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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财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17年3月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公司财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总经理对本制度的执行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财务收支的审批权和资产的管理权。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工作秩序。

(二)正确处理会计事项,及时向股东会及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纳税事项等。

(三)根据股东会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公司的财务计划,并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及提出改进建议。

(四)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有关的财务收支业务,负责资金结算工作,监督和检查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维护股东权益。

(五)根据成本控制目标及年度各项费用计划,严格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做好成本控制工作。

(六)统筹协调财务关系及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配合相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财务人员按规定实行财务会计监督,其主要内容为: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出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

(二)财务部门分三个环节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成本费用支出和贸易用款。

1、事前环节:

主要检查款项申请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检查用款额、付款方式与期限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

2、事中环节:

主要检查款项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汇出并进入对方合法账户;检查用途是否被改变等。

3、事后环节:

主要检查资金效益是否与合同目标相符;检查资金回收及回笼情况等。

(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1、出纳员不得同时负责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

(1)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其中出纳负责支票的保管,财务主管负责银行预留印鉴和财税类印章的保管。

(2)使用网上银行付款,每笔交易必须经过录入与复核两重以上的确认才能发送银行,其中出纳负责录入工作,财务主管负责网银复核的工作。

3、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和出纳的聘任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二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事项会计电算化的公司,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相关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实物资料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安排监交人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股东会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必须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尚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职务及姓名、监交人员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接收公司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股东会确定。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十)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会计人员配备要求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九条会计核算采用与财务电算化软件。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须认真审核,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的机制记账凭证须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签字。

第三章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机构及内容

第十条重大财务事项由股东会集体决议,主要内容有:

(一)公司财务计划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方案。

(四)公司项目投资方案。

(五)公司筹资方案或筹资方式。

(含向金融机构与关联企业借入款项)

(六)公司重大交易和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

(七)公司以商业信用及物业抵押进行融资和担保(含对外担保和为关联企业的担保)。

(八)主管财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委任和撤换。

(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十)企业重大费用项目的开支和财产损失。

(十一)公司对外借出资金(含关联企业借款)。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是公司为实现年度财务目标而编制的一项年度计划,是股东会进行财务控制和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利润计划,包括:

主营业务利润计划、其他业务利润计划、投资收益计划。

(二)年度经营收入计划,包括:

主营业务经营收入计划、其他业务经营收入计划。

(三)年度费用计划。

包括:

管理费用计划、销售费用计划、财务费用计划及其他业务收支计划。

(四)年度税金缴纳计划,包括:

营业税金及附加、公司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五)年度成本计划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计划。

(六)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

(七)资产购置计划,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无形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财务计划组织编制的程序

(一)公司根据股东会下达的经营目标,编制有关财务计划,并报股东会审定。

(二)经股东会审定通过的财务计划方案,由董事长签署后颁布执行。

(三)各部门在财务计划的执行期间,如发生计划与实际严重脱离的情况,按编制程序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五章财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具体采用与正威集团铜材事业部相一致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十五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事项未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采用公历年为会计年度,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九条发生外币业务时,按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金额记账。

月度终了,将外币账户的外币月末余额,按照月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其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3)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5)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6)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须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7)核算的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8)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作为资本性支出。

(9)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10)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金的增减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各项税金的计算、缴纳

(7)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8)关联单位资金的往来结算

(9)银行借贷资金的发生及财务费用

(10)无形资产的增、减、使用、

第六章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设置现金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对于外币现金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二)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小的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

(三)现金支付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费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金的使用只限于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劳保福利、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以及公司的其他零星开支。

不许挪用现金,不许以白条抵库,不许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坐支现金。

(五)一切现金收支业务,都必须由会计人员按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据实填制现金收款和现金付款凭证后,出纳人员才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六)出纳人员应及时在会计核算操作系统上对现金业务进行复核、登账签字。

(七)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数、现金支出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八)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的保管工作,监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账簿出纳人员不得监管。

(九)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支备用金时,应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原因,经相关审批程序审批,财务复核支付,业务完成后应立即报销归还,不得挪作他用或挪作下次使用。

未还清原有借支不得再次申请借支。

(十)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金的库存情况进行抽查,以保证现金的账实相符。

对于发现个人原因造成的现金短缺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银行存款管理

(1)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银行存款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外币存款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2)银行存款的收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最新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3)银行结算票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使用。

(4)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始使用,银行账户共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许签发先盖有银行印鉴的空白支票。

(5)空白银行支票的保管与支票签发的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即空白银行支票的保管由出纳员负责,支票签发的印鉴由财务部门另指定负责人保管。

(6)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须根据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的“付款审批单”到财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7)支票由财会人员签发,完整填写支票内容,包括:

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大小写金额、用途等。

(8)出纳人员负责“支票领用登记薄”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领用日期、用途、金额、支票号码、领用人姓名等情况。

(9)领用支票者必须在三天内到财务部门报账。

预期未用的,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门注销。

(10)发生遗失支票的情况,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财务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要求银行协助防范。

同时查明遗失原因,如属经办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追究经办人的经济责任。

(11)出纳人员负责“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每月终了,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12)财务部门另指定专人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

