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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

第一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

三、《商检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

(一)国家质检总局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检验机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

五、法定检验

(一)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二)法定检验的范围

1.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三)法定检验的内容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

2.数量、重量的检验项目

衡器鉴重

水尺计重

容器计重:

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流量计重

3.数量、重量检验方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衡器鉴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样衡重、监督衡重和抽查复衡。

(四)法定检验的方式

1.批批检验方式(逐批检验方式)

2.抽批检验方式(监督检验方式)

3.免予检验方式(免予法定检验方式)

(五)法定检验的依据

1.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2.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节进口商品检验

一、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程序

(一)报检:

报检范围、报检主体、报检地点和报检凭证

(二)检验:

申请检验、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方法

(三)出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证书》和其他证书、凭单及证单

(四)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理

二、残损鉴定

三、装运前检验

四、对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

第三节出口商品检验

一、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一)报检:

报检范围、报检主体、报检地点和报检凭证

(二)检验:

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模式

(三)出证:

〈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证书〉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

1.性能鉴别

2.使用鉴别

三、适载检验

1.申请主体

2.申请期限

3.船舱适载检验

4.集装箱适载检验

第四节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制度

一、抽查检验制度

二、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

三、报检管理制度

四、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见第十一章)

五、认证制度

六、验证制度

七、商检标志、封识管理制度

八、风险预警机制

九、复验制度

复验,是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重新检验,由受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重新凭借出检验结论的一种制度。

一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

一十一、注册登记制度

1.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

2.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制度。

3.进口固体废物供货商及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一十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签管理制度

一十三、样品管理制度

一十四、指定检测制度

一十五、进出特殊区域和边境小额贸易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一十六、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业规范

第五节法律责任

一、商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逃避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验证的行为

2.销售、使用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出口不合格商品的行为

3.违反报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4.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行为

5.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6.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行为

7.违反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8.违反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9.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10.违反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管理规定的行为

11.违反适载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

12.擅自调换商检标志、封识的行为

13.非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行为

(二)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逃避商检罪

2.销售不安全产品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2.渎职行为

(二)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商检徇私舞弊罪

2.商检失职罪

第十一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节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概念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特征

首先,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

其次,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鉴定机构的委托

第三,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即接受委托,独立于买卖双方以处,第三方的身份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鉴定证书。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法律制度的沿革

三、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

一、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的主体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

二、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5.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6.法律、委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程序

(一)申请程序

中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请投立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外商独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审查受理程序

(三)初审程序

(四)终审程序

(五)批准程序

(六)换证程序

(七)其他规定

第三节监督管理

一、日常检查制度

二、年度审查制度

三、从业管理制度

第四节法律责任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

2.非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能力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它国家(或地区)间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

这种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交换活动,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是商品交换活动,从全球范围来看就是国际贸易。

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可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是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对外贸易法》

二、对外贸易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平等互利、互惠对等原则。

三、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二节对外贸易经营者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

《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三、国营贸易企业

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

四、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我国的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接受他人的委托,依据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在其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委托的对外贸易业务。

第三节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货物、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二、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

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

出口的。

 

三、货物、技术进出口限制的形式

《对外贸易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货物进出口配额,是指国家对某种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在一定时期内规定一定的数量限额,超过限额后,该货物不得再进口或者出口。

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某种货物或技术的证明。

关税配额是指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额没有限定,而在一定时期时对所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关税的优惠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的一种管理制度。

四、进出口商品的认证、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认证、检验、检疫。

五、原产地管理制度

原产地签发机构包括: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或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节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一、国际服务贸易管理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与禁止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五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节对外贸易秩序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关键所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促进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规定包括:

一、对外贸易中的反垄断

二、对外贸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对外贸易中的违法行为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告制度

第七节对外贸易调查

一、对外贸易调查的事项

二、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

启动、调查、公告调查结果

第八节对外贸易救济

一、反倾销措施

二、要求第三国采取措施

三、反补贴措施

四、保障措施

五、对国内服务行业的救济措施

六、限制进口

七、要求缔约国或地区采取补救措施

八、进行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九、预警应急机制

一十、反规避措施

第九节对外贸易促进

一、建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制度

二、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制度

三、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四、鼓励建立对外贸易协会或商会

五、积极发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的作用

六、其他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第一十节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法》对对外贸易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XX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法律责任

二、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的法律责任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有关对外贸易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对外贸易管理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四节外国公司的公支机构

第十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六节合同的订立

第七节合同的效力

第八节合同的履行

第九节违约责任

第一十节争议解决

第一十一节委托合同

第十六章海商法律制度

第一十二节概述

第一十三节船舶与船员

第一十四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十五节共同海损

第一十六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七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损害赔偿

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标准化法律制度

第一节标准化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标准化管理体制

第三节标准的制定

第四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计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计量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三节计量器具管理

第四节计量监督

第五节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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