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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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方向

(一)提质增效。

着力引导企业重点投向消耗低、用地少、效益高的优质项目,突出支持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制造业项目及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深化产业链延伸,对产业链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

推广共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带动上下游产业链条的集聚发展。

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标准和管理体系,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推广广东优质制造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

以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产品优等率等为主攻方向,开展智能工厂培育试点,推广重点行业智能化车间,建设智能工厂。

大力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建设国家级和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企业上平台用平台。

大力推动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升级改造优势传统产业,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鼓励企业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设备。

(三)设备更新。

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提升企业装备水平,重点淘汰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的老旧设备。

鼓励首台(套)装备的使用,支持我省工业企业优先购置和使用由我省首次自主研发和生产的的成套装备或核心部件,鼓励重大通用装备跨领域的首次推广使用。

(四)绿色化发展。

鼓励传统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传统企业。

重点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高耗能设备系统节能改造,深入推进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加快推广原料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可循环、流程再造等系统优化工艺技术。

支持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设备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设备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本次申报设备奖励的新设备购置期为备案证或其变更函明确的项目建设期(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

(二)贷款贴息方式。

省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资金原则上应是银行针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

贴息率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间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但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须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

(三)股权投资方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粤财工〔2013〕28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财工〔2014〕518号)等文件精神,以股权投资形式扶持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单个项目股权投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四)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申报条件

申报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已取得由工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四)2003年以来承担省工信厅(含原省经贸委、省工信委)技术改造项目,已到完成时间但尚未完工,或项目虽已经完成但是尚未办理验收的,如无特殊原因,不能申报本专题。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同时,申报不同资助方式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备奖励方式:

1.项目拟申请资助的设备未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奖补扶持。

2.项目备案建设期(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实际所购置的新设备总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不含税金额)。

3.项目应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工。

4.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

(二)贷款贴息方式:

1.项目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项目建设,且未曾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贴息扶持。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备案及实际投资金额),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3.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相关凭证。

4.项目应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完工。

5.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

(三)股权投资方式:

1.项目单位有参与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意愿,能够接受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提交同意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企业无董事会的,须提供企业同意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决策文件)。

2.项目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备案金额),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3.项目拟于近期开工或已开工但完成投资额不超过总投资额60%的技术改造项目。

4.已开工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

四、审批流程

1.企业登陆“企管家”网站(***),网上填报《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1),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2.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3.在部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市工信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书面评审;

4.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通过书面评审的设备奖励、贷款贴息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利息支付及相关经济效益情况;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通过书面评审的股权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

5.市工信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组织专家对设备奖励、贷款贴息项目开展完工验收。

6.市工信局根据验收、尽职调查等结果拟订资助计划报局务或党组会议审议;

7.市工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8.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9.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工信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报资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

包括封面目录及项目申请表。

封面统一标明为“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书”,标明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申报方向、扶持方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见附件1-1),目录应列明所提交的各种文件材料及页码。

(二)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篇幅字数原则上应不少于1万字。

编写提纲如下:

1.申报单位概况。

项目企业设立情况、股权结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概况,主营业务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现有生产、研发能力,近期财务状况,主要投资项目,未来发展战略等。

2.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现有技术、装备等支持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建设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阐述技改项目必要性及可行性。

3.项目实施条件。

项目建设招投标方案,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和生态影响情况分析,安全生产、消防等措施方案等。

4.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经济效益或效果分析:

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包括产能规模、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

行业影响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带动效应。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5.项目对企业的发展作用。

包括项目的实施对企业发展在技术方面的积极作用、项目可持续发展的情况,预期的经济效益等。

6.风险因素。

项目实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政策风险;技术升级改造的技术、人力支持等风险;技术改造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风险等。

(三)附件:

1.由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2.由环保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保文件(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说明文件和其他环境评价文件,若没有环评批复文件则需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对项目的说明文件。

股权投资和贷款贴息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3.由国土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国土资源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协议)、土地拍卖过户手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

股权投资和贷款贴息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4.由规划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选址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说明及其他规划选址说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在表中说明类型,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即可。

股权投资和贷款贴息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5.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真实性负责声明;

8.同意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企业无董事会的,须提供企业同意参与股权投资的相关决策文件(股权投资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9.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并填写借款明细表(见附件1-2,贷款贴息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10.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凭证(贷款贴息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11.对购置的设备,提供购置设备清单(含计划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及价格等)、设备发票、支付凭证、设备照片、购置合同等,并填写设备明细表(见附件1-3,设备奖励专题需提交,其他专题无需提交);

12.项目投资已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证明材料,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206-2表)》。

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

六、项目备案要求

项目备案是技术改造项目享受本专题资助的提前条件,也是立项审核过程中最重要的依据。

项目备案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申请,备案投资额以不含税金额填写,项目发生的投入应在项目备案之后,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日期为准。

项目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指项目单位、建设地址、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等情况,其中主要建设内容变更指投资额或投资内容变化超过20%的,投资内容变化比例按照其对应的投资额核算),企业应及时通过“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办理变更手续,如涉及设备名称、型号、金额、数量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要求重新上传新的项目设备更新需求表。

变更后的投入发票日期应在项目备案变更时间之后。

项目单位未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而自行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额、设备名称、型号、金额、数量等)的,变更后的相关投入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将视为无效投入,由此导致项目完工验收(评价)不通过的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七、投入核算规则

(一)项目支出财务凭证须核对凭证原件。

(二)项目支出内容必须基本控制在申报资料和项目备案文件确定的支出计划范围内。

(三)项目支出单位应为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实施地点应在东莞市内,并以项目申报时确定的建设地点为准,如有更变应作出合理说明。

(五)项目支出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以文件要求及项目备案证(备案变更函)确定的实施期为准。

(六)项目购置的主要设备、仪器等支出以及项目产品需开展现场实物对照核查工作。

(七)项目每项实物支出原则上应凭证、实物齐全。

有凭证、无实物或有实物无凭证的实物支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不入账的设备仪器,原则上不计入项目投入;股东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仪器以及外资项目承担单位不作价设备仪器不得计入项目投入。

(八)按有关规定,有关支出须开具发票或财政性收费票据的,其投入金额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合法票据为依据,以扣除可抵扣税部分后的金额进行核算。

(九)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否则不予纳入项目投资额的核算范围。

(十)业务接待、行政管理、捐款、办公开支(如空调、打印机等)、绿化工程、宿舍和食堂建设、广告和销售、差旅、参观考察、培训等与项目无关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投入。

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不得纳入项目投入

(十一)合理界定并区分设备仪器与配套工程建设支出,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节能环保改造等工程相关设备投入如果与项目相关可以纳入配套工程支出,但原则上不应纳入设备仪器支出。

(十二)项目经费支出已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市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省市共建中小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项目,省市进口设备贴息项目等),则不予纳入项目核算范围。

(十三)二手设备不纳入核算范围。

(十四)项目备案期间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应不低于项目备案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0%,且符合省规定的备案建设期(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新设备购置额不低于500万元。

(十五)每项支出审定金额应在已出具的发票金额基础上,以实际付款金额为确认数。

发票时间应在项目备案建设期内且不得迟于2019年8月31日(含),合同及付款日期原则上应不早于项目备案证开工时间1年,且付款日期不迟于审核截止日。

(十六)结算金额如为外汇,应换算成为人民币。

八、责任与义务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申报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后续项目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相关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合我局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工作。

附件:

1.项目申报书格式

2.项目(贷款贴息)借款明细表

3.项目(设备奖励)设备购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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