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物权通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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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物权通论.ppt

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物权通论物权通论目目录录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的意义物权的意义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第三节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第一节第一节物权的意义物权的意义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1、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2、物权以物(动产、物权以物(动产/不动产)为客体不动产)为客体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

此之谓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但权利物权的客体却是权利。

此之谓“物权概物权概念的有限性念的有限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概念

(一)概念

(二)特征

(二)特征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人人支配支配物物他人他人支配支配排他排他“时空唯一性时空唯一性”二、物权的意义二、物权的意义-定份止争和物尽其用定份止争和物尽其用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1、物、物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前提2、物权、物权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静态财产秩序的基本法律保障3、定分息争、定分息争4、使用价值之支配、使用价值之支配交换价值之支配交换价值之支配5、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动态财产流转的出发点与归宿点6、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社会公平的法律保障物权的社会化物权的社会化3.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

交换价值、使用价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

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值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排他性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名分之未定也。

积兔满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名分之未定也。

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

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

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

矣。

-吕氏春秋吕氏春秋三、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三、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特点:

1、调整财产关系的静态性2、法律规范适用的强行性3、规范内容的固有法性(本土性)4、维护利益的公共性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四、物权与债权四、物权与债权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权利的作用权利的效力权利效力的范围权利的客体权利的社会机能物支配权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对世权物静态财产权债请求权相容性、平等性、没有追及性对人权行为动态财产权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

德国的储存精子灭失案德国的储存精子灭失案(VernichtungvonSperma)某甲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乃将其精子冷冻储某甲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乃将其精子冷冻储存于某乙大学附属医院。

其后甲结婚,欲取用精子存于某乙大学附属医院。

其后甲结婚,欲取用精子时,获知乙医院过失致其储存的精子遭致灭失,乃时,获知乙医院过失致其储存的精子遭致灭失,乃向乙请求向乙请求2500马克的慰抚金。

下级和原审法院均马克的慰抚金。

下级和原审法院均否认甲的请求权,德国联邦法院则肯定乙系侵害甲否认甲的请求权,德国联邦法院则肯定乙系侵害甲的身体(注意,不是财产)的身体(注意,不是财产)。

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和内容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依据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物权法五:

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物权法五:

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范围之外的围之外的“物权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1、保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安全对世性权利对世性权利2、促进交易迅捷、促进交易迅捷节约调查成本节约调查成本3、物尽其用、物尽其用减轻物上负担减轻物上负担4、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清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物的自由物的自由”1、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

、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

例:

例:

担保法担保法未设定不动产质权,因此约未设定不动产质权,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权是无效的。

定不动产质权是无效的。

2、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不得自由创设。

、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不得自由创设。

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第87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三)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律后果1、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不符合所要设立的物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物权的设立效力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该部分之效力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无法取得物权,也不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法律(物权法定主义)法律(物权法定主义)社会生活社会生活相对稳定相对稳定变动不具变动不具适应之适应之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之缓和二、物权的类型二、物权的类型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物权物权,物之支配权,物之支配权支配自己之物支配自己之物支配他人之物支配他人之物自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定限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

自物权:

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

他物权:

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完全物权:

完全物权:

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

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他物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意定物权:

意定物权:

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

法定物权: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

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

无期限物权:

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七)主物权与从物权(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

主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从物权:

从物权:

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

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

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第三节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一、概念一、概念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各种具体的保障力,其包括排他效力、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各种具体的保障力,其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力和物权请求权优先效力、追及力和物权请求权。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占效力。

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以下内容:

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以下内容:

排他性占有。

排他性占有。

排他性支配。

排他性支配。

物权排他性:

物权排他性:

一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一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的物权为为“优优”者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为为“劣劣”者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优”者造成影响的者造成影响的范围范围之内之内如:

1、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

、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

、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排斥、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排斥: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4、所有权与留置权排斥:

、所有权与留置权排斥: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排他性例外:

物权排他性例外:

1、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3、数个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数个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

(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不能并存之排他排斥排斥

(1)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

(2)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他物权排斥排斥(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排斥排斥2、可得并存之排他、可得并存之排他排斥排斥

(1)他物权)他物权所有权所有权

(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排斥排斥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

(二)

(二)“优优”、“劣劣”的确定方法的确定方法物权对抗规则物权对抗规则1、法定物权最优: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法定物权最优: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甲甲(所有权)(所有权)抵押抵押乙乙(抵押权)(抵押权)留置留置丙丙(留置权)(留置权)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

(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甲甲(所有权)(所有权)抵押抵押乙乙(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抵押丙丙(抵押权)(抵押权)登记登记孰优孰劣?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第三编第三编物权物权(3)均不具备公示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均不具备公示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甲甲(所有权)(所有权)抵押抵押乙乙(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抵押丙丙(抵押权)(抵押权)未登记未登记孰优孰劣?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甲甲(所有权)(所有权)抵押抵押乙乙(抵押权)(抵押权)赠予赠予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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