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关大院建设施工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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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机关大院建设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佛山市机关大院建设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机关大院内良好的办公秩序,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规范院内建设施工活动,保障大院内办公用房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美观的办公环境,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关大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进驻佛山市机关大院内的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其使用的办公场地进行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活动是指对机关大院内办公楼的室内外设计、装修、改造、机电、消防、通讯、网络、空调的安装、给排水管道改造等;涉及办公楼宇的外墙装饰、道路、绿化改造工程等。

第二章建设工程主体及相应职责

第四条市机关大院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活动主体为:

使用人是指建设工程委托方,一般情况下是指进驻大院集中办公的各机关事业单位。

参建单位是指接受使用人委托,对大院内办公场所进行建筑工程活动,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监管部门是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大院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活动进行初审指导、统筹规划和规范监督管理。

第五条使用人、参建单位应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自行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活动,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对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管部门有权巡视检查工程活动,督促和确保施工安全的落实,巡视检查供水、供电及通讯网络等系统,巡视检查房屋配套设施施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等。

第七条使用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督促其按照协议内容落实检查。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监管责任,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人。

第八条监管部门对大院内的建设工程负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建立“安全准入门槛”,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特别是落实安全制度的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定期督促使用人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监管直接责任。

第三章建设工程申报程序

第九条在机关大院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前,使用人须填写《佛山市机关大院建设工程施工申请表》(该表格可在佛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下载),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交监管部门审核。

   

1、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装修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

 

2、具体施工方案,如施工内容涉及到消防设施变动,须有市消防主管部门批文。

 

3、如装修内容或规模涉及需申报国土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须有国土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批文;如涉及保密工作内容的,须有市保密主管部门的批文。

4、参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等资料。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使用人所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使用人。

对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全的工程项目,监管部门将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使用人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

修改和完善后的资料应重新报监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使用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参建单位人员及车辆凭经批准的施工申请表办理出入机关大院的临时通行证,方可进行施工活动。

第四章施工作业管理

第十二条现场施工禁止行为。

1、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柱、梁、板、承重墙等),改变房间的使用功能;禁止随意在房间加砌砖墙或加建夹层,增加负载。

2、严禁随意刨凿楼地面,重击屋面楼板、外墙内侧等,不套管而直接埋线或改线。

3、严禁私自改动和损害消防及公共设施。

4、严禁未经审核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5、严禁私自接驳电源、水源及私自在室外暗埋管线。

6、严禁破坏原设计卫生间的防水层,如有破损须重做防水处理,需进行闭水试验。

7、严禁将没有防水条件的房间改为卫生间使用。

8、严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保护办公楼公用部位及楼宇外观的统一和美观。

1、不得改变外墙(包括阳台、露台外墙、外门窗)立面效果,不得安装伸出式防盗网及改变外墙颜色;不得在外墙上安装铁架、广告牌等附加物,以保证建筑物的外观协调。

2、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墙或楼宇之间架设电线、通信管线等设施。

第十四条水、电、消防、通信管网设施管理。

1、各类管网施工前,使用人应告知监管部门,由其派员指导,统一管线路径。

不允许私自接驳原有的管线或设施。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须经监管部门指定位置,由施工单位自备计量表缴费使用。

2、给水管道室内总阀以前不得改动,阀门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动(如给水管道为墙体暗埋,装修时请注意),装修部位出现漏水现象由使用人自负,排水管道严禁改动。

3、管道检查口必须留有必要的检修位置,以方便系统出现问题时的检修工作。

4、对于线路系统,若装修切槽走线造成墙体裂缝、空鼓问题,由使用人负责恢复原状。

所有线路分线盒须用可拆卸盖板封闭,不得用水泥等固态材料封闭,以方便日后的检修工作。

5、按设计规范改动的消防管线及设施须与楼宇原有的消防系统兼容和匹配。

第十五条空调机安装管理。

1、空调室外机应集中有序地排列,并安装空调冷凝水排放管网;空调机应固定在钢筋砼搁板上或用不锈钢支架固定在外墙上,禁止使用铁支架。

做好外墙孔洞封堵防渗。

2、空调室外机应设置统一标准格栅遮挡,以美化建筑物外立面。

3、安装空调机开始之前,使用人应告知监管部门,由其派员指导,按指定位置安装;安装人员应具备高处作业操作证。

第十六条现场施工和施工人员的管理。

1、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监管部门的现场管理规定。

监管部门将不定期进行巡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监管部门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网的悬挂。

