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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盛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备案;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改变采掘面的风量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

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㈠生产技术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联巷及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风门巷道长度不小于10m,其巷宽不小于3.5m,能够满足施工风门的要求。

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风科、各采掘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通风科做好会议记录。

㈢通风科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责任科室。

㈣通风科每月要进行一次风门检查,确保所有的风门都能正常关闭,严密不漏风。

需要施工风门时,由通风科根据设计向采掘区队下达施工通知单,采掘区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提前编制风门施工技术措施,由通风科审批,报有关领导批准;施工前由通风科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

风门施工,要及时进行连锁,连锁绳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不能过紧或过松,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㈤采掘区队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联锁化,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由采掘区队报通风科,由通风科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通风科要做好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㈥各采掘区队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

需要调道时,由生产技术科下达调道通知单,采掘区队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

㈦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进行,风门两侧预留电缆孔和风水管路孔,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

风门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㈧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实行区域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由通风科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

风门管理一直到该头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

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发现撞坏风门、打开风门不关,按严重“三违”处理。

㈨采掘区队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通风科联系,由通风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㈩采煤面和掘进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掘进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只允许一次串联。

凡发生串联风的巷道,由通风科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实施。

(十一)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拆掉重新构筑时,由通风科向采掘区队下达通知单,采掘区队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生产技术科下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

(十二)由生产技术科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风科按照生产技术科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

(十三)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

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失修巷道由生产技术科安排进行修复。

(十四)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

(十五)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科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进行实施,由通风科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

第二条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㈠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每5年由机电科组织至少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工作。

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㈢主要通风机停风、反风时,必须提前半个月由通风科编写好反风措施,经上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

㈣主要通风机调整风机工况时,必须提前3天编制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操作票(由机电科制定),操作票要有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机电副总、总工、机电副矿长签字,办理完以上手续方可进行风叶调整,风叶调整时禁止停风作业。

㈤主要通风机每次倒台时,由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安全科、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签操作票,办完手续后,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机电科有关人员进行倒风机操作。

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私自随意倒风机。

㈥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先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

㈦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段电源,工作人员在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作业规程指定的地点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恢复通风、送电工作应按有关措施要求执行。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㈧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㈨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㈩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第三条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㈠局部通风机安装和管理

1.采掘区队根据生产技术科下发的巷道开口通知单向通风科提出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由通风科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位置,由采掘区队负责具体安装,风机要吊挂或垫高,吸风口微倾斜向下,以便风筒与风机连接平缓过渡,降低风阻,离地高度大于0.3米,机架选用40mm以上的角铁或槽钢加工,风机吊挂时要采用锚杆配钢丝绳,至少要吊挂三点且固定牢固(靠巷帮),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运输及安装风机过程中不准碰撞接线盒。

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罚通风科管理人员200元,其他问题罚采掘区队200元。

局部通风机(包括风机启动开关)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的距离要大于10米。

2.局部通风机开关安装时要避开通风机吸风口,为了规范、美观,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以外施工一开关硐室,硐室大小以开关数量及方便检修为宜。

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严格执行申请、验收制度(安装申请→安装→安装结束后提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由采掘区队向机电科申请,由机电科于次日组织安全科、调度室、通风科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

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到现场后2个小时仍不能验收)视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局部通风机验收合格后,由通风科在局部通风机处醒目位置及时悬挂“局部通风管理牌”,风机前后3m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等杂物(吊挂风机除外)。

4.如果验收不合格的,不允许局扇运行,由安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与采煤面分开,由机电科拿出设计方案,采掘区队按机电科的设计方案进行接电,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由机电科、通风科负责不定期对风电闭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测中心每15天对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和开停传感器进行实验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6.局部通风机应完好,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局部通风机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高压部位应有衬垫且严密不漏风,否则,不准入井。

7.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人为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全科组织追查、处罚;局部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科指导采掘区队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电科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在调度室备案。

8.供给局部通风机的矿井全风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9.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管理,每天早班安排专人和瓦斯员进行风机切换实验。

