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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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区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且应当为我区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我区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七条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八条推荐医师应当为执业类别与申请人申请类别一致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中西医结合专业,下同),且与申请者申请考核专业相关,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业满十五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九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须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除以上
(一)至(四)款外,根据方式不同: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4)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在申请表内填写)。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六)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
(一)、
(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七)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
(一)、
(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及提交的材料是否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的,不予受理。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统一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按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对举报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申请人取消其报名资格,并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理,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老师。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四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内服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内服药类考核程序:
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时间不超过30分钟。
考核专家在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采取随机抽取考核的方式,围绕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六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
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时间不超过30分钟。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七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
考核时间不超过40分钟。
第十八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
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九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前对全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
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西医结合专业除外);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五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
如涉及中药内容的,须包含一名中药专家。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师承导师、推荐医师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二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执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执业规则
第三十条中医(专长)医师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本细则确定的执业规则开展执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中医(专长)医师除享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外,在执业中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传承、推广自身中医药学术经验的权利;
(二)享有参评参选参与中医药相关奖励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除享有《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外,在执业中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自身中医药学术经验、技术得到有效传承的义务;
(二)响应国家号召无偿或有偿捐献处方、技术的义务;
(三)按照国家要求传授学术经验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中医(专长)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仅开展中医药执业活动,除急救外,不得在诊疗活动中使用现代诊疗技术、现代药物治疗技术。
第三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夸大自身学术水平、治疗效果;不得滥用中医药术语宣传自身学术理论、技术、方法;不得以秘方为由,擅自将中药饮片改变性状(打粉)或加工成临方制剂或协定处方;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向患者提供处方。
第三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应积极参加中医药相关学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十六条鼓励中医(专长)医师学习现代医学知识,了解最新医学进展,并与自身学术相结合进行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推动中医药继承发展。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须包含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
第三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11〕22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条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国家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港澳台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