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合同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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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合同协议书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合同协议书
工程建设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施工需要,现将工程进行投资建设,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第二条工期、进度及工程量
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以甲方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准;
工期:
天;
具体工期视施工情况,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
其间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另行约定。
进度要求:
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工期要求,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分包范围各分项工程项目。
工程量:
1、工程量见附表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测算方法:
最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乙双方确认的并经审计后的最终有效计费工程量为准。
施工设备要求:
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为准。
技术参数与材料要求:
满足设计技术规格书及设计施工图的要求。
施工内容:
按设计施工图纸施工,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
第三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等级。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及计费方式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人民币¥元。
具体费用组成见附件分项工程量清单,除了属于业主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或总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可以调整因素外,本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费方法,合同价款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合同单价按甲乙双方议定价格确定。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无。
2、工程款支付:
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起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和验收按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方式及办法:
工程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阶段验收资料或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
由政府承认的审计部门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推荐打开范文网wWw.haOworD.Com)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乙方责任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险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九条 争议、违约和索赔
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十条 其它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
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保险。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列出。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副本四份,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合法代理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
安徽省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省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签订合同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工程进行监督。
第四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标准,不得任意压价、抬价、压工期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招标工程以投标中标价、工期及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为准,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证
明,委托代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出具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第六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
当事人具有相应资质;
工程实施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当事人签订勘察、设计、电梯安装、维修、施工合同等,必须使用国家、省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和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罚原则。
第八条凡不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发包方,必须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单位监理,由其对工程项目实施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并进行合同管理。
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当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承发包双方应该参照国家或者省颁发的有关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以确保工程质量。
没有具体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条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合同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作为依据,根据成本、利润、税金的价格结构形式,通过招标投标,承发包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同时还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市场变动因素。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约定对价格进行适应的调整。
发包方不得以带资垫资、压级压价为条件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取费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月初预支、按月结算,按月预支、分段结算,按部位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办法。
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根据统一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竣工结算为20到45天,月终结算为5天。
第十四条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对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发包方也可分别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并签订承包合同,但不准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五条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具备一、二级资质的,在组织工程项目施工时,可以将建设项目中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
分包单位的工程应获得建设单位认可;建设项目的主要单位工程,单位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自行组织施工;禁止转包工程。
分包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向总承包负责;分包工程因质量、工期和分包行为造成违反总承包合同的,由总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发生抵触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正本两份,承发包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按规定招标、投标。
对已取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标时可以按不同命名等级加分。
第十八条承发包双方报请合同审查和合同鉴证时,应提交以下主要文件和证明材料。
合同原本;
《营业执照》副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当年的投资计划文件、规划许可证;
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与施工合同有关监理合同文件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其他按规定须提交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应签书面协议,并于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原鉴证、备案部门。
第二十条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未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对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订立合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登记管理条例》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或者以上述行为签订合同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发承包、肢解分包、非法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或者以此行为签订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依法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以下利用建设工程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局第38号令《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以罚款。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6、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当事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要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侵占的资产,并处以罚款。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3、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业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违反本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暂行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办法的违纪行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对当事人警告、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监察决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蔽的,由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或由其所在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
1998年03月13日实施日期:
1998年03月13日
(地方法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投资:
二、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协议书;
2.中标函或委托书;
3.监理投标函;
4.通用条件;
5.专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提供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附录c——收费金额和支付。
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附录b中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附录c中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五、服务期限
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完成。
六、合同的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委托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为一方与___为另一方签定。
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中标函;
上述投标书;
合同条件;
规范;
图纸;
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
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或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