第7章往来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往来款是指公司在与各有关单位、客户或员工个人呢资金往来过程中,发生未结算的应收或应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做好重点应收款项的核算工作,每笔款项必须列明收款日期和实收日期,定期将逾期的应收款项逐笔列出清单交业务经办部门核对、确认并进行催款工作。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对应收款项应实行“逐笔跟踪、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对所发生的逾期未收款项,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追收、催付,必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避免形成呆账、坏账。

第8章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及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用于出售或对外投资的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巩固、与商品房屋一起出售的家电、家俱、装饰品等不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预留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为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2)固定资产实行按类别分部门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或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维护保养、使用效益及账实相符承担管理责任。

(3)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管理部门

电脑、电子设备

行政管理部门

生产机器设备

生产部门

其他固定资产

行政管理部门

(4)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须经总经理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固定资产购置须经董事长审批。

(5)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须经股东会批准同意。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按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由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需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进行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8)采用按月提取折旧的方式,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9)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10)经批准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卡”(格式参见附件一),登记卡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11)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至少进行一次使用状况及库存情况清查盘点,并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同时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

若发现盘盈、盘亏、毁损须及时查明原因,报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属于个人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追究个人责任。

(12)固定资产的构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须办理会计账册登记手续,并填列资产处理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八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是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用品,包括:

工具、管理用品(包括各种家具、办公用具等)。

(2)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月度申购计划,经各相关资产管理部门按公司审批流程审批后,作为购买依据。

(3)实行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度,公司的所有低值易耗品实行“谁用、谁保管、谁负责维修保养”的原则,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人。

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为行政部门。

(4)经批准同意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填写“低值易耗品入账登记卡”(格式参见附件二),登记卡一式三份,使用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5)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

(6)每年定期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损坏短缺等原因应进行分析,如属个人责任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软件等。

(二)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软件,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除软件以外的无形资产购进必须填写“无形资产入账登记卡”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三),财务部门、经办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四)软件购进必须填写“无形资产入账登记卡”一式三份(格式参见附件三),财务部门、经办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五)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价、摊销及核算转让收入,对相关无形资产的价值管理承担责任。

(六)相关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使用效益及账实、账账相符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资产的处置包括保管责任转移、存放地点转移、损坏或维修、遗失、不能使用(需报废或出售)。

第三十一条如行政办公类资产、营销类物料资产发生保管责任转移、存放地点转移、损坏或维修、遗失、不能使用(需报废或出售)、不适合使用的情况,需填写《资产处理审批单》(附件7)。

工程设施资产如发生不适合使用和不能使用(需报废或出售)的情况时,同样适用于该《资产处理审批单》。

资产发生以上情况而未办理相应手续须追究部门经理和原保管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资产处理审批流程

1、资产发生保管责任转移和存放地点转移情况:

原保管人——新保管人——部门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2、资产发生损坏或维修、遗失、不适合使用情况:

价值在3000元以下资产由经办人注明原因——部门经理审核——经办部门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批;价值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上资产的处理最终需董事长审批。

3、资产不能使用,需报废或出售的情况:

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副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填写表格中“资产编号”、“购入金额”和“折旧金额”后,经办部门报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共同询价并确定出售价格,后报总经理审批。

价格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资产处理最终需董事长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处理。

第9章对外投资管理

非经股东会同意,禁止以资本的形式或以固定资产等实物形式在境内外投入到经营性项目或者进行购买股票、债券及对外担保等行为。

第10章成本、费用、其他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成本、费用、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

经营成本、经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对成本、费用进行管理是保证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合法、合理,达到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第三十五条成本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全员参与;

(2)以公司战略为导向进行科学决策;

(3)事先筹划、统筹安排、防患未然;

(4)发挥和创造成本优势,持续改进;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明的范围和方法,正确核算和结转经营成本,正确反映经营成果。

第三十六条 费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各项费用的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各项费用的开支,必须做到合情合理。

(2)每一经济事项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及时填报《费用报销单》(格式参见附件四),清楚填列费用项目、用途、金额及原始单据数量,并根据费用报销的流程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3)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实行“额度核定、控制使用”的方法,由各分管副总严格把关控制,其额度按公司规定核定,原则上不允许超支,如有实际需要,超支部分需经董事长批准。

(4)费用报销按费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11章税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税、纳税、退税是财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税务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配备专职税务经办人员。

(二)必须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各个税种的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按时办理申报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金。

(三)认真保管好纳税、退税有关的单据、凭证、账单资料。

(四)根据每个税种规定的纳税范围和税率,核算应交税金,准确计算缴税金额和退税金额,防止漏税或多缴税款的情况发生。

第12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八条营业收入指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九条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及时入账,对营业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真实、正确地核算公司利润,真实地和核算公司的经营成果。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国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在充分考虑公司资金结构的情况下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应随同财务决算方案一起报股东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13章坏账政策

第四十二条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公司采用备抵法对坏账损失进行核算。

实际发生坏账时,冲销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坏账的确认标准:

(1)由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的,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

(2)由证据表明款项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期内无法偿付债务;

(3)预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四条坏账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定,依据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相关信息,确定坏账准备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应收账款按以下账龄及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账龄提取比例

1年以内0%

1年—2年3%

2年—3年10%

3年以上30%

其他应收款采取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具体提取比例参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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