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补助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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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补助资金

芜湖市技能培训及技能鉴定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技能培训工作管理,统一培训和鉴定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促就业的工作实效,根据皖政〔2008〕5l号、省财社〔2006〕137号、省财社〔2007〕911号、省劳社秘〔2007〕130号、省财社〔2007〕11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各类就业困难人群免费参加一次技能培训。

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私经营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军人及运动员退役自谋职业的、各类农村劳动力、残疾人、“两劳”释放及其他失业人员。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之前,《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仍作为参加免费培训的凭证。

劳动预备制培训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在就读的初、高中毕业班学生。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企业生产一线的技术工人。

   第三条 实施政府扶持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产生,每两年招标确定一次。

定点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按规定享受的就业培训补贴、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至机构帐户。

   第四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相关培训资料;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中,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实施不定期督查,并依据不同类型专业的培训周期定期审核补贴资金。

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审批一次,时间暂定为每年9月份。

第二章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对就业困难人群培训专业实行分类补贴。

依据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周期等因素,原则上按理论与实操培训学时各占一半的教学设置,暂分为A、B、C、D四大类(具体职业分类见附件1)。

   

(一)A类是指技术含量高,培训成本大、周期较长的制造类、机械维修类、餐饮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400学时;

   

(二)B类是指技术含量较高、培训成本较大、需要一定的培训周期的电子装配类、家电维修类、建筑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300学时;

   (三)C类是指有一定技术含量,需要一定的培训成本、培训周期不长的加工类、生产操作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200学时。

   (四)D类是指技术含量一般、培训成本不大、培训周期较短的服务类等职业(工种)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120学时。

   各类培训专业补贴标准暂定为:

A类800元/人,B类600元/人,C类400元/人,D类200元/人。

   第六条 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挂钩。

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开展培训情况,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学员获证情况,提交申请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芜湖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3);

   

(二)《芜湖市就业再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附件4);

   (三)《芜湖市就业再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明细表》(附件5);

   (四)《就业服务卡》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职业培训"内容;

   (五)参加培训学员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参加培训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定向式技能培训补助

   第八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在组织定向式技能培训时,应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填写《芜湖市就业再就业人员定向式技能培训计划表》(附件6),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九条 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享受定向培训补助,按实际组织培训并实现就业人数计算,并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相应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十条 定向培训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一次一申报。

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单位,在组织就业困难人群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并实现就业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交补助资金书面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审查后的组织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计划;

   

(二)《芜湖市就业再就业人员定向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7);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向式、订单式培训合同;

   (四)《芜湖市就业再就业人员定向式技能培训明细表》(附件8);

   (五)参加培训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参加培训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七)其它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享受定向培训补助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定向式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按本细则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对即将毕业的初高中学生,采用“2.5+0.5”的培训模式,将学制教育和技能培训相结合,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分别对应四类108个专业,按每人给予定点培训机构一次性200、150、100和50元的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开展培训情况,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学员获证情况,提交申请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芜湖市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9);

   

(二)《芜湖市劳动预备制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附件1O);

   (三)《芜湖市劳动预备制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明细表》(附件11);

   (四)学生学籍表;

   (五)参加培训学员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参加培训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

证书的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对企业生产一线在岗人员,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其培训补贴标准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定点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开展培训情况,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学员获证情况,提交申请补贴资金的书面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芜湖市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2);

   

(二)《芜湖市岗位技能提升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勤表》(附件13);

   (三)《芜湖市岗位技能提升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明细表》(附件14);

   (四)参加培训学员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五)参加培训学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复印件;

   (六)查验《劳动合同书》原件和提交其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鉴定补贴的标准为:

   

(一)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

A、B类补贴标准200元/人;C、D类补贴标准1OO元/人。

   

(二)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证书的;A、B类补贴1OO元/人;C、D类补贴培训50元/人。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积极为就业再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按期分批集中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鉴定补贴资金书面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芜湖市鉴定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5);

  

(二)《芜湖市技能培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明细表》(附件16);

   (三)《就业服务卡》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内容;

   (四)参加技能鉴定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五)参加技能鉴定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六)由各类定点培训机构提供的参加技能鉴定的学员花名册;

   (七)其它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定补贴数额。

审批鉴定补贴资金的时间和次数原则上与培训补贴同步。

第七章培训监管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为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类培训定点机构,违反职业技能培训各项管理规定,由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扣减培训补贴金,直至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各类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拨付,按实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人数为准;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拨付,按实际考证人数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第一节课向培训学员宣布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培训学时和公布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举报电话(3837445),并宣读本细则“培训监管”相关要求。

培训期满后由学员填报培训质量反馈意见表,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各类培训定点机构,应与培训学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不定期地抽查各类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并全程监督技能鉴定的考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类培训实行预报制。

定点培训机构须于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期培训安排计划,并附《芜湖市就业再就业人员各类培训开班计划表》(附件2),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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