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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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需求日益增长,这项原本简单而又公平的交易活动也逐渐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然而在生活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
究其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够完善、消费者的综合素质偏低以及执法者执法力度不够等几个方面。
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制度、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以及提高消费者的综合素质等几个方面入手,以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了解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及其特点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
从一般意义上讲,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前直至使用后全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二是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和允许投诉的权利和范围。
消费者依法享有以下的权利:
人身、财产完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权利
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成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的权利
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不够完善
1、法规中某些概念含义模糊
2、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3、没有合理的举证责任规定
4、维权途径问题
(二)行政执法问题
1、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2、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偏低,一些执法部门因为执法人员能力的不足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事前不知道,事后诸葛亮的现象,无法及时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现实中,很多政府部门为了增加本地的财政收入而对一些品牌比如香烟啤酒之类的产品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商家为政府创造了财富,政府则为商家提供保护伞,大量的权利都更倾斜于商家,从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在很多时候都无法合理的得到保护。
(三)消费者的客观地位
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的专业对消费者的非专业,经营者的知情对消费者的不知情,都使得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处于下风的地位。
首先经营者销售商品必然会对商品有一个专业的了解,对于商品的产地、特性、价格、用途以及缺陷都会非常熟悉。
因此经营者们往往能够准确的把握住他们对于商品的这些了解而扬长避短的对消费者进行一个不真实的介绍与推销。
因此要使消费者更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改变自身客观地位的劣势,加强对有关消费者法律的学习以及努力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性
当交易的一方能够占有优势信息时,他往往可以利用优势信息作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另一方的选择,其原因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性所致。
在日常生活中,企业往往又是信息的占有者,而消费者处于劣势,如果这种必然形成的交易环境,泛化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这要求政府以法律形式来保护弱者。
消费者保护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究其原因:
社会的发展必然使经济物品占据了消费生活中的绝大多数。
而今高科技条件下生产的经济物品,其使用中有很多优势,但其生产、使用、废弃等各环节中的不确定性同样日渐增加。
因此,消除消费中的不确定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其必然性。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构想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立法
要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需从《消法》的修改中去执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消费者的相关概念
第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是相对立的。
第二,没有必要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
第三,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
最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为此,主体上的“服务”应为一个广义的概念,且应与国际接轨,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使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达到与时俱进的效果。
2、扩大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范围
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
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
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
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我国《消法》的许多条例和规定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为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完善和改进:
第一、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第二、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
第三、完善消费纠纷解决的诉讼机制。
在诉讼制度上,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方便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
第四、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单个的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故有必要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所谓消费者援助制度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权利,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作为弱者的消费者恢复失地的一种手段。
因为,经营者进行商业活动的交易对象不可能只是特定的对象,而是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即一个消费群体。
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后,虽然只有很少甚至一个消费者由此提出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特定消费者由此提起的诉讼,从表象上看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的实现,本质而言却是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促进了公众利益的实现。
所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有利于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人,也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
(二)加强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加强执法力度首先必须从加强民事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力度出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
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经营者,应在《消法》中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赔偿时间,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违法的风险成本,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其次加强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
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切实方便消费者、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举报制假、售假的行为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督检查的积极性,使假冒伪劣商品无立足之地。
(三)要求经营者自律,诚信为本
“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这时候我们必须记住消费者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
(四)消费者必须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综合素质。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我国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为淡薄,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大多数消费者自认倒霉。
提高维权意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如不因损失小,怕麻烦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全社会消费知识的宣传、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
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2、是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消费者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认识水平,同时加强相关商品知识的学习,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保修期、质量、使用说明等,积极做好消费前的准备工作,;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口说无凭,如发票、服务合同等原始凭证,以作为消费权益受损时的投诉依据。
笔者在处理消费纠纷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时,满腹委屈,但就是拿不出相关证据,从而增加投诉难度和诉讼风险。
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消费者掌握维权、投诉、诉讼等相关程序、内容和要求,增强自身权益保护能力。
五、结论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消费水平与消费需求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多元化时代,消费种类的错综复杂,消费问题的层出不穷,已经使得陈旧的法律漏洞百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制定至今,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在日新月异的今天,陈旧的法律已经无法全面解决新的问题。
因此,作为新时代的消费者,我们应该努力的发现问题,思考问题,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奋斗。
总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对其的保护不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消费者来说,依法保护自己,更是责无旁贷。
我们应当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探索总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取得的一些经验,制订完善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断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整合更多的维权途径和机制,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
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2]王保树:
经济法原理.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3页
[3]李国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