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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伤索赔的五个步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或者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突发性事故伤害和长期工作导致的职业病伤害。

工伤索赔大体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一、确认劳动关系;二、确认工伤;三、劳动能力鉴定;四、确定赔偿数额;五、起诉到法院。

下面我逐一介绍这五项内容。

一、索赔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索赔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就无法实现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明。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同样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以仲裁裁决结果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工资表、工资卡或者工资条;2、工作证、上岗证、工卡或者工作服;名片、盖有公章的介绍信;4、考勤表、加班表;5、工伤现场的照片或者抢救记录;6、合格员工的证人证言;7、工伤后的赔偿谈判记录、协议书、录音。

如果受伤职工是给包工头干活,必须要知道包工头的名字、年龄、身份证地址、实际住所,以及包工头所接工程的名称、位置、发包方名称,否则,没有办法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立案,也就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获得赔偿。

二、索赔第二步——确认工伤

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劳动部门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就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劳动部门没有对劳动者受到的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⑴劳动者有以下10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伤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⑵工伤认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死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探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三、索赔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

⑴、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可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或者确认?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三)工伤职工延长停薪留薪鉴定;

(四)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鉴定;

(五)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

(六)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

(七)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八)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九)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确认;

(十)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关行政机关、仲裁和司法机关委托的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依照本规则进行鉴定或确认。

二、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工伤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审查材料齐全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予以受理,并发放《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发放《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间和领取鉴定结论时间安排告知书》,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体检鉴定;申领人按照《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间和领取鉴定结论时间安排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

⑵、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郑州市工伤职工(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二)、《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个人申请)一份;

(四)、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五)、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例(复印件)等诊疗资料;

(六)、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⑶、个人申请如何书写?

个人申请

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我叫XX,男(女),现年X岁,身份证号为:

XXXXXX,系XX单位职工,于X年X月X日X时,在XXX(哪里),由于XXX原因,不慎造成了XXX部位受伤,经医院诊断为XXXX。

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文号为:

XX,现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申请人:

XXX

X年X月X日

⑸、鉴定结论应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做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之日起,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⑹、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四、索赔第四步—确定赔偿数额

一、一般伤情

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3、交通、住宿费(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4、康复性治疗费(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6、工资、福利(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

二、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2、a、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75%

2、b、五、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6个月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ⅹ60%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6个月

六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4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56个月

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46个月

2、c、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支付)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ⅹ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2个月

八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0个月

九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8个月

十级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6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36个月

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26个月

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16个月

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ⅹ6个月

特别提示:

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2、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三、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特别提示: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第一项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第一、二项待遇。

(五)其他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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