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3、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施工人员进入大院施工时必须佩戴《施工出入证》,衣着整齐,佩戴安全帽,不得在非指定区吸烟,不得在非工作区(其他办公区域)休息、逗留、骚扰机关工作人员。

严禁随意喧哗、大闹、赌博、饮酒等。

5、施工人员原则上是不得在大院留宿,如需留宿,必须由使用人到监管部门办理担保手续。

6、施工人员携带物品离开大院时,需在门岗详细登记,非工具类物品由使用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带出大院。

7、施工车辆须统一停放于监管部门指定的临时停车处并有序停放。

8、施工时间拟安排在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20:

00时间内,星期六、星期日全天进行。

具体时间以使用人、监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根据国家《消防法》的规定,施工单位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施工单位须指定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各项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

2、各施工单位要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制度。

3、每个施工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4、各施工单位必须聘请有合格证的电工、焊工,负责施工用电、电焊作业。

电动工具接地、漏电保护要符合国家规定,以防人员触电及电源频繁跳闸。

5、凡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所发生的消防或人身事故,由相应的施工单位、使用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现场装修材料和装修垃圾的管理。

1、施工装修所使用的木制材料须经防火阻燃、防腐处理。

2、严禁将建筑材料、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如公共走廊、疏散楼梯间及外围通道)。

严禁将杂物、油漆倒入排水管道。

3、装修垃圾必须统一放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不得在大院中途转运。

4、维护公共场所的清洁,对散落在公共场所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干净;施工时应围闭现场,防止装修粉尘、异味对楼道空气的污染。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电梯的使用管理。

1、办公时间不得使用电梯搬运货物,上下班高峰期施工人员不得搭乘电梯。

2、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

油漆、天拿水、沥青等等)。

遇到特殊情况(装修装饰确实所需,且包装完好,未启封的),应经监管方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装运。

3、在电梯装货过程,只能用手按住开门按键,严禁使用硬物击打按钮(如:

钥匙、螺丝刀等),撞击轿厢或身体倚靠轿厢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梯搬运货物;不得长时间使用物品阻挡轿厢门。

4、使用电梯搬运货物须先用木板铺垫轿厢地面,用夹板临时封挡轿厢壁及门套后方可放置,物料须平衡放置,避免轿厢倾斜,影响运行;搬运沙石、水泥、垃圾等,须用袋包装完好方可搬入电梯;搬运货物后,须马上清理(采用吸尘器),做好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和备案管理。

1、使用人与参建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监管部门负责对办公楼宇及大院内公共部分是否存在损毁、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验收。

2、使用人需提交一份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等资料(均需加盖使用人、参建单位的公章,含电子版)给监管部门现场核对和备案。

如现场核对不合格的,由施工方限期整改,所需费用自行承担;监管部门有权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暂缓该项目的投入使用;使用人有责任配合监管部门采取如暂停支付工程款项等方式责令施工方整改合格。

合格后,施工方到监管部门办理相关退场手续,办理施工工具设备及材料的准出证,正式撤离机关大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使用人、参建单位违反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处理方式包括:

1、责令停工。

2、停水、停电。

3、责令恢复原状。

4、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佛山市机关大院建设工程施工申请表

项目名称

使用人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建单位

设计方:

(如有)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方: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方:

(如有)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内容概述

简要概述工程施工背景及施工主要内容,施工达成的效果等。

施工申请

资料附件

□1.使用人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合同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诚信手册复印件;

□3.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装修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

□4.具体施工方案;

□5.相关建设、规划、消防、保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6.使用人认为须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施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我方已详细阅读《佛山市机关大院建设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我方将严格遵守暂行规定的全部条款,并承担因违规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特此确认。

使用人:

(公章)施工单位: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监管部门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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