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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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企业
名称
企业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登记机关
营业期限
□至年月日□长期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负责人姓名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分支机构被上级企业撤销。
□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其它原因:
。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隶属企业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注:
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
的□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颁发及归档信息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类型
核准
日期
业务号
受理通知书
文号
()外资受字〔〕年第号
准予登记
通知书文号
()外资字〔〕年第号
颁照情况
正本个编号:
副本个编号:
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
领
取
人
签字
发
照
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备注
证照打印
日期
打印人
归档日期
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备注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5“承诺书”;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变更/备案项目”栏的“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
“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其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填写附表3“联络员信息”。
5、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设立”栏的“核算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章程(协议、合同),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8、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7.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3、8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负责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其中,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并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变更企业类型,应提交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企业的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4.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的分公司)。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3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公司应当在分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4.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6.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7、8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
4.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负责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4.第5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7】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6.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8.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3、9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8】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仅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申请注销登记)。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