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修改稿)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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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关于规范城中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6〕12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适用范围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简称市内四区)进行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应遵照本意见实施。
(二)实施主体
1、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建委、规划、物价、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招投标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内四区监察局对各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市内四区政府作为招标人,负责具体组织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招投标工作。
项目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4、投标单位应当拥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自有资金达到招标人依法确定的数额,且按照《青岛市“两改”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考核意见(暂行)》(青建发〔2009〕111号)各部分考核成绩无不合格等级及无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开发企业,可按本意见参加与其投资能力或开发资质相当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投标。
(三)实行招标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由招标人负责实施:
1、符合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2、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3、取得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
4、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储备预登记;
5、取得建设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6、属于独立、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招投标方式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应当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依法指定的新闻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评标专家对标书进行评审,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行为。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投标,并组织评标专家对标书进行评审,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行为。
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三、招投标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招标
1、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招标人填写招标申请,并附相关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报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2)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3)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有关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4)招标人向合格申请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
(5)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
2、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位置、投资规模、建筑面积和工期等;
(3)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4)对投标人的要求。
3、采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的内容,参照招标公告内容。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
2、投标人领取招投标文件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计划投资额的1%,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应于评标结束后10日内退还;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领取《青岛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中标确认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10日内退还。
3、标书一经提报,不可撤回。
如投标人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将承担全部责任。
(1)投标人应勘察招标项目,对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
标书一经提报,视为无异议。
(2)招标人按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者撤回标书。
(3)投标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4、出现下列情况的,标书不予接收: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印鉴的;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
1、保障性住房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由招标人组织,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发展和改革、建委、规划、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开标时间为自发放招标文件后不少于20天。
2、开标、评标和定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开标当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评标专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2)公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3)招标人组织评标小组评标;
1.点算标书;
2.开启标书;
3.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下列标书可认定为无效标书:
(1)超过投标时间所送达的标书;
(2)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重复投标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可以不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3、评标和定标,确定评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1)投标单位在四家以上的,评标小组按照投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投标单位在四家以下(含四家)的,评标小组按照投标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二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3)最终得分相同的,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4)由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不签订《青岛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中标确认书》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中标候选人全部放弃中标的,由招标人宣布流标,重新确定时间组织招标。
4、招标人向中标人颁发《青岛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中标人持《青岛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中标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
1、以弄虚作假方式协助意向人中标的;
2、招标人不接受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者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
3、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而未重新招标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竞标的;
2、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开标会议;或者其活动不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或者没有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宣布投标人名单,当众启封标书,进入评标阶段的;
3、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标工作的;
4、《青岛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所列招标人违规行为之一的,除依照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停止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处罚。
(四)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同时可处以取消其三年内参加项目招投标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以行贿手段竞标的;
3、以明显陪标身份或者提交的投标文件严重脱离实际,表明有恶意行为的。
(五)《青岛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其他
1、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招投标活动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2、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