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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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编号:
项目
代建合同
(标准文本)
(试行)
项目名称:
业主方:
代建方: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代建合同
业主方(项目使用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方(项目建设管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613号令)和《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严格控制投资规模,防止“三超”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业主、代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政府投资、代建主管部门审查,依法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投资方及资金来源:
建设规模:
建设容:
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双方确认的变更文件)包含的建筑工程(含土方、主体及外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消防、空调安装工程、弱电系统集成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室外及园林绿化等工程。
代建周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质保期:
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代建项目管理围和容
(一)代建项目管理主要围:
本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乙方负责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为止,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二)代建项目管理服务主要容:
1、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批复的投资估算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工作;
2、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淡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签订的合同报甲方、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办理规划、施工、环保、节能、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手续报批、报建、报表,协助甲方办理征地拆迁等工作。
4、会同甲方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6、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合同,防止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实行科学、规、专业化管理;
7、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协助甲方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甲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8、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暂按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额为投资控制金额,最终的投资控制金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投资金额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确保合格工程。
进度控制目标: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个月,后续工程结算、决算及产权登记、资产、资料移交按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目标:
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反腐保廉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反腐保廉规定,确保无违纪案件。
四、代建服务费
1、代建服务费围:
代建服务费:
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为业主单位项目建设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代建单位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等。
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2、代建服务费合同总金额:
代建服务费合同总金额暂定为(大写):
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从代建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上述费用的取费基数暂按代建围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投资额计算,取费率按签订合同时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取费标准和乙方投标报价的优惠率确定(综合优惠率%)。
最终的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批复的相应投资额计算,结合乙方承诺的优惠率计算出代建服务费总金额,在最后一次支付代建服务费时据实核算。
3、代建服务费支付:
代建服务费的支付应按照项目特点、工期长短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乙方提交履约担保后(履约担保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形象进度为节点的分阶段支付。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代建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40%作为前期管理费用,计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2)主体工程基础完工10日,支付代建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20%,计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3)主体工程封顶10日,支付代建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4)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支付代建服务费暂定总金额的20%,计人民币万元(小写:
元);
(5)最终核准的代建服务费余款待办理完资产及资料移交后的10日付清。
五、本合同组成文件
1、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代建合同;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代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7、项目相关批复文件;
8、标准、规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各项约定,支持、协助乙方完成代建工作。
八、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围和容完成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报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各贰份。
业主方(甲方):
(签章)代建方(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
:
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签订地点:
代建主管部门备案:
(签章)年月日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项目。
2、“业主方(甲方、项目使用方)”是指对代建项目出资、筹资,提出主要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3、“代建方(乙方,项目建设管理方)”是指具有工程建设领域相应专业资质,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并代表乙方实施和管理项目具体建设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乙方任命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6、“临时工程”是指为本项目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7、“施工设备”是指为本项目或临时工程的进行、建设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同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将用于或正用于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他各物。
8、“正常工作”是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代建管理围和容以外,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另外增加的工作容。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单数与复数,视中文需要,仅表明单数的词也包括复数在,反之亦然。
第三条本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本合同中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双方(合同)权利
甲方权利
第五条甲方有权提出主要设计和功能要求及材料设备选型建议,并参与初步设计的评审;有权监督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有权监督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之间合同的签订;有权监督乙方与有关专业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容和费用等的活动。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对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享有索赔的权利。
情节严重的可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甲方有权监督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和监督资金的使用;项目竣工后,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合同约定尽快办理资产和资料的移交,并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乙方组织整改。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工程变更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容签字确认;甲方有权提出完善项目使用功能配置、主要设备选型及建设标准的优化要求,但上述完善及优化必须控制在概算投资围。
乙方权利
第九条乙方享有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2、有权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4、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围,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和签认权;
5、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容和费用;
6、开展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乙方应授予其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相应的工作权利,项目经理与工程师代表乙方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其他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代建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
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对施工图设计中可能造成预算超过概算的容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
乙方有权对设计、施工提出节约造价、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在满足设计要求和项目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在总概算投资围合理分配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代建服务费,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获得适当奖酬金。
第三章双方(合同)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提出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分项投资及总投资额,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2)负责工程前期的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协调与落实,协助乙方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节能、环保、消防、市政等的审批手续;
(3)会同乙方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及基建支出预算,负责申请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
(4)负责筹措自筹资金;
(5)负责概算调整的报批;
(6)积极作好协调工作,为乙方的施工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7)接受代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四条按照乙方的年度用款计划安排好财政资金的拨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参与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或派驻现场代表。
乙方义务
第十七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并如期完成代建任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确保项目功能要求。
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组建能够满足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确保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代建人员到位,切实履行代建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围和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通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十九条乙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二十条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它合同之机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容和投资额。
第二十一条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组织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