协议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三:

明星广告代言合同书范本

  广告代言合同书

  双方于20XX年4月18日签订此协议

  立约人:

  

(一)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点:

  注册证:

  

(二)乙方:

艺人(以下简称「乙方」)回乡证:

  (三)丙方: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地点:

  注册证:

  兹经甲方委托丙方联络洽谈,获得拍摄乙方小姐之权利,为甲方生产之产品:

“”牌产品(下文称“该产品”)拍摄影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以供甲方于本协议期内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不包括在内)(下文称“协议使用地区”)作宣传之用。

由乙方及丙方签署同意。

  叁方特此同意如下:

  甲方付予乙方人民币(下文称“酬金”),而乙方则同意参与以下之拍摄及出席活动服务

  1.乙方演出服务为:

  

(1)平面广告一次,一个工作天,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不足八小时亦作壹天计算(拍摄地点广州)。

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但不包括乙方从香港往拍摄地时间】。

  

(2)影视广告一次,每次一个工作天,每个工作天不得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

拍摄地点定于广州拍摄,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但不包括乙方从香港往拍摄地时间】。

  (3)公关活动一次,每次壹个工作天,每工作天以不得超过叁小时、不足叁小时亦作壹天计算。

公关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另议,由甲方与乙方之间双方协调,但最后以乙方之同意日期、内容和形式为准。

公关活动期间,乙方及随从及丙方的往返机票、食宿均由甲方负责(1张头等机票、2张经济机票及五星级酒店套房壹间,同酒店标间2间),指定化妆、梳头及保安(包人工、交通、食宿资付)。

此工作天数并不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和化妆时间。

  2.以上实际工作天数共三天(平面广告一次,共一天,影视广告一次,共一天,公关活动一次,共一天。

  共三天)。

  

(1)如甲方在协议期如需要乙方作多于一次平面广告、作多影视广告、公关活动及协议使用期到期续约,甲方都需与丙方协调,甲、乙、丙三方并另签协议才能有效执行,然而乙、丙方有全权决定是否接受此等工作事宜之最终权。

  

(2)平面影视广告拍摄地点定为:

广州。

  (3)a.平面拍摄日期暂订于20XX年月至月期间;详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

  b.第一次影视广告拍摄日期定为20XX年月至期间;详细日期需经三方同意。

  c.一次公关活动日期在本协议使用期内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但以乙方最后同意之日期为准;

  d.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订(延迟),日期以不超过六星期为限,以双方共同协议定

  为准;

  e.以上2(3)a.,2(3)b.,2(3)c,及2(3)d项所订之日期通称为“协议拍摄期”,如甲方在未得

  到乙方的理解及同意下,而未能在此“协议拍摄期”内完成一切在本协议内之拍摄工作(发生不

  可抗力或天气不适宜拍摄除外),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内之一切活动及义务,而此协议亦

  不需通知实时终止,唯乙方所收甲方之一切款项,亦不作退回。

  f.若由于自然界的不可抗拒性因素,或不能预计之原因双方需出示相关证明,而影响拍摄或工作进

  行,则双方无需负任何责任及赔偿。

双方于“协议使用期”内再另行议定工作日期但以乙方最后

  同意之日期为准:

  g.如在“协议使用期”内因甲方原故而未能重新进行拍摄或举行公关活动,则乙方无需要在“协议

  使用期”外为甲方履行该等活动。

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

  (4)拍摄工作范围为“乙方”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由丙方作为制作公司(包括美术指导、造型师、化妆

  师、发型师、平面摄影师、影视广告导演、影视摄影师)拍摄。

  3.关于制作方面:

  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之制作公司,要事先得乙方同意,与制作公司方面的沟通由甲方负责沟通,甲方负责一切拍摄及制作(包括一切工作人员之工资)费用。

梳头费用为每天人民币整、化妆费用为每天人民币,按实际工作需要日数计算。

  乙方在中国国内乙方所需要缴付之一切有关税务,则由甲方负责及缴付。

且未经其它协议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报或透露相关于协议条款中财务上或其它方面的任何信息(除因要咨询法律人士外)。

  如制作需离开本人所在地到外地拍摄影视及平面广告及活动,则甲方同意提供及支付乙方丙方及乙方有关之职员(如化妆师壹位、发型师壹位、乙方助理壹位)、演出期间之机票、膳宿、工资及交通费用。

按实际工作需要日数计算。

  (a)机票:

提供乙方头等机票;丙方及乙方有关职员(如化妆师、发型师、保安及乙方助理)

