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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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初步核实为Ⅰ级事故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省人民政府;同时,立即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建议国家启动Ⅰ级响应。

在国家Ⅰ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Ⅱ级响应;国家Ⅰ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5.2.2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3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2.4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我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事故危害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经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经评估认为符合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4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县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和上级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3  本预案由盐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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