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及改造暴力犯之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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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及改造暴力犯之方法
浅议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及改造暴力犯之方法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
暴力犯罪又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极端攻击性行为。
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和抢劫罪等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
暴力犯罪是最为古老,最为原始的犯罪类型之一,西方学者一般把它与财产犯罪合称为传统犯罪。
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因而又称面对面的暴力犯罪,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
因此,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的趋势,习惯上去却仍被称为体力犯罪。
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总和,但在社会公众看来,暴力犯罪是最令人感到恐惧的犯罪。
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
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或恐惧,在肉体创伤痊愈以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
通常人们所说的犯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指暴力犯罪问题。
暴力犯罪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
例如,可以分为个人暴力与集团暴力;青少年暴力、老年暴力和女性暴力;预谋型暴力和激情型暴力;贪利型暴力和性暴力;政治暴力和非政治暴力;严重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等等,因此,为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或减少暴力犯罪,是目前应当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
二、暴力犯罪的特点
1、从行为来说,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残酷性、冒险性等特点。
作案手段和工具一般比较简单原始,例如杀人一般使用棍棒、砖石、刀斧、匕首等钝器或锐器,或采用拳击、卡喉、溺死、投毒等方式。
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凭借智力而不是体力来完成的暴力犯罪越来越多。
2、从类型来看,杀人、强奸、伤害等传统类型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器、抢劫银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新的犯罪类型也已经出现,直接指向社会进行报复、泄愤的政治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
比如近年来在我国新疆制造恐怖暴力犯罪的东突犯罪案等。
3、从时空分布来看,杀人、强奸行为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流氓斗殴行为则是城市高于农村。
抢劫主要发生在城市的近郊。
从作案的具体场所来看,杀人和强奸案发生在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住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发生在小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的抢劫案以及最近发生在一些大城市驾驶机动车飞车抢夺案占有很大的比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飞车抢劫抢夺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从时间来看,强奸案多发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为最;抢劫则由以前多发生于年初岁末转为无明显的季节性分布。
4、从犯罪人来看,暴力犯罪在绝对数上男性多于女性,但是据统计,女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女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比重却高于男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男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的比重。
女性暴力犯罪因婚恋和奸情而发生的比男性尤为突出。
另外,近年来的统计数字表明,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为多,且具有一种低龄化并且向校园蔓延的趋势。
三、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
即“压抑——诱发”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型。
具体的描述如下:
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与冲突就转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亦即暴力犯罪。
具体说来,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
1、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人生早期经验,缺乏理解与友爱的人际关系等。
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
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的,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
不难理解,一个在非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比在一个充满暴力的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更少暴力倾向。
2、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当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的一方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用以泄愤报复。
纠纷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易发生暴力行为。
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官僚主义、不依法办事或者不能秉公处理,都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而引起恶性案件的发生。
3、婚恋挫折
婚恋的挫折常常导致厌世、自杀或杀人。
而易于导致婚恋挫折和纠纷的情况主要有:
