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维修行业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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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附件4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
(试行)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
(试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发布
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2年10月29日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2]036号发)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应当结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颁布的《关于重新颁发<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的通知》(另发)同步实施。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前为过渡期,新、旧两种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和相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同时适用,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机动车维修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进行营业性修理和维护保养以及在用车改装的作业。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价格由工时费和材料费(含外加工费)构成。
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
维修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设施设备、人员等的技术条件、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
材料费,是指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的零配件以及消耗的原料(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的费用。
维修中发生的辅助材料不另行计费。
(一)维修用的零配件和材料的价格应按实际购入价格加上合理的进销差率制定。
材料进销差率由维修企业自行制定;
(二)维修中需使用自制零配件和非原车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其价格由承、托修双方协商制定,并在结算时材料清单中注明。
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有关技术条件限制,在维修过程中需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或制造的零配件如喷(电)镀、热处理等费用。
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向托修方提供维修材料清单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内应分项列明该车辆维修发生的工时费、材料(含外加工)费。
对维修费用实行优惠结算的,应当列明优惠的项目和幅度。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履行工时单价的承诺,并按规定的结算办法结算。
如内部审查发现实际结算价格高于应计价格的,应主动将多收价款退还托修方。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维修业务接待场所醒目处公布本企业的工时单价、材料差率和施救服务、牵引的收费标准;提供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以供托修方查阅;上柜出样的零配件,应当按规定使用价格标签,一货一签。
机动车快修服务站对服务范围内的主要快修项目,应当公布修理的工费标准。
有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维修价格的电子查询系统。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将本企业制定的工时单价、材料差率以及施救服务、牵引的收费标准告知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应当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维修企业不得对维修价格进行虚假标价。
第六条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因车辆内在原因,需增加维修项目或扩大维修范围时,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修理(除与托修方事先有约定外)。
应托修方要求为抛锚车辆提供现场排除故障,进行施救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收取施救服务费;不发生更换另配件的施救服务,在收取施救费后,承修方不得对施救的作业项目计收工时费。
如需由承修方提供车辆将故障或事故车辆牵引至本厂修理的,维修企业可以收取车辆牵引费。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对企业维修价格行为规范的指导,建立本行业维修价格和服务质量投诉的信息发布制度。
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维修的信访、投诉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重新颁发《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的通知
(2002年11月4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沪交财[2002]第804号发)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维护汽车托修、承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予以发布,并从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为做好平稳过渡,允许新、旧定额在2003年2月28日前并存,但同一维修企业不得同时并存使用新、旧两种定额。
2003年3月1日起,汽车维修一律按照修订后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执行,原上海市交通运输局1988年颁发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同时废除。
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应当结合上海市物价局颁发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同步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
一、实施《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注意事项…………………………………………………………………………………………………1
二、汽车车型分类及代号…………………………………………………………………………………………………………………………………4
