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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解读

 

所得税法

解读讲义

 

池州学院

陈素平

 

第一部分税法概论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现行税法构成体系

第三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一、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

依法征税 

纳税人:

依法纳税

(二)税收的概念

1、税收:

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2、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法律、法规等形式

(2)无偿性

(3)固定性:

规定课税的对象、课税的额度(税率)和方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客、内容)

1、权利主体

(1)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当事人

国家各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机关海关

法人

履行纳税义务人自然人

其他组织

(3)关系:

权利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权利客体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征税对象

(2)表现形式

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流转税——销售收入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2)表现形式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2)义务:

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义务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

 2)义务:

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我国的税法由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11条要素组成

(一)纳税人:

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

(二)征税对象:

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不同税种的具体内容

(三)税率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适用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2、累进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个人所得税。

案例纳税人刘一2011年9月份工资收入6000元。

税率如下():

应税收入1500元以下的,税率为3%;应税收入1500——4500元的,税率为10%;应税收入4500——9000元的,税率为20%;计算刘一本月份应纳税额

(2)超额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法主要分类

(一)按税法的征收对象的不同:

1、流转税法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关税

2、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3、财产、行为税法:

房产税、印花税

4、资源税法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

中央税

地方税

共享税

(三)按税收的计税依据的不同

从价税

从量税

 

第二节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及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的制定

(一)税法制定

我国税法体系由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它们由不同部门制定,其法律级次不同,具有的法律效力也不同

概括为下表

分类立法机关形式举例

1、税收法律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立法暂行条例增、营、消、资、企

2、税收法规

(1)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税收地方法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细则

3、税收规章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财政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总局颁发的:

税收代理试行办法

(2)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办法、规则、规定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体系(七大类20个税种)

1、流转税类:

增、消、营、关(4)

2、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3、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

4、特定目的税类: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征)、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6)

5、财产行为税类: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09、1、1废止)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契税(5)

上述19种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经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

(二)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一)概念: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二)分类:

税收立法权

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立法权

(一)中央: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享有立法权。

主要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地方税是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的立法权:

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地方自定是否开征,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税收执法权划分

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

(一)中央税——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二)地方税——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三)共享税:

原则上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有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四、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管理项目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管理项目

营业税、城建税、地方所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等。

(三)海关系统征收管理项目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一)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和税率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 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 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实施,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2011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2011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 0

2超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 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011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 75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 375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011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不超过16000元的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超过37000元的部分407000

注: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一、个人出售住房需缴纳的税费

(一)营业税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而,个人出售房产应按照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

税率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是7%、5%、1%,即市区7%、县城或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

税率为3%。

(四)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一般免征,但京沪杭等地为打击炒房有开征按总收入的0.5%,商用房需征收,税率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

出售房产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如果出售方出售的房产有增值的,出售方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即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售方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额是出售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原价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

(五)印花税

个人出售房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税项目,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六)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如不能计算所得的二手房,则为合同价额的百分之一)出售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房产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个人购买房产需缴纳的税费

(一)契税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个人购买房产应当缴纳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成交价格。

契税适用税率为3%-5%。

(二)印花税

不只是房产出卖方要缴纳印花税,房产购买方也应缴纳印花税。

出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数额和房产出卖方相同。

另外,房产购买方还应对房地产证按件贴花5元。

转让不足5年普通住房按差额征税

这份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3日对外公布了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其中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转让,将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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