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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行信贷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对系统的运行管理、规范操作、正常维护等依据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管理系统是我行为提高信贷管理质量、规范业务流程、落实信贷政策、体现信贷制度的具体应用,实现了信贷业务全行统一,覆盖了信贷客户管理、客户评级、客户授信、信贷业务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管理、信贷统计分析等功能。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是银行实现信贷管理电子化的主要载体,信贷管理系统为全行信贷业务提供全流程网上作业,是我行实施信贷信息处理及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操作平台,是为上报系统提供数据源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信贷管理系统从业务角度对信贷业务实行操作控制和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需要经过的环节和办理人员应履行的尽职责任执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度禁止的业务不得在系统中实施,信贷业务实施全流程网上作业后,信贷业务内部处理信息以系统记录信息为准,除保留客户提供和从外部取得的档案材料外,逐步取消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的纸质内部材料,系统记录信息与原纸质文本记录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商行内、外各种检查和考核涉及此类业务信息的,以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纸质资料的取消已总行通知为准)。

第五条所有信贷人员均需按照实际业务的职责分工以本人操作员代码登录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对本人录入或上传的信贷业务信息(含附件材料信息)负责。

信贷系统中各信贷部门职责、信贷业务主负责人与经办人的责任界定以有关信贷规章制度规定为准,系统中的操作记录为责任界定的信息依据。

第六条为保证全行应用信贷管理系统顺畅运营,信贷从业人员要满足从业的基本技能,必须有我行认定的上岗资格方能操作系统,各级支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操作培训。

建立信贷制度建设与系统研发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机制。

所有信贷相关业务的变更与制定,均要考虑与信贷管理系统的互动处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按照相关制度变更要求同步升级改造。

相关的报送系统应逐步与信贷管理系统实现对接,相关的管理系统亦要逐步与信贷管理系统建立互通讯关系,保证我行数据的标准化。

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和管理要求变化及时进行优化升级,本办法仅规定信贷业务应用期的基本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详细操作说明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及具体文件体现。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其职责

第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由总行统一组织开发,按照总、分行分别负责运营管理,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银行总行授信管理部牵头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升级需求编制工作,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小企业服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计核算部、微贷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参与需求编制。

银行科技开发部作为信贷管理系统开发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按照牵头部门的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实施以及技术维护。

第十条设立信贷系统运行主管(由授信管理部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有关信贷系统及外围系统(征信系统、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等)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培训、升级改造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信贷系统的业务参数设置、电子档案的管理、统计报表的生成关系配置、数据字典的维护、上报标准的版本更新、新产品在信贷系统中的实施、数据源质量的监控等。

信贷业务运行主管应具备全面的信贷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电子化操作基础等相应的知识面,要能实时掌握国家调控政策情况,能积极配合其他管理部门做好数据源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业务部室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工作职责,原则上以相关业务部室主管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按照相关制度形成其条线下的授权管理机制,具体工作职责见《信贷管理系统部门职责分工》。

第三章机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机构、人员管理指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银行各级机构及机构中的人员,包含机构、人员的注册、调整、注销、以及机构人员操作权限的分配、调整等。

第十三条机构注册,各级支行在成立后应向机构注册审核机构:

授信管理部提交机构接入信贷管理系统的申请函,审核部门同意后,将其再次提交给机构注册管理机构:

科技开发部进行机构注册操作。

机构调整,各级支行在进行机构信息变更时,应向机构变更审核部门(授信管理部)提交机构变更信息的申请函,审核部门同意后,将其提交给机构变更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机构注册、调整操作。

第十四条支行系统管理、操作人员注册,支行级用户注册时应填报相应的申请表及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书向人员注册的审核部门(公司业务部),审核部门同意后,将其提交给人员注册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注册操作。

人员调整,支行级用户遇到需要变更、调动、调整时应填报相应的申请表及提交相应的变动资料(调动需要将业务移交清单提交)向人员变动审核部门(公司业务部),审核部门同意后,将其再次提交个人员变更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变动操作。