三、轿车结算工时定额
(一)维护………………………………………………………………………………………………………………………………………………7
(二)大修和全车喷漆…………………………………………………………………………………………………………………………………8
(三)发动机机械………………………………………………………………………………………………………………………………………9
(四)发动机电气………………………………………………………………………………………………………………………………………19
(五)变速箱……………………………………………………………………………………………………………………………………………22
(六)转向系统…………………………………………………………………………………………………………………………………………24
(七)悬挂系统…………………………………………………………………………………………………………………………………………26
(八)驱动桥…………………………………………………………………………………………………………………………………………29(九)制动系统…………………………………………………………………………………………………………………………………………31
(十)电气………………………………………………………………………………………………………………………………………………34
(十一)空调……………………………………………………………………………………………………………………………………………46
(十二)钣金……………………………………………………………………………………………………………………………………………49
(十三)喷漆……………………………………………………………………………………………………………………………………………59
四、客车结算工时定额
(一)维护………………………………………………………………………………………………………………………………………………65
(二)大修和全车喷漆…………………………………………………………………………………………………………………………………66
(三)发动机机械………………………………………………………………………………………………………………………………………67
(四)发动机电气………………………………………………………………………………………………………………………………………77
(五)变速箱……………………………………………………………………………………………………………………………………………82
(六)转向系统…………………………………………………………………………………………………………………………………………85
(七)悬挂系统…………………………………………………………………………………………………………………………………………88
(八)驱动桥……………………………………………………………………………………………………………………………………………91
(九)制动系统…………………………………………………………………………………………………………………………………………92
(十)电气………………………………………………………………………………………………………………………………………………96
(十一)空调……………………………………………………………………………………………………………………………………………107
(十二)钣金……………………………………………………………………………………………………………………………………………112
(十三)喷漆……………………………………………………………………………………………………………………………………………121五、货车结算工时额
(一)维护和大修………………………………………………………………………………………………………………………………………127
(二)发动机附离合器…………………………………………………………………………………………………………………………………128
(三)变速器附传动轴…………………………………………………………………………………………………………………………………132
(四)转向系、前桥、前悬挂…………………………………………………………………………………………………………………………133
(五)后桥、后悬挂、制动……………………………………………………………………………………………………………………………135
(六)电气………………………………………………………………………………………………………………………………………………137
(七)车身………………………………………………………………………………………………………………………………………………140
(八)车架、漆工………………………………………………………………………………………………………………………………………143
六、汽车维修辅助材料目录……………………………………………………………………………………………………………………………145
一、实施《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注意事项
一、执行公开告知义务
维修企业应当在维修业务接待场所提供《上海市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试行)》,以供查阅。
有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汽车维修收费的电子查询装置。
二、维修企业在按维修工时定额结算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单一总成送修结算时,应剔除总成修理中的拆装工时;在检修中发现需要更换总成,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若送修方事先提出直接更换总成,结算时按规定的更换总成工时计费。
3、汽车维护:
为维持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进行的作业。
汽车各级维护作业项目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执行。
汽车维护的结算工时定额中不含附加作业项目工时。
维护和小修重复的作业,不得重复收费。
4、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办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定额》中核定的小修工时已包括了该项目的拆、装及连锁发生工时。
带“*”号的按“*”号要求执行。
同一总成同时有二项及二项以上小修,重复部份不得重复计算工时,可在工时定额高的一项基础上另加其余项目工时定额的25%结算,累计不得突破该总成修理定额的75%。
5、各类货车改装的厢型车维修,其整车大修按该车型整车大修结算工时定额增加15%为最高结算工时定额;其维护工时定额按该车型维护结算工时定额增加10%结算。
6、各类汽车维护、小修结合总成大修和整车填密喷漆的,其总的结算工时定额,最高不得超过该车型整车大修结算工时定额的75%。
7、具有汽车修理资质维修企业方可承接在用车改装业务,在用车改装项目的结算工时定额,由承、托双方协议决定。
8、《定额》中未列车型的工时定额,如排量4.0L以上的轿车、其他乘用车、特种车、超重型载货车(15吨以上)等,可以参照相近车型的工时定额执行。
没有相近车型参照的,由承、托修双方协商议定,并签定《汽车维修合同》。
9、《定额》中的术语解释
(1)检查—用人工和仪器寻找故障原因。
如找出故障原因并进行修理,则按该修理项目的工时定额结算,检查工时不再计费。
如找出故障原因,托修方不要求修理,则检查工时可按定额单独收费。
(2)解体—需将汽车总成分解才能修理的作业。
(3)更换—总成或零部件的更新、调换。
(4)拆装—因修理工艺需要,原车总成的拆卸和安装。
(5)检修—检查和修理同时进行的作业。
(6)检测—在不解体的条件下,用专用仪器(设备)采集有关数据(图象)来确定汽车技术状况的作业。
(7)调整—在不卸或仅卸下个别小零件的条件下,用改变汽车零部件配合间隙、相对位置或电子信号参数的方法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作业。
三、维修结算
机动车维修收费计算公式:
发票合计金额=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
1、工时费
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