10.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由当班跟班队长(跟班队长不在现场时由班长负责)组织所有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从作业地点撤出至新鲜风流巷道,并在停风巷道口安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进入停风巷道内检查瓦斯,两人一前一后,保持10米的距离,边走边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呼吸困难,必须及时返回。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措施,通风科按照措施控制风量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大队进行排放。

11.《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写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

开工地点、全风压通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要求,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

井下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和《掘进作业规程》中选型一致。

12.根据通风距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选型,根据我矿现场实际情况,一般选用FBD№6.3/2×15kw通风机即可。

13.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

掘进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14.局部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

15.特殊情况下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面,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机前3~5米,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供电。

㈡风筒的管理

1.采掘区队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米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

2.《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严禁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风筒工和瓦检员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通风科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使用单位进行处理。

3.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

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面不超过10%。

备用风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

4.掘进面的风筒由采掘区队负责安装、拆除。

5.采掘区队要积极与通风科配合管理好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

发现风筒破口,采掘区队要及时通知通风科进行处理。

6.风筒吊挂必须平直一条线,逢环必吊,随巷道起伏合理,弯曲巷道直线段有轨道时与轨道平行取直,无轨道时与巷道弯曲相同。

接风筒时要采用双反压边,接头平缓,不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不逆接,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风筒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风筒与风机连接处(大小头)必须加上软衬垫,做到严密不漏风,大小头直径略大于风机直径,长短合适,以减小风流阻力,并用8#铁丝捆扎三道,每道接头要错开,其距离不小于200mm。

㈢局部通风机的回撤规定

采掘区队在巷道贯通或工程结束的当班必须停掉风机(特殊情况听从通知),在3天内必须回撤升井交机电科,由机电科安排进行检修(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可以继续使用)。

㈣局部通风机的检修及检验规定

1.凡是采掘区队交回的风机,机电科必须安排专人在10天内检修完毕,并有检修记录。

2.由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

井下使用风机台数、型号,地面待修台数、型号,备用风机型号及台数,每台风机的入井时间、验收日期、验收人员、上井时间都必须在台帐上记录清楚。

3.机电科检修好的风机,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通风科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

风机的电流、风量、风压、高压部位漏风、防爆等情况。

验收合格的风机由机电科贴上标签,作为备用风机。

4.风机入升井运输要使用平板车,捆绑牢固,装卸车要轻起轻落,防止损坏风机。

㈤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实验管理制度

1.所有掘进面的风机和其它需要长时间运转的风机,都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2.必须每天对掘进面的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切换实验。

3.对掘进面局部通风机进行切换工作由瓦检员、电钳工负责。

瓦检员负责检查瓦斯,电钳工负责切换风机实验的操作,操作完后并做好记录。

4.局部通风机在切换实验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实验时间,实验人员,实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5.局部通风机及控制系统必须由专人负责巡回检查、检修及维护工作,在检修及维护过程中必须要有记录。

6.掘进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是同等功率的两台局部通风机。

7.凡是在切换实验过程中出现问题,实验人员必须向调度室如实汇报实验情况,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处理过完后必须要有处理的记录。

8.凡是在进行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实验过程中,若出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实验,恢复工作面的正常通风,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制度执行。

9.采掘区队组负责局部通风机、风筒的管理及维护,机电科负责局部通风机供电部分及启动部分的管理及维护。

第四条测风管理制度

㈠矿井每十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矿总工程师确定随时进行测风。

㈡对于矿井总进风、回风巷道、采煤面进回风巷道、掘进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必须每旬至少测定一次。

㈢局部通风巷道的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更换局扇和风筒后及时安排测风。

㈣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风科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

㈤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

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㈥测定采煤面风量时要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对于掘进面要测定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风筒出口风量。

㈦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并与测风记录保持一致。

㈧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

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生产技术科汇报。

㈨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

㈩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调度室。

第五条盲巷管理制度

㈠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

㈡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对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巷道不予验收。