第十五条总行人员注册,总行管理人员注册时应撰写相应的申请函,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人员注册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注册操作。

人员调整,总行管理人员遇到需要变更、调动、调整时应撰写相应的申请函,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交人员注册变动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进行人员变动操作。

第四章参数设置

第十六条业务参数设置,业务参数设置由信贷管理系统运行主管负责,主要包括:

各类产品业务参数、信贷产品科目对照情况、数据字典的维护、上报标准的版本更新、行内制定的各类计划指标等参数的配置。

第十七条系统参数设置,系统参数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调整,操作员权限、机构权限、产品模板要素权限、系统数据库表的参数、信贷管理系统的参数字典维护、各类流程配置参数等配置。

第五章客户管理

第十八条我行客户管理对象包括: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集团客户、合作方客户、委托方客户、联保体客户等。

第十九条客户管理主体为支行信贷管理人员(即支行客户经理)

支行信贷管理人员,要对以上管理对象的客户信息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客户管理的监督,支行由主管信贷副行长负责,总部为信贷系统运行主管负责,要对信贷管理人员维护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检查。

第二十一条客户的移交,跨行、行内客户移交按照我行《信贷管理系统移交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其中跨行移交的监交机构为:

授信管理部,支行跨行移交业务时要保证该客户在本行业务已经全部终结,即贷款、欠息、抵押品出入库全部为终结状态,选定监交机构管理人员对跨行业务进行移交监管的授权,并填报交接单。

第二十二条客户变更,客户信息变更按照重要要素进行账务调整、非重要要素实行调整备案制度执行,其中重要要素包括: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编码、营业执照号等。

第六章流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贷管理系统流程包括:

业务受理流程、审批流程、放款流程、贷后管理流程、业务调整流程、统计上报流程、业务授权流程、日终受理流程等。

各流程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机制,以保证信贷系统的合规化运行。

第二十四条业务受理流程,业务受理过程中首先按照我行制定的《银行贷款贷前调查操作细则》中的要求进行现场调查,对调查材料整理后,信贷人员对受理业务进行操作,具体要求按照《信贷数据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信贷系统上传信息数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批流程,业务受理阶段结束后由受理人员发起业务审批流程,具体划分为,审批发起→支行审核(包括业务主管、支行行长)→总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总行主管该业务副行长审批→审贷会秘书分配审贷委员→审贷会委员审议→总行行长审批→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备案,具体审批流程见《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中的规定。

其中需要注意根据不同业务产品有不同的业务审批流程,按照审批管理机制,支行每周一、二不得提交审批业务;总行归口管理部门周三不得提交审批业务。

审批流程中按照我行制定的《关于贷款审查审批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了拦截设置。

第二十六条放款流程,在审批流程结束后,业务进入了放款流程,信贷管理系统对放款流程做了详细的业务提示功能。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按照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系统配置,分别包括:

首次、定期、不定期、总行指定等不同的贷后检查机制。

其中首次贷后跟踪,由系统于贷后第二天发布跟踪任务,要求贷后15日内完成;定期贷后跟踪每季度末后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发布定期跟踪任务(其中承兑、保函业务为每月)要求1个月内完成;不定期、总行指定任务由业务管理部门手工发起,可以指定某一支行、某一业务类型、某一客户等不同方式发起贷后检查。

支行完成贷后任务情况总行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看,对不符合制度的贷后跟踪可以要求发回重审。

第二十八条统计上报流程,统计上报数据均来自两大系统一是信贷管理系统、二是核心系统,通过接口上报系统进行统计上报,接口上报系统包括:

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1104非现场监管系统、客户大额风险预警系统、金融数据标准化系统、EAST系统、大集中数据报送系统、利率报备系统等,通过一系列报送系统将我行数据信息报送给相应的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业务授权流程,业务授权分为:

对业务开办的授权、对业务调整的授权、对业务差错调整的授权、对客户经理变更的授权等等,信贷管理系统中对授权的管理是按照不同的授权管理制度进行的设置,授权需要进行授权书的审批以及信贷系统内的功能来实现。

