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自述也能做为推翻一审判决的主要证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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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自述也能做为推翻一审判决的主要证据
当事人的自述也能做为推翻一审判决的
主要证据(也是唯一证据)!
华盖创意公司诉祈福母婴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祈福母婴公司一审提交了美国盖帝公司网站中的涉案图片水印(署名),证明该涉案图片中的水印(署名)有多人署名,因此,权利人不明确,不能证明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
一审法院支持了祈福母婴的观点,但二审法院以该图片下方有版权声明为由,认为祈福母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华盖公司拥有著作权。
该判决逻辑混乱,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一、因为中国华盖公司的权利是来自美国盖帝公司的授权,因此,美国盖帝公司的网站的图片水印(署名)和中国华盖公司的网站的水印(署名)不一致时,应当以美国盖帝公司的网站的水印(署名)为准,而法官却直接以中国华盖公司的网站的水印(署名)为准,并以此认定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属事实认定错误。
其应当根据美国盖帝公司的网站的图片水印(署名)来认定著作权。
而美国盖帝公司的网站的图片水印(署名)有二个,一个是:
“gty”另一个是“GeorgeDoyle”,由此说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可能是“GeorgeDoyle”也有可能是“gty”。
因此,祈福母婴提供了相反证据,华盖公司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否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版权声明仅是华盖公司的自述,怎能做为推翻一审判决的主要证据(也是唯一证据)。
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推定著作权的依据是署名,而非版权声明;
三、该版权声明和2012年的版权声明对比,可以发现其删除了“拥有合法的版权权利”,说明该版权声明并没有主张华盖公司拥有版权,仅是说明该图片是有版权的,至于权利人是谁则没有说明;
四、从第一次庭询到第二次庭询间隔了6个多月,目的就是为了让华盖提供版权声明的证据,但因其提供的是复印件,被上诉人没有确认。
法官却直接使用了被告提供的证据中的上述版权声明。
但是,该版权声明没有质证,不能做为判决的主要证据;
五、法官事实认定错误,法官调查称,该版权声明在图片下方,而事实上,该版权声明是在图片后的第二页,即然不是在图片下方,则该版权声明与该图片未必有关联性;
六、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被上诉人仅需提供相反证据,而非充足证据,即只要提供合理的质疑证据,而非推翻性证据,二审法官故意混淆概念,称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诉人的证据;
七、事实上,华盖公司是图片代理商,其对大部份的图片没有著作权。
网上有很多报道,认为华盖以诉讼做为盈利的手段。
一审判决摘要:
二审判决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