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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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跨国公司避税案列.pptx

跨国企业避税案例以谷歌为例跨国公司避税以苹果为例1两个相关规则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规则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操控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从而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达到降低企业集团总税负的目的。

由此,各国一般都有转让定价的规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rmslengthprinciple)。

独立交易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关联企业之交易定价要如同非关联企业一样。

公司一般来说属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也税法上一般也只就自己的所得纳税。

子公司的利润在进行股息分配汇回给母公司之前,母公司一般不需要就子公司的利润进行纳税。

为了防止跨国公司把利润囤积在避税天堂长期不汇回利润,各国税法一般均有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如子公司)所得需要立即当期在母公司所在国纳税。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立法始于美国,后纷纷被各国效仿。

2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1.受控外国公司规则SubpartF在SubpartF规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受控外国公司所得要当期归属于美国母公司缴税。

其中最重要的SubpartF所得类别是国外基地公司所得(ForeignBaseCompanyIncome,FBCI)。

FBCI又可以分为四个类别,国外私人控股公司所得(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Income,FPHCI),国外基地公司销售所得(ForeignBaseCompanySalesIncome,FBCSI),国外基地公司服务所得(ForeignBaseCompanyServicesIncome,FBCSI),国外基地公司石油所得(foreignBaseCompanyOil-relatedIncome,FBCOI)。

美国SubpartF所得有些重要的例外如“同一国家所得排除”(samecountryexclusion)规则,生产制造例外(manufacturingexception)具体而言,和本案例相关是FPHCI和FBCSI的两个重要例外:

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积极营业活动收取来自非关联人的特使权使用费不属于Subpart所得,受控外国公司自己制造产品然后销售获得的所得不属于SubpartF所得2与避税相关的美国税法体制2.打钩规则(Check-the-Boxrule)在美国税法下,除了上市公司会一般被认为属于当然公司实体(PeSecorporation)外,纳税人可以填一个表格,打个钩自己自由选择某实体在税法下的认定:

公司、合伙企业或无视实体(disregardedentity)。

比如美国A公司在中国根据公司法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B,在美国税法下可以选择将其视为无视实体。

结果是,美国税法下,A公司被视同在中国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A和B属于同一个法人。

美国颁布打钩规则的初衷目的是为了避免纳税实体认定的复杂问题,减轻纳税人的负担3.Section367(d)在美国税法典Section367(d)下,如果母公司把无形资产转移到新设立的国外子公司换取子公司的股权,该交易将会被视同母公司销售无形资产,应就该无形资产在未来二十年间产生的所有特许权使用费在美国纳税3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苹果美国母公司在爱尔兰注册成立子公司苹果运营国际公司(简称AOI),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由苹果公司设立的鲍德温控股无限公司,同时也成为AOI实际管理机构。

爱尔兰政府为吸引国际企业,只要实际营运位于海外原则上可以不用缴税,这家公司享有零税率优惠。

苹果美国母公司和AOI,两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共同拥有无形资产,但是此前苹果美国母公司正在研发无形资产,因此,后加入研发的AOI公司需要“加入支付”以进行合作研发,后期在此基础上买断欧洲地区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且交易定价符合美国转让定价要求。

该荷兰公司在美国打钩选择非实体公司,按美国税法被视同不存在。

AOI把无形资产许可给荷兰公司。

荷兰公司向AOI支付大量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金额符合荷兰转让定价要求。

第二步,荷兰设立荷兰子公司第一步,子公司AOI的设立第三步,ASI在爱尔兰设立AOI又在爱尔兰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实际在爱尔兰营运的公司苹果销售国际公司(简称ASI),适用爱尔兰12.5企业税率;ASI在美国同样打钩视同为不存在。

荷兰公司把无形资产再许可给ASI,爱尔兰营业公司向荷兰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ASI把该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动中,向欧洲非关联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

避税原理:

规避367条款。

苹果产品软件产品作为无形资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以较轻松地进行进一步开发。

此时,苹果加州母公司只需就AOI的“加入支付”款项缴纳不多的税。

且AOI无需计提特许权预提所得税。

避税原理:

在美国税法下,荷兰公司在美国税法下和爱尔兰控股公司属于同一法律实体,同一法律实体内部款项支付不会产生纳税所得。

另外,爱尔兰控股公司的实际机构管理地设在BVI。

根据爱尔兰税法,实际管理机构不在爱尔兰的公司不需要在爱尔兰纳税。

BVI没有企业所得税。

避税原理:

(1)利用打钩规则的漏洞,根据美国税法,AOI、荷兰子公司和ASI看做一个整体,由于ASI实际积极运营,三者整体可以看做积极经营,则可以适用受控外国企业企业规则(CFC)规则除外,即利润留在AOI不会被视同股息汇回在美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由于荷兰子公司和ASI是非独立实体,所以ASI向荷兰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荷兰公司向AOI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按美国税法都视同没有发生,不会成为SubpartF所得。

(2)ASI把无形资产用于欧洲的营业活动中,向欧洲非关联的客户收取广告费、特许权使用费等营业收入,爱尔兰ASI在其他欧洲各国也不需要缴税或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收。

理由:

根据税收协定以及其国内税法,积极营业所得不需要在来源国缴税,除非爱尔兰营运公司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如分支机构);即使在来源国(如英国)设有常设机构,积极营业所得扣除支付给爱尔兰营运公司的特许使权使用费后只需缴纳少量的税收;特许权使用费往往只能由居民国征税,如根据爱尔兰和英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只能由爱尔兰征税。

3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由于爱尔兰对于欧盟其他成员国从爱尔兰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时AOI可以将软件先授予荷兰子公司,再通过荷兰子公司许可给ASI使用。

此时,ASI向荷兰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爱尔兰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同时,荷兰子公司立刻将收入支付给AOI,按照荷兰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非美国市场的收入首先,苹果美国公司就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也就是iPhone、iPad等硬件终端和iTunes等软件所提供的服务转移到AOI,AOI又把这项知识产权许可给荷兰子公司。

当美国以外的苹果用户在iTunes市场上点击购买一首歌或者一个软件的时候,用户所支付的现金则进入ASI的账户,ASI向荷兰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此只保留了相当低的利润,在爱尔兰按照12.5%的低税率缴纳当地的企业所得税。

荷兰子公司需要向AOI支付特许权适用费,因此荷兰子公司只需就向ASI收取的金额与向AOI的支付金额的差价在荷兰缴纳少量的企业所得税。

最后,AOI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但是整个利润也不在爱尔兰缴税,因为AOI是在爱尔兰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在BVI的公司,根据爱尔兰税法,AOI不是爱尔兰的居民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根据BVI的税法,AOI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终利润被留在了BVI。

且因为满足CFC规则的豁免原则,所以只要利润不汇回美国,都无需缴纳美国企业所得税。

3双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收筹划结构解释苹果的利润最终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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