第三十条日终受理流程,该流程是针对我行信贷业务与核心系统之间的通讯内容定义的流程,该流程包括:

日终还款金额的通讯、日终担保品情况的通讯、日终欠息情况的通讯以及日终其他账务处理的要求等。

第七章风险分类

第三十一条信贷管理系统中风险分类是按照五级分类进行的设置,风险分类独立形成模块,按照我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中的制度规定,以及最新的《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对风险分类进行了定义。

第三十二条信贷管理系统中的风险分类设置了矩阵模型,按照逾期天数、欠息天数、以及不同的担保方式,对分类进行标准化的计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统称系统认定。

第三十三条除去系统认定外,由于风险分类条件多为主观判断项,故在最终确认前除去系统认定外还增设了手工认定功能,对一些主观条件进行了配置,操作人员在接到生成的五级分类任务后,除去系统认定结果外的部分,通过多条件选择进行人工认定。

第三十四条系统认定、手工认定均结束后,业务提交至审贷会,由审贷会对最终结果进行确认授权。

第三十五条信贷管理系统每季度末25日进行五级分类任务发起,最终确认授权结果在季度末最后一天的日终前,操作完毕。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季度末25日生成的任务不能涵盖25日以后至季度末最后一天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系统除去25日生成批量认定交易外,还在季度末最后一日手工发起其余部分的五级分类认定。

第三十六条其他事项,在季度末25日前进行管户权移交的,系统会自动认定为移交后管户权所有人发布任务,但25日以后移交管户权的系统将不再进行重新发布至新管户权所有人名下分类任务,故季度末25日后为保证风险分类任务的顺利完成,尽量不要再做管户权移交业务。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信贷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包括:

电子档案的存储、查阅、注销等。

第三十八条电子档案,系统中规定的上传内容均为电子档案,其中包括:

企业各类证件的影象文件、信贷业务的调查报告、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审批人员的审批意见、签订的电子合同、借据、贷后检查跟踪记录、评级授信材料等等。

第三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一经上传,在本行内部运作中便具有与纸质档案同等效力,上传内容要严格按照“谁经办、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客户档案应由管户人员进行上传操作,客户档案实行全行共享,上传后原则上不允许删除,因上传错误确实需要删除的必须

填报信息变动备案表。

第四十一条电子档案,由该业务的主管部门、授信管理部、科技开发部分工管理,其中电子档案的保存、查阅、注销由信贷管理系统运行主管负责。

第九章报表与分析

第四十二条报表与分析功能配置,报表部分包括:

行内决策类、上报统计类、管理统计类、经营统计类、实时查询类等,以保障我行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的管理与分析。

第四十三条行内决策类,主要包括:

利息收入统计表、贷款质量统计表、贷款增长考核表等一系列帮助决策者分析经营状况的统计,这部分报表的披露口径会与监管部门统计口径有略微的差异。

第四十四条上报统计类,主要包括:

贷款分行业、贷款分规模、利率区间浮动情况、贷款支付情况统计、房地产贷款台帐等等,该部分报表是满足上报监管部门统计数据用报表,是为1104非现场监管、利率报备系统等报送系统服务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管理统计类,主要包括各类贷款台帐、下月到期台帐、发放收回逐笔填列、五级分类汇总等,这部分报表是为了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分析服务的报表。

第四十六条经营统计类,主要包括:

累计发放、累计收回、累计欠息、收息情况等,是体现行内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报表。

第四十七条实时查询类,主要包括:

贷款查询(实时、月报)、当前贷款余额查询、审批状态查询等,该类是实时反应我行信贷业务状况的交易,通过实时与核心交互通讯,实现实时反应业务状态。

第四十八条实时更新、及时存储,为了保障数据的真实反应,信贷管理系统将部分报表设置为实时更新报表,如各类业务台帐,所以,各支行报表管理人员要在每月1日办理业务之前将上月末报表做导出处理,以方便业务分析时的查考,导出的报表要进行转D盘存储操作(桌面文件是固化的重启机具时会清空)。

