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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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四之一)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注:

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号、第号、第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获得质量管理体系或体系等认证;

(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

(七)近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申请书;

.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

质量管理体系或者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二)变更申请。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除注册登记申请书外,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予提交);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当交回原证书;

.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三)延续申请。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首次申请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除注册登记申请书外,其他申请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予提交)。

(四)注销申请。

供货商需要注销注册登记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注销申请书。

海关准予注销后应交回《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八、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申请人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交注册登记申请。

.海关总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关总署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天内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海关总署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评审报告。

.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年。

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新申请注册登记的规定办理。

(二)许可的变更。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天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程序适用首次申请的程序实施,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

海关总署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

.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三)许可的延续。

.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年。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延续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程序适用首次申请的程序实施,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供货商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延续申请的,海关总署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

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四)许可的注销。

供货商需要注销注册登记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准予注销后交回原证书。

九、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

海关总署。

十三、决定机构:

海关总署。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热线。

附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书

□初次申请()

□注册登记延续()

□注册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

供货商名称()

供货商国别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二○一八年版

供货商名称

()

商业登记地址

()

办公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原注册登记

证书编号

()

原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截止期

()

注册登记变更内容

()

本次申请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

()

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部门和分选打包厂情况

名称

规模

从业人数

负责人

电话

()

()

()

()

()

放射性检测设备、主要检验和生产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用途

数量

购置年份

运行现状

()

()

()

()

()

()

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情况

认证种类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截止日期

()

()

()

()

企业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从事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行业年份

()

首次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

()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供货来源

□收购

□生产加工()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装运口岸

()

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年份

种类

出口量(批次重量)

检验检疫合格率

()

()

()

()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保证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向中国境内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承担环保不合格货物的退运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本企业因申请上述注册登记而进行的审查、验证、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并承担所需合理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名:

()

(企业印鉴)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重要:

除有特别说明,本申请书需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同时填写!

(二)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

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三)本申请书各栏目除有专门说明不需填写外,其它栏目必须如实填写。

(四)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办理。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首次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注册登记证书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填写此项。

()因供货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需对原注册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注册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或因故被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要求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而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的,应先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再进行“注册登记延续”。

()由系统生成。

()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若所在国的官方语言为英文只填写英文名称,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姓名;通过代理人申请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需要附中外文或中文委托书,委托书原件需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填写申请企业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同第()项。

()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地址,应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

()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应同时使用申请企业所在国的官方语言和英文填写,如有中文名称需同时填写,确保准确邮递。

()填写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填写申请企业实际办公所在地的邮编。

()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填写申请企业传真号码,应分别写明国家和地区的区号。

()填写申请企业电子邮箱,确保能收到中文邮件。

()如申请企业已获得注册登记,应填写原注册登记证书号,否则无需填写。

()填写已获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有效期限,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申请目的为变更申请的,填写申请变更的具体内容,否则无需填写。

()根据系统设定选项选择申请企业实际出口或拟出口的进口废物原料种类。

()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主要部门的情况,拥有下属打包厂的,应同时填写打包厂的相应情况。

()属于企业品质检测、人力资源等非生产性部门的填写办公室面积大小及计量单位,属于打包厂等生产性部门的填写年加工、生产能力。

()填写各部门的在职员工数。

()填写部门负责人的姓名。

()填写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填写申请企业自有的放射性检测(必备),生产和检验设备的相应情况,生产设备包括打包机、分选机、叉车、堆包机、清洗设备等,检测设备包括、重量检验、水分检验等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均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填写相关设备的规格型号。

()填写相关设备在废料加工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如“清洗”“烘干”“切割”“筛选”“压缩”“打包”“称重”“水分测定”“放射性检测”等)。

()填写相关设备的台套数量。

()填写相关设备的原始制造年份,在使用过程中另行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则填写翻新或技术改进的年份。

()填写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企业认证情况包括:

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体系认证;参与行业协会、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等情况。

上述认证证书、会员证明、许可证的彩色复印件应随附。

()获得相关认证证书的应填写认证机构的名称;列明该行业协会的名称;获得政府特种经营许可的,列明颁发特种经营许可的政府部门名称。

()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的号码。

()填写相关认证证书、行业协会证明文件、特种经营许可文件上标明的有效截止日期,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

()填写申请企业开展经营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业务的具体年份,如从未出口过的,填写“”。

()填写申请企业首次向中国大陆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日”格式填写,如从未出口过的,可不填,为空。

()填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来源,选择“收购”或与“生产加工”,在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或全选。

()填写境外主要装运口岸的名称。

()填写包括申请年在内的近三年向中国大陆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有关情况,未满三年则按照实际出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出口的注明“未出口”。

