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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合同荣兴新生建筑doc

 

工程总承包合同

补充合同

 

建设单位:

长春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

日期:

2010年月日

 

1、工程概况

2、承包范围

3、合同文件及解释次序

4、甲乙双方的人员、设备

5、甲方责任

6、乙方责任

7、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

8、工程造价

9、工期管理

10、质量管理

11、工地现场管理

12、工程分包管理

13、材料设备

14、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5、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16、竣工结算

17、奖励与处罚

18、销售配合

1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20、不可抗力

21、保险

22、文物和工程障碍

23、工程保修

24、违约、争议及仲裁

25、合同解除

26、合同生效与终止

27、合同份数

28、附件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长春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承建。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长春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

如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指政府备案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1.工程项目概况

1.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长春理工大学东校区住宅小区

地点:

长春理工大学东校区院内

1.2.工程概况:

1.2.1.工程名称:

长春理工大学东校区住宅小区

1.2.2.工程地点:

长春理工大学内

1.2.3.总建筑面积:

87084.96平方米

1.2.4.设计单位:

吉林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2.5.标段划分:

4标段,包含7#楼,建筑面积12922.83平方米。

2.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承包范围:

2.1.1乙方负责对4标段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建筑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甲方委托分包工程除外)。

2.1.2.依据:

根据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

2.1.3.乙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倒运及保管。

2.1.4.其他说明:

在承包工程范围内,甲委工程不包含在本施工合同中,甲供材料进入本合同内。

具体项目见本合同8.3条。

2.1.4.承包方式:

按合同承包范围总价包死、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3.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3.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3.1.1.本补充合同及其附件;

3.1.2.本补充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1.3.甲方、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认的会议纪要;

3.1.4.本项目政府备案合同;

3.1.5.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

3.1.6.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3.1.7.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

3.1.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3.1.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3.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补充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及施工图纸等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

双方同意不设定保密措施费用的相关约定。

3.4.国内建筑行业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4.甲乙双方的人员设置

4.1.甲方人员设置:

4.1.1.甲方驻工地代表为刘京宾代表甲方履行本补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1.2.若甲方工地代表易人,甲方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1.3.甲方按本补充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成本、变更、签证等进行管理。

4.2.乙方人员设置:

4.2.1乙方驻工地代表为王学先生(即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补充合同文件的任何修订、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要求乙方驻工地代表即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

另外总包单位进场后需要公司对项目部公章和项目经理进行授权,给我司一份正式的书面授权书。

4.2.2.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与乙方的投标文件相符。

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乙方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

其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违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2.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配备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备项目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甲方要求,需要一个项目经理)、工长(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甲方要求,需要两个工长,)、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甲方要求,需要一个技术负责人并需要水、电工长各一人)、技术员(土建、水暖、电气各一人)、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及内业资料管理员各一人。

乙方必须在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4.2.4.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监理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4.2.5.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4.2.6.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2.6.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4.2.6.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2.6.4.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2.6.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4.2.6.6.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4.2.6.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5.甲方责任

5.1.施工准备期间:

5.1.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5.1.2.甲方提供水、电接口(无论距离远近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维护。

5.1.3.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一套。

5.1.4.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应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1.5.甲方向乙方于合同签订后15日开工前10日内提供施工图纸三套,其他有关资料一套,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若加晒图纸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1.6.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图纸使用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

乙方若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2.施工期间:

5.2.1.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5.2.2.根据销售及工程进度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6.乙方责任

6.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有关权利和责任,按本补充合同文件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如乙方未能完成或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6.3.负责工地现场区域内临时设施、围挡、道路、管线的修建的维护和保养,应符合长春市建委当年相应规定及甲方的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现场围挡由甲方制作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6.4.工程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工程周报在每周周四上午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工程月报由乙方在每月22日前向甲方及监理报送,主要内容包括《本月完成工程月报》和《下月施工计划》,《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乙方应准时报送以上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6.5.按合同约定内容,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6.6.对于未正式移交甲方的已完工程,乙方应负责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或丢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

6.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保证销售通道畅通并符合甲方的要求和标准,积极采取措施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的施工工程。

6.8.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污染、噪音等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

6.9.农民工工资、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否则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6.10.工程竣工移交甲方后10天内拆除临建、清理现场,并将门窗、洁具等擦拭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拖延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6.11.乙方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务合同、负责监督,并为所有工人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6.12.乙方须严格按照《每户质量档案制度》执行,重点关注每户的渗漏、冷桥、热桥房屋几何尺寸验证等问题并建立档案.