第四十九条部分报表需要进行手工维护后方可统计使用,这部分报表包括:

利息收入统计表、房地产检测统计表,这两类报表,由于数据变动频繁、部分数据在核心系统核算,故需要支行报表管理人员

进行手工维护,维护后对维护结果进行统计。

第十章关联系统及接口程序

第五十条信贷管理系统的关联程序包括:

银行业务系统(即核心系统)、微贷中心业务系统。

第五十一条信贷管理系统的接口程序包括:

企业征信、个人征信、EAST、金融统计标准化、1104非现场监管、大集中上报、利率报备、统一数据报送平台等。

第五十二条关联系统与接口程序的接口规范、统计上报要素、数据字典项、上机实施等问题由信贷管理系统运行主管负责管理。

第十一章应急规定

第五十三条出现系统或网络故障的,支行应及时上报总行信贷系统运行主管及科技开发部进行系统抢修(抢修期间业务暂缓办理注:

抢修时间为8小时),支行要在抢修期间负责客户解释工作,经信贷系统运行主管及科技开发部抢修无果,导致信贷管理系统主机长时间停机的(停机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总行将另行明确规定信贷业务处理方式,账务处理按科技开发部制定的应急处理规定进行。

第五十四条贷款业务接口应急处理,由于信贷管理系统与核心接口出现错误引起两大系统不能对接的,经总行批准,可执行同城灾备备机切换处理。

第五十五条接口程序无法获取信贷管理系统业务数据的,首先联系科技开发部进行抢修,3个工作日无法抢修完毕的,经总行批准可以撰写书面说明上报至监管报送部门;或使用手工录入机制将上报数据手工录入并实行上报。

第十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部门要保障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即网络的畅通,主要分管部门为授信管理部、科技开发部及应用部门。

第五十七条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是行内数据信息,严禁客户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总行管理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泄密给与业务不相关的部门及个人,如发现上述问题,为保护我行信息安全,不排除使用法律手段维权。

第五十八条操作人员严格按照用户使用要求操作系统,严禁出现使用公共用户现象,该现象一经查出,随即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进行全行通报。

第五十九条操作人员要保护自己的口令密钥,严禁向他人泄漏,出现泄漏密钥引起的案件,首先总行要对追究使用泄漏密钥作案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其次亦要追究泄漏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未出现案件但查出有泄漏情形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及行内通报。

第六十条总行管理部门人员利用管理权限作案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滥用管理权限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并进行行内通报。

第六十一条信贷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改密钥,以保障密钥的安全性。

第十三章差错处理及处罚

第六十二条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源差错情况由信贷管理系统运行主管负责管理、监督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信贷管理系统中数据差错要及时进行登记,按季度统计差错情况,及时反馈,定期通报数据差错情况。

第六十四条对操作失误、数据差错和运行维护,实行“台账登记、按季通报、奖惩严明、年终考核”的办法。

台账登记:

因操作失误、采集信息失真等造成的信息数据错误,需填“信息调整授权书”的按该表进行逐笔登记,对要件缺失,数据错误等也要进行登记,公司业务部、小企业服务部、个人业务部、授信管理部等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按(附件1银行信贷系统应用差错及问题台账)内容登记,授信部定期汇总。

按季通报:

根据汇总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差错情况。

奖惩严明:

对操作差错,出现一次对支行罚款100元;对数据、信息采集失真导致业务流程不能进行的,一次对支行罚款100元;对录入不及时、录入要件缺失,发现一次对支行罚款50元;对因数据不完整、数据错误,造成上报监管报表出现差错的,一次一笔对支行罚款200元;对信息维护工作不力,连续多次出现问题的,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对支行罚款200元,对无差错的给予奖励。

罚款通知单见(附件2:

银行信贷数据差错罚款通知单),授信管理部每季汇总后下发“银行信贷数据差错罚款通知单”支行将罚款划总部计划财务部指定账户。

年终考评:

对系统管理的好、问题少的支行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对差错多、问题多的支行给予扣分处理。

注:

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及其他系统的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于年6月30日执行。

同时废止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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