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洛阳伊滨区施工合同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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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洛阳伊滨区施工合同文件

(建筑工程管理)洛阳伊滨区施工合同文件

编号:

第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月日

第壹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洛阳市撤村且城规划建设办公室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壹致,订立本合同。

壹、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洛阳新区伊滨区福民工程三号安置小区1#、2#、3#楼工程

工程地点:

伊滨区诸葛镇

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及配套安装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壹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建及配套安装工程;不含电梯、高低压配电柜设备及其安装和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工程量清单内的专业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2年月日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

420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柒仟肆佰柒拾贰万柒仟肆佰壹拾伍元肆角叁分(人民币)

¥:

74727415.43元

六、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关于图纸的答疑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和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且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地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及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后生效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住所:

洛阳伊洛工业园区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洛阳分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河南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理委开户名称:

员会财政局撤村且城资金专户

帐号:

463010100100042234帐号:

邮政编码:

471935邮政编码:

47100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本合同所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

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的合同条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壹、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及招标文件;

(2)投标书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量报价单或预算书;(10)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关于图纸的答疑;(11)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仍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通用条款”3.2,无其他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三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4,

使用外国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的壹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监督发包和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合同施工任务。

且履行发包人授予的职权(以监理合同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预算外签证的审核和签字,竣工结算和工程款拨付的审核签字。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总监

职权:

作为发包方现场总监,处理和本工程业务相关的事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责: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该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将施工前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协议约定地点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已接至施工场地,电讯应在施工临设建设完毕前三天内引至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和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现场的道路开通在开工前七日内,需具备雨天通行大货车的条件。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督。

在开工前七天内,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道路,爆破作业等的审批手续。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应在开工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和实物形式向承包方交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图纸下发后十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担有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边关系。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果需要承担协助文物保护工作,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壹月内提供合同期内的整个施工进度计划,当月27日前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本月完成工作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施工安全及照明由承包人负责。

(4)向甲方代表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室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书面计划(通知),提供费用执行“通用条款”9.1(4)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9.1(5)。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担承包范围内的成品保护;承包范围外的成品保护如果发生,发包人承担费用。

(7)施工现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妥善保护,不得损坏或将建筑垃圾杂物排入下水道。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承包人按市文明工地要求办理。

施工场地卫生达到工完料清,垃圾外运至发包方指定的地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服从监理和发包方的调度,积极配合其他施工工作,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必须有发包方批准,这种批准且不免除总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施工组织总设计在开工前壹月内报送,分部或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等)施工前壹周内。

甲方代表确认的时间:

“施工组织总设计”报送至壹周内,“专项方案”叁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开工前要报送总进度计划,且和分进度计划合理衔接。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基础下出现没有被普探到的文物处理。

四、质量和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有关规定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依据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方承担造成安全事故的壹切费用。

六、合同价款和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和原招标所用图纸不同的设计变更及工程中的签证综合单价按以下调整:

原投标单价有的按原投标单价;原投标单价没有的,按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参照投标总价相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确定;俩者均没有的,参照08年《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合实际情况承包方发包方议价。

23.3.1由于自然及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工程施工的只调整工期,不调整合同价款。

23.3.2工地停水、停电不超过八小时,承包人自备设备,工期不顺延,造成停工、窝工损失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当工地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3.3.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将应当清理的建筑垃圾运至环卫部门规定地点且承担其费用。

23.3.4施工用水、用电装表计量,按洛阳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工程没有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付款节点10日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且附已完工程量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基础到正负零,付工程总价的10%,且退仍壹半保证金;2、主体六层完成,付到工程总价的20%;3、主体十二层完成,付到工程总价的40%;4、主体封顶完成,付到工程总价的60%,且退仍全部保证金;5、装饰装修完成,付到工程总价的80%;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装订完好的竣工资料、决算书及附件三份;7、经财政审计决算完付到审定价的97%,留3%为质量保修金。

8、所有质保期满后15日内付完所有工程款。

26.2工程款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唯壹账号,发包人仅按此账号进行账务往来。

承包人需要委托支付时,出具书面委托函且注明用途、金额、数量、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

26.3工程款结算方式:

中标合同价+变更、签证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壹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材料设备单价和壹览表不符: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壹览表不符: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到货地点和壹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和壹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和壹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量清单内约定的土建及安装工程的所有材料(暂估价涉及的材料发包方指定品牌、质量、价格);不含电梯等所有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相关部门会签方可有效,签证如果在实际发生事件之后,则补签时间不能超过三天,否则为无效签证;单项变更、签证增减值不足壹千元(含)者不计。

九、竣工验收和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发包方二套,质检站壹套,监理壹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施工中的双方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交工,延误10天以内,每栋楼每拖延壹天罚款2000元,延误10-20天以内扣罚该栋楼合同款的万分之五,按实际延误天数合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质量问题按通用条款执行,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且承担因此造成的壹切损失,严重的给予处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且约定向洛阳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壹、其他

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只能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因素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国家规定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每平方米60元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47.1:

发包方的外包工程不计总承包协调费。

47.2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执行本合同协议书的同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如下:

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依实调整工程量,工程量的价格执行投标中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调价风险的材料范围为:

钢材、商砼、水泥、加气砌块、安装未计价材。

风险分担办法:

以投标报价的材料价为基数,在施工期以内材料的同期造价信息高于投标时报价的3%(不含),超过3%的部分以实调整,低于3%(不含)时,低于部分以实调整;投标报价没有的,按施工时造价信息;俩者均没有的应参照同类产品价格增减幅度调整;人工费按53元/工日计算。

之上调整完按国家规定调整税金。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壹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

建筑

规模

建筑面积

(㎡)

结构

层数

工程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洛阳伊滨区福民工程三号安置小区1#楼工程

19936.7m²

框剪

18层

25906655.46元

洛阳伊滨区福民工程三号安置小区2#楼工程

18067.5m²

框剪

18层

23368878.01元

洛阳伊滨区福民工程三号安置小区3#楼工程

19249.78m²

框剪

18层

25451881.96元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壹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洛阳市撤村且城规划建设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壹致,对洛阳伊滨区福民工程三号安置小区1#、2#、3#楼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供热、供冷系统,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不含发包方分包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装修工程为二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该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质量保修费用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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