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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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2015年11月17日)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作要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思路,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

原中小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坚持从满足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出发,结合全省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具体标准条件》。

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标准条件,可高于省定的具体标准条件。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着眼于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其中,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各市要加强对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在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方式,综合运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办法,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增强评审公信力。

3、完善和严格评聘工作程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从申报、推荐、呈报、评委会组建、同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公布等逐个环节加以明确,确保评聘程序科学规范、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客观公正。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单位)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层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指标确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统筹兼顾岗位、学段、学科、层级、地区等结构要素,科学制定全省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具体方案,评审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经批准同意的正高级教师直接聘任,不占用学校(单位)高级岗位。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竟聘上一职称层级岗位,由学校(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对历史原因和政策因素形成的超出岗位结构比例聘用情况,由学校(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确定的本年度可聘用岗位数额开展评聘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省政府成立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处室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除正高级教师外,由各市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

各学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改革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内部人员过渡、职称评聘和聘后管理工作。

(二)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要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准备工作,结合实际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照改革政策认真梳理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点研究和妥善处理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新矛盾。

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三)科学谋划,有效推进。

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加强舆情监控,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讲清说透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精神和政策规定,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具体操作中,要注意处理矛盾和焦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预案。

要加强对各地深化改革工作的指导,根据工作进度开展督促检查,注意把握地区间的统筹协调和政策一致。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人数多、影响大,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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