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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规划最新

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X办发〔X〕48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X办发〔X〕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通过呼吸道传播,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多年来,全区肺结核病报告发病率和死亡率都高居乙类传染病前列。

我区长期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核病患者疾病负担有所减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模式在全区得到有效推广。

各结核病实验室诊断能力不断提高。

X-X年,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稳步推进,结核病疫情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区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279例,结核病疫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巩固了结核病防治综合示范区成果。

但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社会公众对结核病的防治意识仍不强。

社会普遍对结核病关注度低,公众防治知识普及不够,防范意识差。

因人口流动频繁,部分结核病患者未被及时发现、诊断和治疗,少数患者未完成全面治疗,发展成为耐药结核病,使治疗疗程延长到18-24个月,甚至迁延不愈,治疗费用增加数十倍,同时伴发合并症,造成多脏器衰竭等更严重的后果。

二是肺结核报告发病数和死亡数长期居全区乙类传染病前列。

患者中较大部分为农村地区的贫困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结核病防治工作缺乏新手段。

目前,我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尚不完善,诊治条件和设施设备落后于防治工作需要。

四是防治难点有待突破。

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难,治疗管理难度大。

耐多药肺结核疫情较重,综合防治力度弱。

五是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报告。

六是传染期病人隔离治疗困难。

主观原因是病人担心误学误工、害怕花钱,客观原因是防治机构不具备隔离治疗的条件与设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防治、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示范引领的工作原则,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持续提升结核病防治能力,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为推进健X建设奠定基础。

(二)规划目标。

到X年,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

进一步提高防治服务能力,实现结核病患者早发现和规范治疗管理,提供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区结核病报告发病率保持低发病态势。

1.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抓住区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的良好契机,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结核病诊治机构,确保“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体系顺利实施,确X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防合作防治服务模式全面形成。

全区所有区级医疗机构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定点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争取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将全区的结核病诊治水平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2.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患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筛查率达到95%以上。

3.做好患者发现、转诊追踪、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全程连续规范管理,减少耐药发生。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切实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5.切实落实学校、人群聚集场所的结核病筛查、监测、治疗管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学生体检结核病检查比例明显提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加大流动人口结核病筛查力度,加强流入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管理。

6.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社区等区域普遍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所有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提高防治能力。

1.健全服务网络。

加强区、乡两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区卫计行政部门要指定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外公布,基本实现普通结核病患者诊治不出区。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明确机构任务。

按照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要求,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等级管理制度。

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对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查和健康教育。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居家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防治技术指导,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

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

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抚恤待遇。

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医务人员的关怀,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增强防治人员从业荣誉感,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保持防治队伍稳定。

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风险。

4.提高监测能力。

大力推广应用国家推荐的结核病病原学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结核病诊断水平。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结核病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市实验室网络管理,加大治疗控制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二)改进发现策略,加大患者发现力度。

1.加大患者发现力度。

全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就诊人群和体检人群中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排查,发现的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报告疫情。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合作,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开展主动筛查。

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做好医疗和防控措施。

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疫情高发的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加强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发现。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

要加强耐药监测工作,要按要求将结核菌株送至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耐药检测,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增强治疗效果。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

全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诊疗,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使用。

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患者的转诊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

患者病情稳定后要转回基层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

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患者住院治疗。

争取在规范建设的区人民医院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隔离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的住院治疗。

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和管理。

争取在区人民医院建立耐多药患者隔离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隔离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耐多药肺结核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进行监控。

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对贫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提供随访复查的交通和营养补助,帮助其完成疗程,提高完成治疗率。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

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X市人民医院是X市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要在X市人民医院的指导下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对在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创新健康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纳入机构考核。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

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

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管理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全程治疗管理率和治愈率,减少耐药发生。

(五)控制诊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控制诊疗费用,提高保障水平。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要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

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强化分类指导,突出防控重点。

1.加强重点乡(镇)防控。

对疫情高发乡(镇)加强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提高防治能力,加强疫情防控。

2.加强贫困患者的救治和救助。

各乡(镇)要将结核病防治与扶贫救助工作相结合,做好贫困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和精准救助工作,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发生。

3.加强双重感染防控。

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毒检测服务,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4.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

强化卫计、教育等部门合作,建立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

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开展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规范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

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指导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

5.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

做好跨区域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等信息衔接。

配合开展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对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防控意识和能力。

6.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

监管场所要对被监管人员开展入监(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患者治疗管理,对出监(所)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发挥示范引领,提高防控成效。

巩固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探索建立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巩固和加强防治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开发关怀政策,提升基层防治能力,创新防治方法,整合防治政策和信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防治质量。

(八)保障药品供应,规范使用管理。

认真执行药品贮存、管理相关制度,了解辖区内药品使用进度,配合市级部门充分发挥药品紧急采购资金的调节作用,保障抗结核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

对其他抗结核药品,探索实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联合采购,降低结核病药品采购价格。

对肺结核患者治疗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供应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省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

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监管,确保药品质量。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管理,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开展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九)加强信息整合,提高管理效率。

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机制。

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

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

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宣传实效。

创新传播手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结核病防治知识水平。

加强多部门合作,强化全社会参与。

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结合结核病防治知识进千校、进千村、入万户等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推动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开展。

对结核病重点人群、重点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

区卫计局要充分发挥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按省、市部署协调完善全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指导医疗机构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区委宣传部、区文新广局等部门(单位)要配合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将防治结核病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区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区科技局负责加大对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抗结核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方案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教育和日常教育内容。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区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结合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

区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区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工作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区旅游局负责加强旅游从业单位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疫区往返人群信息收集。

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落实经费保障。

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积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高防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监督和评估

区卫计局要牵头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探索将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投入、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

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不定期开展对各单位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X末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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