㈢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采掘区队至少提前一天和通风科联系,由通风科现场标定栅栏的位置,由采掘区队负责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

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小时内完成永久封闭。

由于对盲巷封闭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需封闭的盲巷必须提前将设备、材料、管线、轨道等进行回收,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

㈣临时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永久封闭。

密闭要严格按照标准建造,密闭要设检查牌,定期进行检查。

㈤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

㈥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

㈦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㈧掘进施工揭露的盲巷必须在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生产技术科汇报,由生产技术科安排通风科进行密闭。

第六条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㈠贯通前,掘进采掘区队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由通风科安排采掘区队构筑好通风设施,为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

一般巷道贯通在相距20m(综掘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通风科编制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矿长工程师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风科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㈡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50m)前,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由采掘区队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掘进、通风、测量人员)、机电科、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等部门审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采掘区队及通风科必须向工人贯彻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不允许施工。

㈢巷道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及采掘区队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全科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

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㈣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

㈤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区的有害气体含量和积水情况,由采掘区队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㈥巷道贯通当班,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风科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

㈦通风科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

㈧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一般为200~500m3/min。

㈨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350~400m3/min。

第七条通风设施的检查

通风设施是通风系统稳定的重要保障,矿井通风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出现的问题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和整改,进行闭合管理。

㈠通风设施检查工作由通风科人员每七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及时汇报通风科。

㈡通风科干部下井时随时对通风设施进行排查,上井后及时将井下通风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安排处理。

㈢国泰公司及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到矿检查时提出的通风设施问题,由通风科负责安排解决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汇报通风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

㈣每月召开“一通三防”例会,通风科长必须对矿井通风设施隐患进行总结和分析。

㈤通风设施要按照规定进行分区管理,谁负责,谁管理,谁检查,出现问题严格落实责任。

㈥永久性通风设施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检查和验收。

㈦通风设施的施工、验收要出具验收单,并有验收人员进行签字,方可进行验收。

㈧通风设施如有严重损坏的,需要及时修复的

㈨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㈩建立健全通风设施管理台账,并统一进行编号管理。

第八条通风设施维护

㈠通风设施的维护由通风队负责。

㈡通风队每天要认真查看通风科台账,对每天汇报的设施损坏情况全而了解,并及时深入井下查看情况。

㈢风门闭锁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进行更换,风门闭锁松,不能起到作用的,及时进行处理。

㈣风门调节窗管理有测风人员负责,每次深入井下测风时,都应对各点的调节窗风量如实测定,确保调节窗能够正常调节。

㈤风门底坎损坏的,由通风队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减少漏风。

㈥风门能够自动关闭,不能够自动关闭的,由通风队进行修复。

㈦由通风队负责风门的清洁工作和风门中间的杂物清理。

㈧密闭有漏气情况时由通风队及时进行修复。

㈨每次通风设施维护后,通风科要对维护情况进行验收检查,维护不符合标准的,要严格落实维护人的责任。

第九条通风设施管理

㈠生产技术科要从设计上严格把关,设计巷道时,要考虑构筑通风设施的位置及尺寸大小,能够满足施工的要求。

㈡需要施工通风设施时,由通风科根据设计向通风队下达施工通知单,并编制施工技术措施。

通风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前由通风科在现场确定通风设施位置。

㈢各采掘区队要为施工通风设施创造条件,施工通风设施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

需要调道时,由生产技术科下达调道通知单,采掘区队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

㈣施工通风设施时要按设计进行,通风设施按需要预留好电缆孔和风水管路孔,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

通风设施墙体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

㈤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实行区域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由通风科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

管理时间一直到该头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

㈥两道通风设施之间、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发现上述问题,按“三违”处理。

㈦采掘区队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通风科联系,由通风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通风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

㈧因受地压影响,通风设施变形严重,需扒掉重新构筑时,由通风科向通风队下达通知单,通风队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通风设施要求时,由生产技术科下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

㈨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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