包办婚姻;一见钟情,草率结婚;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未婚同居,三角恋爱;恋爱中断,人财两空;以及现在的一夜情等等。
4、暴力渲染
有研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的儿童或成人,比没有看到过的人更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强度。
如果他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
因此报刊、影视对暴力事件的宣传报道,哪怕它无意于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但可能实际上起着暴力犯罪的渲染作用。
众所周知,在美国9.11发生后一段时间,电视镜头曾多次播放基地组织劫持飞机撞向世贸中心的图片,后来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就禁止了这种实际上可能起到暴力渲染的行为在电视上的播放。
5、被害人的积极作用
暴力犯罪常常是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中产生的。
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肃,首先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个人被害的诱发因素。
通常人们认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为的被承受者,在暴力犯罪中则远非如此。
有些暴力犯罪是被害人的行为激发的。
最近几年有些黑心的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当民工索要工资时甚至对民工兄弟动辄使用暴力,引起民工的反感,以致引发老板被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6、暴力犯罪人的个性缺陷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
易冲动,缺乏抑制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
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四、影响暴力犯性格形成的因素
暴力犯性格的形成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近期本人通过对监狱暴力型罪犯的地域分布、经济发达程度、家庭环境、社会关系、受教育程度、个人经历、改造轨迹等因素的调查发现,在其性格形成中起主要作用的因素是地域因素、人的因素、文化因素。
1、地域因素。
暴力型罪犯性格形成与地域因素息息相关。
从调查的情况看,地域因素占有主导地位。
在受调查的罪犯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
(1)经济运行程度不同,暴力犯罪率也不同。
凡是欠发达地区暴力犯罪率就高。
经济发达的地区相对较低;
(2)偏远地区传统习俗养成了暴力型罪犯野蛮、凶残的性格,这种性格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地域反差失衡心理,强化了暴力犯性格的形成和巩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流动人口逐渐增加,一些相对落后封闭地区的人们不甘心在原有的土地上发展,走南闯北四出打工。
其中有些人在愿望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产生了强烈心理反差,心理严重失衡,从而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继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这在暴力犯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在暴力犯性格形成中至关重要。
(1)独特的风土人情。
不同地区都有自己世袭相传的风土人情,使其从小耳濡目染,并养成了一定的性格。
如湖北、河南、贵州等地大多数暴力犯受地区风土人情习惯影响较大,犯了罪是破罐子破摔,宁折勿弯。
(2)接触群体的相对特定性。
暴力群体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没有固定的职业,喜欢到处乱窜,纠合性强。
有的起初是打工,后因生活无着落,演变成暴力犯团伙。
这些人有的相互利用,有的相互传授经验,逐步形成了暴力犯群体自身的特点,具有很强的盲目性、突发性、凶残性。
(3)绝大多数暴力犯走向犯罪的行列,与家庭环境的不稳定颇有关系。
有的父母双亡,有的离异,有的父母本身就因暴力犯罪被判刑,是改造世家。
有的经常打架、吵嘴,加之有的地区男人在家享有至高无上的男权地位,越是落后、偏远地区这种情况越明显,导至暴力犯犯罪手段的残忍化和不计后果。
3、文化因素。
文化因素对暴力犯性格的影响主要有影视文化、传统文化、自然文化。
(1)影视文化。
从调查情况看,有87%的暴力犯都看过枪战片、武打片或者以暴力为题材的影碟片等。
这些影视文化对于过早失学,流入社会的青年的性格有深刻的潜穆默化作用。
(2)传统文化。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文化,体现在浓烈的风俗习惯、祭祀活动、民族节日纪念活动中。
某些传统文化活动中的尚武精神与暴力倾向对暴力犯性格形成具有格式化的影射力。
(3)自然文化。
从调查的情况看,暴力犯中初中以下的文化程度的占89.72%;多数犯人初中没有毕业,就走向社会。
从调查情况还可以看出,大多数暴力犯都有前科,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这造成暴力犯性格行为放纵,遇事易冲动,自控力差,容易走极端。
五、当前狱内暴力型罪犯表现出的性格特点
经过调查分析,当前狱内暴力型罪犯的性格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改造意识淡化,功利主义强化
从调查的暴力犯来看,有67%的人改造意识淡化,身份意识不明确。
在改造中只求过得去,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罪犯的功利主义强化,只要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
有的罪犯甚至直接和干警谈改造条件,要求干警承诺给奖励,才好好改造,否则就消极改造。
他们改造的目的只为了拿奖励、减刑,捞现成为主,这使得监狱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2、性格、情感不稳定,遇事不计后果暴力型罪犯年轻者居多,身体素质好,性格上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他人的责任感、义务感、同情心,法制观念淡薄,遇事易冲动,情绪反差大,自我控制力差,且不计后果。
如罪犯陈某因发劳保用品,他犯讲等干部来了再发,陈犯因家中有事心情不好,上去就给发劳保的犯人几拳,将其击倒,致该犯昏迷,并伴有呕吐现象,为此,陈犯受到禁闭处理。
在禁闭期内,表示回队后好好改造。
当陈犯回队后,认为一年的改造完了,就装病消极改造,反复性明显。
像陈犯这样的罪犯在这次调查中占到28.7%。
3、易成纠合团伙,报复心理严重
由于暴力犯接触群体的相对特定性,在犯罪的过程中参与过犯罪团伙的占32.8%。
这些人由于分管分押的需要,有的分在同一监区改造,客观上给他们创造了纠合的条件。
加上一些性格相同的所谓谈得来的也极易形成纠合性团伙。
当这些罪犯在改造中受到委屈时,他们要用自己的方式去解决,进行报复。
这一特征在涉黑罪犯中表现得更加明显,他们认为自己不能吃亏,否则没有“面子”,有的甚至不惜被严管、加刑,也要进行报复,充分暴露了他们固执、粗野、凶残的一面。
4、改造手段弱化,抗管抗教增加
由于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的推行,罪犯及其亲属对监狱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从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到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从干警的工作纪律到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了了解和掌握;加上监狱改造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改造手段弱化,导致暴力犯对抗管教的现象加剧。