  之经济位全票之票值;或往返香港至拍摄地之最佳交通工具;

  (b)酒店:

提供乙方位于当地之五星级酒店套房壹间;丙方及乙方有关职员(如化妆师、发型师、乙

  方助理)之标准房(与乙方同一间酒店),其负责一切膳食及当地豪华车租用之费用。

  (c)所有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形象设计及正式版本在拍摄之前得事先经乙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需

  在收到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之稿件、形象设计及正式版本5日内予以明确回复。

  (d)所有剪删好的影视广告片、平面形象在播放及刊登之前需得乙方审阅及同意,审阅确定时间为接

  收甲方稿件后的5个工作日。

如乙方审阅发现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及跟之前大家共同磋商的故事图有所不同时,比如有片段或相片对乙方在形象上有所影响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影视广告片、平面广告进行剪删或修改。

  (e)乙方有义务为该影视广告片进行配音工作,录音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惟甲方或客户有权派其它人

  取代完成有关之配音工作,但事前要通知乙方,并以不影响乙方之形象为原则。

  (f)乙方有权参与挑选该广告之平面宣传照之剪辑工作。

  4.协议期及使用权:

  

(1)所拍摄之平面广告在“协议使用期”内在协议使用地区由甲方安排之使用权范围如下:

平面广告物品

  于杂志、报章刊物及贩卖店内各种印刷媒体、各大户外画板、灯箱、横幅、招帖、型录(小单张)、列车、大巴等车厢内之灯箱作宣传品,并可在甲方之官方页及互联上登载。

而所拍摄的影视广告,在“协议使用期”内,由甲方决定使用于“协议使用地区”内之当地广播和影视媒体、电子媒体,但不包括任何跨越出协议使用地区之境外频道。

  

(2)甲方以及彼等之雇员、制作人员或任何经彼等授权使用平面广告的人士绝对不能以平面广告经剪辑而

  在任何电子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影院、站及一切未能尽录之媒体)上作任何形式播放,否则乙方有权以甲方蓄意违反本协议之协议为理由,立即通知而终止此协议,并以法律途径处理和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3)除本协议下所许可之用途外,所有在拍摄“乙方”过程中使用及产生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包括被采用

  或未经采用版本甲方除用作“该产品”宣传用途上外,不能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及不能用作宣传其它甲方及甲方之其它附属公司之一切其它产品及不能用作为带有任何商业价值的实际用途。

  (4)乙方替甲方拍摄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甲方可以于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中使用乙方之名称以协助推广;但

  此权利仅限于本协议使用期内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于协议使用地区内使用。

除非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可以将乙方在该平面及影视广告中演出的造型、照片及肖像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再制作成或剪辑或转录于任何电影、电视、伴唱带或伴唱影碟、写真集、照片、杂志、宣传印刷品或不属于该广告之一切商品或传播媒介内。

  (5)甲方聘请乙方除为该平面及影视广告演出外,并无其它。

甲方不得取巧利用乙方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再

  担任或兼任任何演出工作。

  (6)于本协议由制成的该产品平面及影视广告(及相关的印制品),甲方之使用时间为﹕由以下为“协议使用期”)。

  (7)甲方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其使用权为甲方所有。

  i)甲方投资所拍摄由乙方演出之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其使用权为甲方所有,其中之肖像权由乙方所

  有;甲方承诺所有平面及影视广告物只可根据本协议下所允许之情况使用。

  ii)甲方保证会向乙方承担一切由甲方或通过甲方而获得使用该广告(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宣传物

  之人士(“该等人士”)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不适当使用宣传物而引致乙方及/或乙方蒙受之损失。

乙方要求下,甲方承诺会尽最大努力向该等人士采取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行动制止任何侵犯乙方权益之行为,否则甲方要赔偿乙方因此而引起之可能及实际性之损失。

  iii)在本协议使用期届满时,甲方同意立即停止使用或供应及停止他人使用任何在本协议下所制成之

  一切广告宣传物及停止发放一切有乙方肖像包装的“该产品”,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于协议使用期届满当天起计三十天收回在协议使用地区内之户外广告、销售点或公共场所展示之平面广告。