工时单价由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技术条件、服务质量和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2、材料费
汽车维修材料费是指在汽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的零配件以及消耗的原材料(含材料、漆料、燃润料)费用。
维修中发生的辅助材料不另行计费(辅助材料目录见附表)。
(1)维修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的价格应按实际购入价格加上合理的进销差率制定。
材料进销差率由维修企业自行制定。
零配件价格和材料进销差率按规定告之客户。
(2)旧件修复配件,是指使用非原车修复配件。
使用修复配件,先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才能使用,其价格应与托修方协商,并征得托修方同意。
另外,结算时承修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
(3)自制配件,汽车维修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制配件。
使用自制配件,事先应征得托修方同意,自制配件收费也应与托修方协商,可按市场价格或实际制造成本计算。
另外,结算时承修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
3、外加工费:
外加工是指受本企业有关技术条件限制,在维修过程中需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或制造的零配件如维修中喷镀、电镀、热处理、塑料件、车装生活电器(如音响、电视机、冰箱)以及特殊加工工艺等,费用按外加工单位发票金额为准。
凡属于规定的维修项目以内的,一律不得以外加工形式重复收费。
四、《定额》的修改与补充
由于汽车技术和汽车维修设备的日新月异,使得汽车维修项目和工时定额不断发生新的变化。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修改和补充,使之逐步完善。
二、汽车车型分类及代号
类型
分类代号
注释:
轿车有以下配置的,其分类可作调整。
配置种类:
1、特殊类型发动机(单缸二气门以上或涡轮增压或V型发动机)
2、电子自动变速箱
3、电子自动空调
4、安全气囊(双气囊及多气囊)
5、全时四轮驱动
调整方法:
1、含以上配置中任何一种的车型,其相关维修项目的分类可向上调整一档,如:
A类可调整到B类。
2、含以上配置中二种或二种以上的车型,其相关维修项目的分类可向上调整二档,但最高调整到D类,如:
A类可调整到C类,但C类只可调整到D类。
3、含以上配置中四种或四种以上的D类车型,其相关维修项目的分类可调整到E类。
技术参数
轿
车
A
排量<1.6升
B
1.6升≤排量≤1.8升
C
1.8升<排量≤2.3升
D
2.3升<排量≤3升
E
3升<排量≤4升
客
车
I
车总长≤4米(座位≤7座)
J
4米<车总长≤5米(8座≤座位≤19座)
K
5米<车总长≤7米(20座≤座位≤32座)
L
7米<车总长≤10米(33座≤座位≤44座)
M
10米<车总长(45座≤座位)
货
车
P
载质量≤0.75吨
Q
汽油
0.75吨<载质量≤3.50吨
R
柴油
S
汽油
3.5吨<载质量<8吨
T
柴油
U
载质量≥8吨
三、轿车结算工时定额
(一)维护
单位:
工时
项目
序号
作业项目
A
B
C
D
E
备注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3-1-1
二级维护
48
55
60
75
65
80
70
85
75
90
*1
3-1-2
一级维护
8
10
8
10
8
10
10
12
10
12
[备注]
*1含综合性能检测作业
(二)大修和全车喷漆
单位:
工时
项目
序号
作业项目
A
B
C
D
E
备注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3-2-1
整车大修
640
800
750
950
900
1100
1050
1300
1150
1450
*1
3-2-2
发动机大修
140
160
175
200
185
220
210
250
225
270
*1
3-2-3
变速箱大修(手动)
65
65
70
70
70
70
85
85
100
100
3-2-4
变速箱大修(自动)
120
150
140
160
150
160
180
200
200
220
3-2-5
空调大修
50
70
60
85
70
90
80
100
80
110
*2
3-2-6
全车原色喷漆
80
80
100
100
150
150
200
200
250
250
*3
3-2-7
全车改色喷漆
100
100
125
125
180
180
230
230
280
280
*3
[备注]
*1含综合性能检测作业。
*2不含附件拆装,如拆装工时另计。
*3只含外壳表面。
(三)发动机机械
单位:
工时
项目
序号
作业项目
A
B
C
D
E
备注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3-3-1
更换汽缸体
80
90
100
125
110
135
135
160
175
190
3-3-2
更换曲轴
75
85
100
125
110
135
135
160
175
190
3-3-3
更换曲轴前油封
6
6
7.5
7.5
10
10
12
12
15
15
*4
3-3-4
更换曲轴后油封
20
20
25
25
30
30
35
35
40
40
*10
3-3-5
更换汽缸盖总成
18
20
22
24
24
27
30
35
35
40
*1
3-3-6
更换汽缸床
18
20
22
24
24
27
30
35
35
40
3-3-7
检测汽缸压力
1
1
1
1
1.5
1.5
2.5
2.5
2.5
2.5
3-3-8
更换活塞、活塞环
50
60
65
80
75
90
90
100
100
110
*1
3-3-9
更换飞轮
20
22
25
30
25
30
32
32
35
35
*10
3-3-10
更换曲轴轴瓦及连杆轴瓦
50
60
65
80
75
90
90
100
100
110
3-3-11
更换连杆轴瓦
24
26
30
35
30
35
40
42
40
42
*11
3-3-12
更换曲轴轴瓦
46
50
65
80
75
90
90
100
100
110
3-3-13
更换连杆
46
50
65
80
75
90
90
100
100
110
3-3-14
更换发动机半总成
45
50
55
80
75
90
90
100
100
130
3-3-15
更换发动机总成
37
40
45
47
45
47
50
50
50
55
*2
3-3-16
拆装发动机总成
32
35
38
40
38
40
42
45
45
47
*2
3-3-17
更换及研磨气门
22
24
26
28
28
32
35
40
40
45
3-3-18
更换及研磨气门(多气门)
30
30
40
40
50
50
60
60
75
75
项目
序号
作业项目
A
B
C
D
E
备注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化油器
电喷
3-3-19
更换曲轴皮带盘
3
3
4
4
6
6
10
10
12
12
*9
3-3-20
调整气门间隙
3
3
4
4
4
4
5
5
5
5
3-3-21
更换气门油封
30
30
35
35
35
35
45
50
50
60
3-3-22
更换液压挺杆
7
7
9
9
10
10
17
17
17
17
*3
3-3-23
拆装或更换凸轮轴
7
7
9
9
10
10
12
12
12
12
*3
3-3-24
更换发动机支架(机脚)
2
2
2.5
2.5
3.5
3.5
5
5
10
10
*4
3-3-25
检查发动机异响
4
4
4
4
4
4
5
5
5
5
3-3-26
更换进气歧管衬垫
5
6
8
8
8
8
10
10
10
10
3-3-27
更换排气歧管衬垫
6
7
10
10
10
10
12
12
12
12
*4
3-3-28
拆装或更换进气歧管
5
6
7
7
7
7
9.5
9.5
9.5
9.5
3-3-29
拆装或更换排气歧管
8
8
10
10
10
10
12
12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