如罪犯闻某,认为自己身体不好,能坚持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已相当不错了,当因改造需要调至其他监区改造时,该犯不愿去,且大骂干警,虽受到禁闭处理,但影响极坏。
从调查情况来看,抗工抗管的绝大多数是暴力型罪犯。
六、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及改造暴力犯的方法
(一)暴力犯罪的防止对策
1、加强社会调节,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运用社会政策,加强社会调节,以克服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种种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是预防暴力犯罪的基本环节。
这些方面的措施具体包括:
调整阶级关系、改善人际关系;切实解决工资、物价、交通、住房、教育、就业等社会问题;公平调整不同利益阶层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有人说在我国现阶段上学、住房、医疗是压在人民头上的新的三座大山,这确实表明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宏观调控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
因此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在以上几个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尤其是保护民工利益、上学、教育、医疗等社会问题比较严重的领域更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以切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对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使人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以及各种人际关系。
3、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首先,要动员整个社会都重视解决民事纠纷,把解决民事纠纷纳入各级政府、机关、厂矿、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去,做好疏导、教育、管理等工作。
其次,要加强基层组织工作,健全居委会、村委会、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积极调处民事纠纷。
当然,人民法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法院更要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的优势,钝化矛盾。
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对新闻媒体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杜绝暴力渲染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好书刊、影视出版作品的审批关,对于那些利欲熏心,通过非法出版、发行、传播渲染色情、暴力的作品来获得金钱的不法分子,必须予以惩办。
同时在正面的宣传报道中,也应当充分估计到可能引起的社会心理效应,不要过多描述暴力犯罪的作案情节,这也是很重要的却是往往容易忽略的。
5、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暴力犯罪行为
其一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就要建立健全暴力犯罪的信息网络和报警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暴力犯罪的动向,做到信息畅通;建立同暴力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构;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和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的监督与管理;加强治安联防,组织力量进行巡逻、盘查等工作;对于那些公然蔑视社会秩序和法制的暴力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以儆效尤。
其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应当极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穷尽各种调节手段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司法为民,这也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应当达到的本质工作要求。
(二)改造暴力犯的方法
1、文化熏陶法。
根据暴力犯文化水平偏低,从自然文化和社会文化两个方面组织学习。
用一些古今典型、历史人物及中国各地名胜人文景观进行熏陶,从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角度进行教育。
2、人员搭配法。
根据暴力犯性格特征,易纠合、情绪不稳,遇事不计后果,在人员的安排上进行合理组合搭配。
将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气质的暴力犯进行有机的组合,这样可以避免形成团伙或者发生打群架的现象,更有利于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
3、环境约束法。
根据暴力犯的特点和心理,对其生活环境的布置要合理,讲冷色调;同时创造相对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其在相对融洽的环境中自我约束的同时强制约束。
如对一些转岗培训的犯人就要实行相对集中较为严格的整体约束法,使他们的行为从不自觉到自觉。
4、系统教育法。
主要做法有:
(1)主题教育与讨论相结合。
每周有一个与暴力犯相关的主题内容,利用集中管理的时间进行讲授与讨论。
(2)罪犯亲身体验示范和当场评比相结合,这样既占有了犯人的空余时间,又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5、个别教育法。
主要做法有:
(1)聊天与启发相结合;
(2)鼓励与疏导相结合;(3)警戒与感化相结合。
6、延伸教育法。
主要做法有:
(1)规劝法。
包括犯人之间的规劝、亲人接见时的规劝、规劝小组针对个别问题针对性的规劝等。
既起到了缓冲矛盾的作用,又起到了控制该犯的作用。
(2)典型榜样法。
主要有好的典型、差的典型、转变大的典型,不论大小,只要是好事,就可以利用墙报、讲评、集体教育时,点名广泛地讲评、表扬。
以满足暴力犯的爱荣誉、爱面子的心理。
(3)汇报法。
让做得好的犯人或差的犯人上台汇报,进行正反激励。
(4)签订帮教协议,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承诺帮教。
总之,暴力犯罪是对社会有较大危害的犯罪类型之一,但不是不可预防,犯罪率不可降低的。
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构建稳固的防范机制。
暴力犯也不是不可以改造好的,需要监狱和社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一人一对策,触及心灵,培养观念,重视行为养成,使他们早日成为社会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