  (8)在协议使用期内甲方有权在所有该产品促销活动中,运用或提及乙方的姓名,和使用乙方的签名(但

  不影响乙方形象)。

  (9)甲方要绝对保证乙方为甲方所拍摄推广之「该产品」之质素必需符合协议使用地区内对该类产品之有

  关之规限、指定安全标准、法律及法规。

绝对不能与一切推广甲方及「该产品」之广告上(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影视广告及站)之推广用词、数据及「该产品」上之保证卷标内所载的保证构造、成份或质素有不符合与误会而令顾客有所损失、伤害身体、健康和影响乙方之声誉,若甲方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遭到消费者投诉状告,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概与乙方及丙方无涉,若因而致使乙方及丙方受到连带关联责任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受追讨任何赔偿,皆由甲方无条件承担及全权负责及赔偿,而乙方及丙方无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如甲方违反以上4-

(1)至(9)之任何条款,则属严重毁约之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并保留追讨甲方一切之损失及赔偿。

  5.付款方法:

  

(1)在签约后当天以银行本票形式或现金转帐型式支付乙方订金为人民币整。

  

(2)于第一次平面广告拍摄前七天或第一次影视广告拍摄前七天或第一次公关活动举行前七天(以先者为

  准),付第二期款项共人民币整,如在此协定日子内甲方及未能支付乙方人民币整则本协议无需通知立即终止,乙方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此协议之责任、工作及义务,而乙方在本协议内收取甲方款项亦不作退还。

甲方除同意再无任何权利要求乙方及乙方履行有关此协议内的一切权益外并答应在“协议地区”内作公开声明。

  (3)如拍摄日期超过或需要多过原定之一天(但因艺人构成原因不算在内),即每一超出之拍摄日,甲方

  方同意付乙方酬金人民币作平面广告拍摄(以八小时计算)之酬金,而人民币则作影视广告拍摄(以十小时计算)之酬金。

而甲乙双方同意在每一超出之拍摄完毕当日实时签字认同确实。

甲方同意在未付清超时的款项(包括超出本协议书内拍摄日的补款)时无权使用及播放一切由乙方演出的平面广告及影视广告片,故如甲方未能按上述5

(1),5

(2)及5(3)之条款清付须付予乙方之所有款项,乙方则保留一切法律权利控诉甲方和申请禁制令禁止甲方使用乙方演出之一切平面广告及影视

  广告片,并乙方保留对甲方之一切控诉及法律权利。

  (4)本合同酬金均须以人民币转帐汇入乙方以下指定之大陆帐户: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户号码:

  6.在“协议使用期”内,“乙方”同意不再受聘在其它任何在协议使用地区内宣传播放与“该产品”同类之广告物出现。

但当“协议使用期”满后或在“协议使用期”内只要不在协议使用地区内播放,则乙方有权接受其它同类产品广告及工作。

如乙方违反以上之条款,则属毁约之行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此协议,并保留对乙方追讨损失及赔偿。

  7.形象维护

  

(1)甲方在广告拍摄和使用乙方形象的过程中有义务维护乙方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任何损害乙方形象的行为,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形象受到严重损害,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2)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损害甲方及甲方产品的任何行为。

乙方在有新闻媒体在场的情况下谈及甲方产品话题时,乙方的言论应与本合同约定制作的广告口径一致,不能与之相抵触。

  (3)乙方有责任维护自身健康的公众形象,不得有损害个人形象波及甲方产品。

如乙方发生被证实有违社会公众道德的负面新闻或受到刑事处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追回已支付的报酬。

  (4)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如在本合同约定形象使用期限内,乙方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等意外事故,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如实告知,双方以最诚恳的态度及方法处理一切本协议内事宜之解决方法。

  8.协议使用期,如甲方欲于“协议使用地区”以外的一切地区之媒体(即电视台、电影院及一切未能书籍之媒体)播放广告片及使用有关之宣传物品,则条件、价钱及计划要甲乙双方另议。

乙方保留最终是否允许该种播放之权利。

任何在未得乙方允许之情况上作出本项下之播放及使用,乙方有权以甲方蓄意毁坏本协议之协议为理由,以法律途径处理,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有权终止此协议。

  9.如有违反本协议,双方得随时终止聘约,并保留要求赔偿之权利。

除双方书面同意及因法律资询的原因外,任何一方均不能将此协议或此协议之任何权益及责任转让,且双方保证此协议书一切条文皆为保密。

  11.在协议使用期内,一切与时间有关之规定双方需严加遵守,任何一方未在事前征得对方同意而逾期以违约作论,另一方有权自终止协议下之一切义务,并追讨损失。

  12.甲方保证其企业为一有效注册公司,经营稳健,在签定本协议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没有任何法律

  篇四:

艺人代言合同

  艺人代言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_______[身份证号为

  ___________](以下统称‘乙方’)为_____________(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天。

不少于______胶卷。

不少于______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_____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_____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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