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530648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4.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docx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新三板“股权代持”的成因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

“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

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3)税收风险。

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

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

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

《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

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四、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

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

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

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

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①股份代持的原因;

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

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

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

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另需券商与律师就以下问题发表意见:

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

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

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

 

新三板:

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内容提要】新三板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会涉及很多疑难问题,结合团队的实践经验,犀牛之星将新三板上市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汇总,并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

3、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

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

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

(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

(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

4、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宣告分配当年全年的利润吗?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所以一般挂牌公司先是4月末前披露上一年度年报(经审计),然后披露董事会决议,最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才合规,但是不是实质障碍:

(1),如果分配的利润少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和股东会出补充决议,追认;

(2),少于。

按照应该分配的金额调账。

5、医院能否挂牌新三板?

(1)公立性质医院:

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一般理解上应既不合适、也无可能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营利性、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医院理论上应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且举办人不能分红,有障碍。

目前已挂牌医院均属营利性医院,非营利性医院挂牌有障碍。

6、企业税收采用核定征收对挂牌的影响?

询问了挂牌业务部的意见,NEEQ说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报告期最后一期必须采用查账征收

(2)报告期末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税款

(3)税务部门出具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此外,还需要各中介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承诺,承担可能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发表意见

(3)律师对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4)主办券商对所有前面问题发表意见

最近有一个已经挂牌的公司,可以去参考一下(831757)振华股份

7、大股东占用公司数亿资金,据实披露但暂不归还,能否上新三板?

建议清理,否则可能构成挂牌障碍。

根据《新三板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4.1.4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8、定增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否可行?

新三板可以,定增价格是股东之间的约定,但每股不得低于面值即每股1元。

案例,参见浩博新材。

9、企业没有环评如何股改?

(1)可以补,也必须得补。

一般从出环境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书)到最后拿到验收报告至少要3个月,当中有公示、评审阶段、现场验收等等。

(2)补环评不要求停产停业,除非你有重大污染或者涉及到特殊行业违反监管要求。

10、股改前,总股本数量如何设计较为适宜,请高手赐教!

股本设置主要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以后募投资金等方面综合考虑。

如股本过大,每股收益较低,比较难看;同时,在发行股票时,发行市盈率一定的条件下,发行价不会太高,募集的资金有限。

1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提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

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来函咨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符合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12、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

而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13、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

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

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

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

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14、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15、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

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现在NEEQ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还是很宽的,主要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对于其他关联方比如5%以上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构成重大影响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态度。

建议项目组首先考虑转让股权,或将业务收进来,彻底解决。

如果不行,就充分披露,但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避免有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16、BOT业务对单一客户依赖问题?

针对BOT业务特点和公司单一客户形成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并分析对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可以了。

同时在重大风险提示对单一客户依赖

17、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收购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

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上新三板,但股转系统在审查时会对使用募集资金的比例、数额,以及对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影响,控股子公司是否独立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高度关注(具体可以参考大族冠华),总之会较一般的公司上新三板麻烦很多。

从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沟通会上获悉,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需要满足6个条件:

(1)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2)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3)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4)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5)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6)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18、企业部分土地及建筑物没有产权证怎么处理?

“如实披露+风险提示+股东承诺+未来规划”,案例有“兴港包装、八亿时空、万通新材等等”这里面有两个点“持续经营”和“合法经营”,所以解决和论述也需围绕进行。

1.背景核查:

土地及建筑物没有产权证的原因,下占土地究竟是什么性质?

下占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区别极大。

2.持续经营:

该违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如果影响很大,那放弃它,另买地重建或在附近长期租赁合法的场所,可行否?

3.合法经营:

违建得承认,然后补办手续是否行得通?

包括重走一次集体转建设的手续,取得地方住建部门的函件。

这些是最好的方法。

19、其他应付款中对股东的款项转增股本没有经过验资?

让股东通过货币资金置换。

20、重大违法违规怎么理解?

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21、有关大量现金交易问题?

可参考已IPO的雏鹰农牧,看其招股书和券商工作报告。

减少现金交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账实相符。

22、持续经营能力怎么理解?

标准中最难把握,包含过去和未来两层意思,但重点还是放在报告期过往是否有持续的经营记录。

同时也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例如大家津津乐道的仁会生物,属于典型的生物制药企业,在取得批件前不会有任何主营业务收入,但在之前公司需要投入巨额成本(海外好的品种,1个品种大约1亿美金,还可能失败)。

但若是传统贸易公司,报告期内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就说不过去了。

23、股改净资产为负怎么处理?

增资或者股东溢价出资。

还可以股东捐赠,捐赠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的免征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4、大股东股权质押影不影响公司股改?

如实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质押合同的与原因、内容、双方主要权利及义务、募集资金的用途、担保情况等;2、请律师出具对股权质押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3、分析股东的履约能力,并作相应的风险提示;如果有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要充分提示.在此基础上,在现有审核标准下,一般不会对公司股改上市形成障碍。

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25、新三板是否锁定期要求?

1、发起人、高管的锁定从《公司法》规定;

2、挂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挂牌后分三批进入报价系统:

挂牌、挂牌满一年、挂牌满两年,每个时点1/3;挂牌前受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的从上述规定;

26、公司的厂房是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盖的,没有房产证,影响新三板挂牌吗?

不是股转系统审核的重点方向,但作为挂牌公司要解决该建筑物的合法合规性,不是是违法建设用地,不能是违法建筑,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证明该建筑物在公司的租赁期限内不会被拆除,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7、关联交易的核查范围?

一般是覆盖报告期的,披露口径也是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28、养老保险缴纳问题?

具体分析不缴纳社保的原因,以及是否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并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如不会引发大规模劳动争议或者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同时,控股股东出具补缴社保承诺函,目前是有未全员缴纳社保股权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案例。

如果不缴纳的人员比例较高需要规范。

29、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能否直接改制?

不能直接改制。

如果直接改,注册资本就降低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走减资程序。

得减资完才能改制,减资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期45天,案例东土科技,直接在改制时减少注册资本。

如果不好调整,由由原有股东按照各出资比例补足实收资本,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

30、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可否变更?

可以变更,但要详细说明,最终落实到是否影响到持续经营能力。

31、财务方面几个关注点:

(1)其他应收、其他应付中及客户中还有分公司的,未抵消的,属于低级错误;

(2)审计报告中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和转让说明书不一致,会计师核实后修改;

(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错归为非经常性损益的;

(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期初数余额搞错了;

(5)会计师还有分所出审计报告的:

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可以由分所出报告,但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

(6)财务指标不能遗漏,计算应参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主板、创业板一致;

(7)没有按照公司实际业务特点披露会计政策,大多数还是照搬会计附注;仔细看看审计报告的附注;

(8)大额、账龄较长的准备金及相应的内部制度需要作出解释;

(9)收入确认应该夯实,特别是完工百分比法等一些特殊型业务;

总结

1、新三板不那么严格,一般的解决思路就是:

“如实披露+风险提示+股东承诺+未来规划”。

2、具体书写上就是三段论事实表述+影响分析+补救措施。

3、对于怪异情况四段论事实表述+形成原因+影响分析+补救措施。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

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

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

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