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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doc

山西古县安吉欣源煤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土地项目部

二零一三年

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矿和项目部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矿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项目部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安全、技术、机电、生产副经理)。

第三条矿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每班必须有矿和项目部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责。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矿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四条矿和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在此之外,其他领导必须保证每班有领导跟班作业。

矿和项目部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

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并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矿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建设状况,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做到“三必到、三走到”,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新施工区域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起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工撤人命令,并按照矿井应急预案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矿方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矿方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

每班下班后向上一级管理部门调度室(古县煤炭局)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八条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矿方和项目部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安全科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矿方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条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工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

在整改结束后,矿方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矿方和项目部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

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一般规定

1、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实行双带班下井,矿方带班领导:

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项目部带班领导:

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技术副经理、机电副经理、生产副经理、通风副经理。

2、带班次数:

煤矿主要负责人、项目部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长领导班子成员、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

3、严格按照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执行,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和一名项目部经副理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领导、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及当班下井领导应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4、带班下井领导必须认真填写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和下井日志。

5、对迟下井、早升井、无故不带班下井和未履行职责的,要严肃处理。

6、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人调换,并经矿长批准后报调度室备案,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和一名项目部经副理带班。

7、带班人员入井时间:

早班8:

00前,中班16:

00前,夜班0:

00前,分别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不得迟下早上。

二、带班人职责

1、煤矿领导、项目部领导在带班下井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到安全地点。

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既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监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是否有违章作业现象,协调各区队之间、各环节之间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发生危及职工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对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矿领导、项目部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除进行级效考核外,对违反规定的矿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000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2、对当班发生事故而没有带班的领导,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的罚款总额进行处罚。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矿领导、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下井日志、交接班记录,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收回、管理。

2、每月在安全例会上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并做好记录。

3、矿领导、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下井日志、交接班记录设专人管理,保存期不少于1年。

4、领导下井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

下井时间,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5、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是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以保证矿井带班记录的真实性。

6、每天由安全矿长、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

7、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调度人员收集整理,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欣源煤业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欣源煤业金土地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8、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调度人员每月末将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电子文档进行对照,确认无误后,带班记录存档,电子文档保存。

9、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正常,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准确记录人员出入井信息。

10、调度室每月将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的少于一年。

11、历年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长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的情况下,一律不的销毁。

12、本制度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矿领导、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都必须在井下交接班。

2、上一班的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3、矿领导交接班记录,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收回、存档。

4、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安吉欣源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安吉欣源煤业金土地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5、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应在井下井底车场进行,严禁电话和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6、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班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7、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8、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得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9、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每班由调度室负责发放管理。

10、本制度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古县煤炭工业局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矿领导、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县煤炭工业局举报,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县煤炭工业局举报信箱:

古县相如路22号,邮政编码:

042400,举报电话:

0357-8322489。

第三条煤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举报

(一)、矿方、项目部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矿方、项目部未建立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矿方、项目部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矿方、项目部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照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六)、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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