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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制度00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前来本单位办事时,被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必须对其做好接待、引领或帮助办理事项的一种制度。

被问及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三、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工作,要马上联系相关领导,并协助或引领找到相关人员。

四、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包括:

前来办事、咨询、查询、投诉人员;电话、互联网访问人员;前来考察、交流工作等人员。

五、首问责任人对本单位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单位范畴的问题,要耐心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

六、首问责任人在应接服务对象时,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

七、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具备首问责任人的素质和本领,必须了解本单位业务和工作流程,熟练掌握本职和相关业务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八、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九、首问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服务对象及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监督、投诉、举报。

限时办结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受理事项的单位或窗口办理行政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为其办结或办结某一环节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行政事项,坚持高效便捷、能办的事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三、属即办件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必须当场为服务对象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理。

四、属承诺件的办理事项,经服务窗口受理后,经办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经办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服务对象说明所要推迟的日期。

若超过办理时限,又无特殊理由且未报告及说明的,视作违反本制度。

六、经办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事项(含某一环节),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七、各部门要建立限时办结登记制度。

对所受理的每一事项都要进行登记。

明确记载经办人和负责人、受理时间、办结时间、办理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八、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服务对象及本单位工作人员都可以监督、投诉、举报。

 

超时默认制度

一、超时默认制度是指申请人持有齐全、有效的报批申请资料前来申请审批事项,部门或窗口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此情形被无条件视为许可,必须发放征兆、批准文书的制度。

因造成“超时默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受理行政事项的部门承担。

二、各部门必须将承诺件办理时限向全社会公开,并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减时提速,压缩审批时间,按照减时后的时间,限时办结。

受理事项的办理时间不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三、县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超时审批行为进行直接调查,作出是否构成超时默认的认定。

对构成超时默认的行政机关出具《超时默认通知书》,并及时向县监察局通报。

四、县监察局对构成超时默认的行政机关完成许可程序全程监督。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及发生“超时默认”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由县监察局依据有关法规按失职或行政不作为、慢行为追究责任。

 

AB岗工作制度

为了提高行政事项办事效率,杜绝空岗、离岗等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机关及设在营业服务大厅岗位均设A、B两人工作人员。

A岗人员因故离岗时,B岗人员及时顶替,确保不缺位空岗、不影响窗口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

二、A岗人员因故离岗,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及时向B岗人员做好工作移交后离岗;并有A、B岗交接登记记录。

特殊原因不能事前移交的,应及时与B岗人员联系,B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顶岗。

三、B岗人员顶岗期间,享有与A岗人员相同的工作职权,并对经办事项负有相应责任;A、B岗人员均应按工作要求参加业务培训,并按办件要求,熟练办理本单位业务。

四、A岗B岗工作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受理服务事项时间拖延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五、AB岗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对因空岗或AB岗之间工作衔接失误,推诿扯皮、延误办结等工作失误的,按照《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联审联批制度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方投资创业者,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的联合联批,是指政府投资类项目、非政府投资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由所涉各部门同步联动,明确牵头机关,由牵头机关召开集相关机关联审联批,所办事项需一个机关两个以上股室审批的,有该机关主要领导或授权副职牵头,召集有关股室联审联批。

二、两个以上部门之间政策规定交叉矛盾的,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再由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分头办理联审联批。

三、联审联批的基本模式是:

一窗受理,部门联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电子监察。

四、联审联批事项范围及相关单位责任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牵头单位:

发改委

主要责任单位及办理事项:

发改委:

审查可研报告、做好初步设计审批;

地震局:

明确抗震设防要求;

环境局:

搞好环境影响评价;

城乡规划局:

提出选址意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提出消防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局:

编制土地使用文件等。

(二)非政府投资类项目。

牵头单位:

发改委

主要责任单位及办理事项:

环保局:

搞好环保影响评价;

城乡规划局:

提出选址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人防办:

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初审;

国土资源局:

编制土地使用文件等。

(三)外商投资类项目。

牵头单位:

商务局

主要责任单位及办理事项:

发改委:

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商务局:

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批准;

工商局: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质监局: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税、地税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证;

环保局:

搞好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

分阶段实施并联审批。

立项许可阶段,牵头单位:

发改委;

规划许可阶段,牵头单位:

城乡规划局;

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企业注册登记。

牵头单位:

工商局

主要责任单位及办理事项:

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商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人邡办、地震局等单位搞好前置条件审批。

以上审批事项如另有涉及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

五、并联审批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获取事项相关表格和申请材料,或登录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二)牵头单位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介绍并联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以《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

(三)牵头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做出正式受理或退件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

(四)牵头单位确定并联审批参加部门抄告相关事项,各涉及部门同步启动审批事项,在规定或承诺的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查,提成审查意见。

(五)各涉及部门在审查办理中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涉及部门窗口在接到申请人补充材料后,书面告知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并继续实施审批。

(七)涉及部门假定本部门涉及的前置办理事项全部成立,办理涉及本部门事项,出具审批意见。

如经审核确定不予许可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及时告知相关主要责任单位,中止审批程序。

(八)联审联批涉及部门共享项目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将办理审批事项进展情况在电子监察系统中录入,予以相互告知和公示。

(九)涉及部门的审批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结后,各自出具相关的审批文件、证书等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知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件领取批复文件及证书。

六、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联审联批项目实施电子监察。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联审联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通知书制度

通知书制度是指受理服务事项的单位或窗口受理、办理的所有事项,在办理业务时统一使用书面通知的一种制度。

主要包括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办结通知书等。

一、受理事项的单位或窗口办理业务时,服务对象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应立即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必须载明受理事项、受理时间、办结时限、承诺内容、查询方式等。

二、如服务对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文本格式的,必须当场告知服务对象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材料补齐后,必须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告知、不出具的,即视为受理。

三、需要收费的事项由工作员给服务对象开具缴款通知书,服务对象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窗口交款。

四、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事项办理结束时,应出具办结通知书。

五、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和办结通知书必须有具体受理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按照行政问责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一事一评制度

一、各职能部门为服务对象所办理的行政审批、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事一评”范围。

“一事一评”即对办理的每一事项由服务对象即时逐一进行评议。

二、所评议事项应详细编制明细目录,并永久性公开,供服务对象参阅。

三、对每一办理事项的评议内容为:

办事效率是否快捷、收费标准是否合法、办事程序是否简便、服务事项是否优良、办事结果是否满意及最优与最差环节(工作人员)等。

四、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制作《行政事项办理评议表》。

五、凡是列入评议目录的事项,由首位受理人负责向服务对象发放《行政事项办理评议表》,并引导和鼓励服务对象参与评议。

六、各职能部门在其办公场所显着位置设立评议表投递箱。

服务对象在办结所办事项后填写评议表,并投入箱内。

七、县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评议表。

评议结果实行月汇总、季通报、年奖惩制度。

与相关人员的年度考核、晋级升职挂钩。

八、对拒绝服务对象评议或弄虚作假、开展评议工作不力者依照行政效能问责有关规定从严问责,并追究单位一把手责任。

九、县纪委、监察局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的一事一评工作进行明察暗访。

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满意度较低的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十、社会各界有权对“一事一评”进行监督、投诉、举报。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商办〔2011〕13号《关于提高行政事项办理效率的规定》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解决“办事难”问题,根据《商丘市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机关、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第三条具有办理服务事项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

(一)行政服务事项的详细目录、办理流程图等应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不在单位显着位置设置岗位职责公示牌和去向告知牌的;

(三)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而不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的行政事项,应纳入行政服务大厅的事项而未进驻或搞体外循环、前店后厂的;

(四)不实行AB岗制度的。

第四条在手里行政服务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实行首问负责制的;

(二)在受理环节让服务对象往返超过两次的;

(三)受理服务事项时擅自增设前置条件的。

第五条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

(一)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

(二)对联审联批中不积极主动牵头或其它部门不积极予以配合的;

(三)不落实减、免、退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四)该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取消,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对有自由裁量权的收费项目不按下限收取的;

(五)工作纪律涣散、服务态度恶劣的;

(六)存在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七)不认真履行超时默认制度和一事一评制度的。

第六条在受理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中不实行通知书制度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

第七条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六)在当年年终考核不定等级或者定为不称职;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

(八)免职或责令引咎辞职;

(九)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行政问责和干部年度考核、晋级、升职挂钩。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行政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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