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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表联锁系统的管理,保障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三条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安装参照GB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检维修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1-2004)执行。

第五条  DCS、ESD、PLC的安装与调试参照SH3521-99《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执行。

第六条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仪表设备的检定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汇编》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保障部电仪班是仪表联锁保护系统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工厂内仪表联锁的管理,制定工厂联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各相关单位及维修公司的联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负责新建、扩建、改造等工程中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方案审核,参与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选型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电仪班班长负责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工作。

电仪班仪表组长实施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电仪班仪表组负责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维护、特护、检修工作。

并负责联锁设备管理、技术资料管理、使用维护管理。

第三章  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切除、恢复、取消

第十条  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

联锁保护系统的方案、联锁设定值、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若确因生产需要修改的由提出修改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修改工作票》,说明修改原因、技术方案,保障部门、生产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停用、恢复。

严禁随意停用、恢复联锁保护系统。

(一)因工艺生产或设备维修需要临时停用(8小时内恢复)联锁保护系统。

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恢复工作票》。

经保障部门、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二)因工艺原因或设备原因需要长期(8小时以上)或重要机组仪表设备,停用联锁保护系统。

由工艺车间办理《联锁保护系统长期停用工作票》,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保障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三)临时、长期等各类工作票填写内容:

应认真详细填写所停用联锁回路名称、仪表位号、停用主要原因、停用时间及恢复时间、操作及监护人、工作内容、应急方案、防范措施。

(四)恢复停用“8小时以内”的联锁保护系统的回路,由工艺车间、仪表维修单位联合确认后方可投用。

(五)恢复停用“8小时以上”的联锁保护系统的回路,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保障部门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投用。

(六)装置开停工期间,如开停工方案、操作手册中已注明需要临时停用的联锁保护回路,可根据开停工方案、操作手册中的要求临时停用联锁保护回路,不需办理工作票。

紧急工况下,在处理临时突变事故时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先临时停用联锁保护回路,但必须做好必要的保护措施,事后立刻补办《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恢复工作票》。

(七)在装置周期性停工检修后,保障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工艺车间、维修车间须根据《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对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进行联合审核、确认。

对须变更相关数据须在《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上共同认可、会签。

并备案在《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上。

(八)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取消。

因工艺变更、设备改造等原因而长期不用的联锁保护回路可予以取消,但必须严格取消手续。

由生产车间提出申请,说明取消的回路名称、取消原因、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办理《联锁保护系统长期停用工作票》,经生产车间负责人、仪表维保单位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门、机动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的实施由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负责。

实施过程中应遵照下列原则:

(一)工作票原则。

严禁无票作业。

(二)离线原则。

不得在线(指装置正常运行时联锁投入情况下)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取消工作。

(三)预案原则。

在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前,实施单位必须做好预案、(生产车间做好生产应急预案),说明工作步骤、可能产生的影响、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实施过程中,工艺、仪表要密切配合,工作完成后,双方要签字确认。

(四)即时归档原则。

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切除、恢复、取消工作完成后,要将有关资料立即归档。

第四章  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要建立联锁保护系统特护制度。

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特护设备、维修保养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联锁系统动作设定值数据表,必须齐全准确。

生产技术部门每年需组织对《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进行审核。

新增和改造的联锁保护系统在验收前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机动科、安全环保科对《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进行会签,报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维护单位、施工单位要配合技术部门整理汇总《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

第十五条  新建装置、大修或改造后的老装置,在开工前必须由保障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生产车间、施工单位、维修单位共同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锁动作动态、静态的检查、确认。

并由维修、施工单位提供《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实际数值由生产车间认真填写。

新建、扩建装置的联锁动作检查、确认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

大修、改造的装置由工艺生产车间召集相关单位共同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锁动作动态、静态检查,由生产技术部、保障部共同联合确认合格后签字,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保障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及质量关和设备选型关。

第十七条  采用ESD、FSC、DCS、PLC等需编程组态的设备实现联锁保护逻辑时,实现联锁保护的程序和逻辑图需经设计部门、保障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生产车间、施工单位、维护单位会签。

会签后的《联锁保护系统程序、逻辑图》作为工程竣工资料。

联锁保护系统的修改需对《联锁保护系统程序、逻辑图》会签,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八条  对重要联锁保护设备和联锁保护回路,维修公司需指定专人维护。

按一台(或一个回路)一档原则建立专门特护档案,根据每个设备(或回路)的特性逐一制定特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在装置正常运行及开工期间,主要联锁保护系统已投用的情况下,对联锁保护系统相关的设备(包括接线端子)维护时,维护单位必须做好维修预案,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需办理相关仪表检修作业票。

第二十条  用于联锁保护系统的传感器、设定器、执行机构、ESD(紧急停车系统)PLC(可编程序控制器)、电源、继电元件、接线端子等设备需设明显的联锁标记。

第二十一条  用于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开关、按钮要使用性能可靠的硬件开关、按钮,(特别是紧急停车开关)需带有保护罩。

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软件开关、按钮,且开关、按钮、指示灯标记要清楚,CRT显示画面要直观。

第二十二条  用于联锁保护系统的旁路开关、按钮原则上要使用性能可靠的硬件开关、按钮。

如用DCS、ESD、FSC、PLC等软件实现旁路开关,必须组态专门CRT显示画面,直观显示联锁保护回路的投用、切除状态。

第二十三条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设备的检维修、更新改造、定期(点检)计划要优先安排,确保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周检率、完好率、投用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不得随意增加或取消报警回路或修改报警设定值,对报警回路的任何改动,工艺车间必须以书面通知维修单位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生产车间交接班时,应将重要联锁报警回路作为交接内容,其方法是按试验按钮观察报警回路灯是否闪烁、警铃是否响,发现不正常,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将情况填写入交接班日记。

第五章  联锁保护系统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图纸必须准确、齐全。

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联锁保护系统要健全下列资料:

(一)联锁保护系统设备台账(仪表维保单位、生产车间);

(二)联锁保护系统原理图、接线图、设备安装图(仪表维保单位);

(三)经技术、保障、生产、安全等单位及工厂分管领导会签的《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仪表维保单位、生产车间、机动科);

(四)经机动、技术、使用单位、维修仪表车间、(施工单位)会签的《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仪表维保单位、生产车间、机动科);

(五)经机动、技术、生产、设计部门、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施工单位会签的《联锁保护系统程序、逻辑图》(仪表维保单位);

(六)联锁保护系统修改、停用、恢复、取消工作票(维修仪表车间、工艺车间、保障部);

(七)全套联锁保护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包括手册和计算机软件、系统备份)及资料清单(仪表维保单位);

(八)重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或回路)特护方案(仪表维保单位);

(九)联锁保护系统校验记录、特护记录和检修记录(仪表维保单位);

(十)ESD、FSC、DCS、PLC等智能设备的系统图及备份软件(仪表维保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上一条所列资料由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整理并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保障部门、生产车间健全第二十六条

(一)、(三)、(四)、(六)项资料。

仪表维保单位必须健全第二十六条全部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联锁保护系统设备技术资料(包括手册和计算机软件)由保障部门和生产车间、仪表维保单位一起建立统一的资料清单。

结合管理的需要,在设备订货时,必须与供应商明确,所有设备提供两份以上资料,由保障部门、仪表维保单位分别存档。

仅有一份资料时先由仪表维保单位向保障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后使用,再组织资料复制。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障部负责解释。

《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恢复工作票》

《联锁保护系统长期停用工作票》

《联锁保护系统定值表》

《联锁保护系统联锁动作确认单》

《联锁保护系统程序、逻辑图》

保障部-电仪班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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