6.13.乙方按时参加由监理组织的图纸会审,作好图纸会审记录。

如图纸中有明显问题,图纸会审时或施工前未及时提出相关问题者,所产生的费用、工期损失等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7.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

7.1.工程监理:

7.1.1.甲方委托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总监,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甲方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补充合同内容不相符合,以本补充合同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1.2.若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易人,甲方将提前七天通知乙方。

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1.3.甲方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乙方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甲方代表的签字,特殊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发出指令。

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不得借故拒收甲方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乙方无故拒收甲方或监理文件的,甲方可会同现场监理人员留置该文件,并形成情况说明由甲方及现场监理人员共同签字后,视为已将该文件送达乙方。

7.1.4.甲方授予监理的职权的范围乙方必须执行。

乙方应接受监理对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进度控制、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如有违约行为,按本补充合同进行处罚。

7.2.工程造价咨询:

7.2.1.工程图纸完成并经过审核后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开始做预算,在两个月内确定工程造价并按照双方约定的造价形式并包死工程总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造价咨询公司对乙方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完毕后由甲方最终审定。

7.2.2.在工程结算核对过程中,乙方须按咨询公司要求的核对时间安排充足的人员,以保证结算审核工作能在本补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乙方所安排的人员必须经咨询公司和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7.2.3.乙方须按咨询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及汇总表等结算相关资料。

7.2.4.双方的核对工作应符合细致、公平、可复查性的原则,双方在核对过程中及时做好核对备忘录。

7.2.5.若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满足本补充合同的相关要求而引起结算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7.2.6.在结算过程中乙方不得宴请咨询公司人员或向其行贿,如果发生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如咨询公司人员对乙方提出无理要求或索贿,乙方应予拒绝,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工程造价

8.1.合同价款:

8.1.1.暂定合同价款为:

¥15,500,000元(小写)。

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万圆整(大写)。

8.1.2.合同价款是由甲方根据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出来并经乙方确认的价款。

本工程采用预算加签证总价下浮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总价包死。

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执行吉建造【2009】14号文件,总价下浮5%。

工程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ijd-fy-2009)确定工程类别。

在措施项目费中夜间施工费、冬季施工增加费不计取,已完工程保护费按实际情况计取。

间接费中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监测费不计取。

总包服务费中只计取塑钢门窗、外保温工程的施工配合费,按该项工程造价的2%计取。

构件增值税不计取,越冬维护费按照越冬维护方案经甲方审批后按实计取。

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

机械、人工费用调增计入总价参与下浮。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调增不参与下浮。

8.1.3.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

8.1.3.1设计变更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如果定额中没有相应或类似定额子目,则采取市场询价或双方协商的方式共同确定单价。

8.1.3.2现场签证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如果定额中没有相应或类似定额子目,则采取市场询价或双方协商的方式共同确定单价。

8.2.材料价格调整原则:

本工程只对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找材料价差。

材料的基准价格是由甲方根据长春市政府官网公布的价格结合市场价格制定的。

在承包总价中的材料基准价格与实际施工中材料市场价格相比较有浮动将进行材料价格调整。

价格以每月甲方发布的价格为准。

最高不超过长春市政府管网公布的价格。

具体可调材料如下:

8.2.1商品混凝土、钢筋、木材价格相差±5%(含5%)以内时不调整,超出±5%部分给予调整。

调整时间从桩基础施工完成到主体封顶。

8.2.2、水泥价格相差±5%(含5%)以内时不调整,超出±5%部分给予调整。

调整时间以甲方确定的实际日期为准。

8.2.3、已经包含在内的消防工程、弱电系统暗覆设部分由乙方施工。

8.2.4、图纸内工程量不予调整。

8.2.5、桩基础检测费由甲方负责。

8.3甲委工程:

门窗工程、外墙涂料、外保温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降水工程、桩基础工程、铁艺栏杆工程、防雷工程、基础土方工程。

甲供材料:

煤矸石空心砖、外墙瓷砖、内墙瓷砖、地砖、配电箱(含电器元件)、电缆、电线、电气pvc管材、开关、插座、走廊灯具、电表、浪涌保护器、水表、换热站水泵内的给水供暖设备、给水、下水、采暖等塑料管材、铸铁管材,散热器、各种阀门、排烟设备、风机。

其中防盗门、楼宇对讲门、管道井门、防火门、外墙涂料、电梯工程、消防工程、降水工程、桩基础工程、铁艺楼梯扶手工程、不计取任何费用,乙方必须按施工要求给与配合并做好成品保护,其中电梯工程由电梯施工方负责措施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相关辅助措施,塑钢窗工程、外墙保温工程付给该工程造价的2%配合费,由乙方提供施工所用的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工具。

基础土方工程中,机械挖土由甲方委托施工,乙方配合管理,人工清理部分由乙方施工按定额执行,计入总价。

回填土机械回购土方由甲方委托施工,人工夯填由乙方施工按定额执行,计入总价。

以上甲委项目施工所用的水电等费用由该项目施工方承担。

乙方无条件提供水源、电源接驳位置。

甲指材料:

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

指定厂家或品牌由乙方采购。

8.4乙方自购的各种建筑材料及构件配件必须有正规厂家的出厂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单。

进场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按规定必须进行二次检验,费用乙方负责。

主要建筑材料必须经甲方、工程监理确认方能进场。

8.5.乙方对甲供材料设备的计量、验货、倒运、保管等相关费用不计取。

乙方负责检验试验并承担费用。

8.6.招标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代交,从工程款中扣除。

2.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各家分摊。

办理招投标所需各种文件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6现场围挡等施工现场共用设施由甲方制作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照各家建筑面积分摊。

9.工期管理

9.1.工程总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5月25日竣工日期:

2011年6月30日。

9.2.工程进度计划:

9.2.1.乙方应于本项目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拖延每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甲方和监理在提交后的7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可视为同意。

9.2.2.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乙方必须按审定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各施工节点完成,在每个工程施工节点(按合同拨款节点)每拖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

如乙方在下一个施工节点按时完成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返还上次违约金。

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竣工时间未完成,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1‰/天。

9.3.乙方在确定节点工期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及节假日等因素(除本补充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以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9.4.本补充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补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四方(甲方、乙方、监理、设计院)竣工验收之日,若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日期为乙方整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9.5.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监督和检查。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的,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9.6.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甲方进一步的指令。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7.工期提前:

如由乙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经甲方、监理批准后执行,甲方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但不支付提前竣工的有关费用;如由甲方提出需提前竣工日期或某项控制工期,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各项措施以满足工期。

9.8.工期延误:

9.8.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工期延误的相关费用:

9.8.1.1.本补充合同定义的不可抗力(本补充合同定义以外的不可抗力的影响已由乙方在合同施工总工期中综合考虑);

9.8.1.2.甲方未能在开工前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9.8.1.3.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9.8.1.4.甲方不按时提供图纸,或设计变更;

9.8.1.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更换的;

9.8.1.6.甲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或按时组织验收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工期延误的;

9.8.1.8.本补充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9.乙方在上述9.8.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9.10.凡由于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质量管理

10.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主体结构达到长春市“君子兰结构杯”。

单体工程达到现行国家质量检验评定优质工程标准。

10.2.甲方质量要求:

优质工程。

10.2.检查和返工:

10.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10.2.2.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2.3.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检验合格,由提出要求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3.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补充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资料,如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隐蔽施工前对验收合格部分不能做任何改动;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及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10.3.2.对于本补充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10.3.2.1.基础工程:

测量放线→土方开挖→基础垫层→防水→模板→钢筋绑扎→混凝土→土方夯填→面层。

10.3.2.2.主体及装饰工程:

测量放线→钢筋绑扎或支模板→支模板或钢筋绑扎→混凝土→砌体→砼表面处理→抹灰(分层验收)→油漆或其他饰面。

10.3.2.3.楼地面工程:

楼地面测量放线→洞口处理→地面清理→砂浆找平→防水→保护层→其他面层。

10.3.2.4.门窗工程:

门窗框初步固定→塞缝→收口。

10.3.2.5.屋面工程:

面层清理→找平层→隔热保温→找平层→防水→保护层。

10.3.2.6.设备安装:

a)给水管暗设定位→给水试压→系统试压

b)排水管坡度→伸缩节、检查口设置→存水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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