例如:

年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年~月份,年全年、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填写所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种类,具体要求同第()项。

()填写相应种类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批次和重量(公吨)。

()填写相应种类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在中国大陆被实施检验检疫的批次合格率,即检验检疫合格的批次和总批次的百分比。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手签名和企业印鉴,手签名和企业印鉴复印无效。

()填写申请书的填写日期。

 

填写示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

注册登记申请书

初次申请

□注册登记延续

□注册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注册登记申请编号

供货商名称

供货商国别地区日本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二○一八年版

供货商名称

商业登记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原注册登记

证书编号

原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截止期

注册登记变更内容

本次申请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种类

废、废、废

企业基本情况

主要部门和分选打包厂情况

名称

规模

从业人数

负责人

电话

营业部

**

**

放射性检测设备、主要检验和生产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用途

数量

购置年份

运行现状

放射性检测仪

放射性检测

良好

**

**

企业质量管理认证情况

认证种类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截止日期

年月日

企业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从事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行业年份

首次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供货来源

收购

□生产加工()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主要装运口岸

大阪

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年份

种类

出口量(批次重量)

检验检疫合格率

未出口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保证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向中国境内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承担环保不合格货物的退运和由此产生的费用。

本企业提供的所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本企业因申请上述注册登记而进行的审查、验证、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并承担所需合理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印鉴)

年月日

错误示例

.申请书不是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的。

.纸质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手签和企业印章非原件。

.申请书中的企业名称与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税务文件及其中文翻译件显示的名称不一致。

.商业登记文件税务文件未明确与申请书一致的商业登记地址。

.商业登记文件税务文件未明确与申请书一致的法定代表人,也未提供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法定代表人。

.公证件不在有效期内。

.提供的办公场所加工场所平面图照片,未标示主要部门;未标示与申请书一致的办公地址、公司名牌等信息。

.提供的办公场所加工场所平面图照片,标示的办公地址、公司名牌等信息与申请书商业登记文件税务文件不一致。

.提供的办公场所平面图加工场所平面图未标明测量尺寸和计量单位。

.提供的引用外来文件的清单,未引入固体废物管理相关国际公约中国固体废物管理目录、法律法规、环境控制标准或技术要求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未提供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提供的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上的企业名称、办公地址与申请书不一致。

常见问题解答

.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质量管理体系或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国外供货商成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后,如发现录入系统的信息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前,供货商可以在系统内修改有关登记信息并提交新的电子申请,并在成功修改注册登记信息后立即向海关总署递交新的申请材料。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供货商不能在系统内再次提交申请,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撤回申请。

对申请撤回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总署终止办理,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是否指定专门的机构作为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

是否有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办证机构?

答:

海关总署未指定任何机构作为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工作的代理机构和认证机构。

.海关总署认可何种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

香港地区企业如何办理公证?

日本、荷兰、澳大利亚企业如何办理?

答: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国外供货商所在国的外交部门、官方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

香港地区应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公证。

废物原料供货商出具以下几种文件的原件,则无需提供上述机构的公证文件:

日本各地方法务局出具的商业登记簿誊本;荷兰商会()出具的纸质版本的商务注册文件;澳大利亚()出具的商业登记文件(需有官员手签名)。

.对商业登记文件税务登记文件复印件进行公证是否有效?

答:

有效。

.需要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什么?

答:

需要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指中国允许进口废物种类,即列入我国《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我司准备向中国大陆出口废钢轨,是否需要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答:

一米以下的旧钢轨按照废物原料管理,需要办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废物原料出口商是否算国外供货商?

答:

国外供货商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卖方,可以是废物原料的收集、加工、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公司。

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出口商,视为国外供货商。

.是否只有获得质量管理体系或体系认证的国外供货商才可申请注册登记?

答:

各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很多,、体系认证只是其中两种,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只要经官方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都可申请注册登记,但该认证体系需获得海关总署认可。

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申请必备条件。

.国外供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中国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海关总署是否认可?

答:

认可。

.以前没有直接向中国大陆出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可以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吗?

答:

可以。

.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能否在文件评审不通过后补充材料?

答:

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申请企业不能再补充材料。

.海关总署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及审核是否收取费用?

答:

不收取费用。

.国外供货商应如何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的延续手续?

答: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天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申请。

办理注册登记延续申请均需先递交电子申请,随后提交书面材料。

.国外供货商是否可以同时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延续?

答:

不可以。

应当先申请注册登记变更,在海关总署批准注册登记变更后,再申请注册登记延续。

.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已过期,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答: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其注册登记自动失效,企业可以重新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应如何补办?

答:

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国外供货商应在当地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向海关总署寄送遗失声明原件和补发申请。

.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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