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绩效管理工作构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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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绩效管理工作构想

湘潭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文件

 

1.湘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

2.湘潭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9

2.1湘潭大学教师岗位首次聘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7

2.2湘潭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6

2.3湘潭大学管理岗位首次聘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30

2.4湘潭大学工勤岗位首次聘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33

 

湘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岗位聘用制度,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人社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二五”事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研究教学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适应学校自身发展的岗位聘用制度,努力营造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岗位总量,规范学校各类岗位的设置程序和聘任标准,加强对岗位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逐步完善学校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

(四)尊重现状,逐步过渡。

按照上级文件确定的岗位类别及其比例,以核定编制数为基础,设定符合学校长期发展的岗位总量、系列、等级及结构比例。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与聘用时,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现有岗位需求,以现有各类人员数为基数,合理设置相应比例。

现有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比例的,可经过若干时间的过渡,逐步达到核准比例。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岗位类别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管理岗位包括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五)特设岗位是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四条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4个级次,即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岗位分3个级次,即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3个级次,即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2个级次,即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

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三)工勤技能岗位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学校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

第五条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学校对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等级控制。

(二)岗位总量。

学校根据上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岗位总量,并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各二级单位的岗位数量。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逐步将教师岗位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通过后勤社会化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使比例降低到5%以下。

(四)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总体目标,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区别各学科或系列的性质、层次、规模和学术水平,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最高控制目标原则上为18:

27:

40:

15,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4:

6。

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

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的结构比例为5:

5。

(五)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确定,五级和六级岗位职数比例原则上按1:

2确定。

(六)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

第六条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受聘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心理和身体条件,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它基本条件。

(二)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相应的教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受聘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或专业的准入资格,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四)受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服务精神,具备相应岗位等级所要求的技能。

第七条岗位聘用条件

(一)学校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各类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由学校制定并实施;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由各二级单位制定,并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管理五至六级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制定并实施,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各二级单位制定,并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工勤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制定并实施。

第四章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八条岗位聘用

(一)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湖南省统一控制和管理。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权限,上报省人社厅核准,其设置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管理岗位四级以上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的三至十三级,管理岗位的五至十级和工勤技能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核定的岗位数内组织聘用。

(三)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为:

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个人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同行评议,聘用公示,公布聘用决定,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等。

(四)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九条岗位管理

(一)根据学科学位点建设与发展、创新团队建设等的需要,学校定期对各类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

(二)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从严掌握、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管理岗位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原则上以五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三)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

(四)学校新进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五)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各类人员,在出国期间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回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第五章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有关工作,审定岗位设置及聘用有关政策、方案和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和聘用的具体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各项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办、校长办、组织部、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十一条建立岗位设置及聘用专家学术评价制度。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建校内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评议专家组(简称评议专家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人选的推荐,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岗位申报人选的评议工作。

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与学术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岗位设置和聘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

申诉委员会由校纪委书记任主任,学校相关领导任副主任,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校工会、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教代会人事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学校要求和权限,负责拟订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推荐校聘岗位人选和负责本单位所有受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第六章聘后管理

第十四条岗位职责

(一)学校制定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职责,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学校指导性文件另行制定更具体的岗位工作职责,形成《岗位工作任务书》,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岗位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岗位聘用合同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时,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应聘学校其它岗位,也可根据规定向学校提出辞聘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解除与学校的岗位聘用关系。

岗位聘用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的变更。

(三)在某个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原则上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

第十六条岗位考核

(一)学校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建立符合学校实际,以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以聘期考核为主,其它人员一般以年度考核为主。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对签订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考察了解其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聘用合同期满前,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四)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经学校、用人单位和受聘人三方协商可以进行转岗聘用,岗位变化后,受聘人的待遇随新岗位作相应调整。

受聘人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

(一)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校岗位聘用过程中引起的人事争议问题。

(二)聘用过程中引起的人事争议,按照学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当事人可向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述,调解委员会按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程序进行调解。

(三)调解后仍有异议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湘潭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使我校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人社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7号)和《湘潭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湘大人发[20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实施原则

第一条首次聘用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类人员按照核定的岗位性质、岗位职数进行分类、分级聘用。

第二条本次聘用工作不涉及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级晋升。

第二章首次聘用的范围

第三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都可参加相应岗位申报。

第四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和其他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首次岗位设置时,凡是参加了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及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至首次设岗时,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与学校建立了正式人事工资关系的新进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

第六条岗位职责

(一)学校将依据本实施办法分别制定各类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明确各类各级岗位职责、上岗条件与聘用程序等。

(二)各二级单位可在不低于学校要求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的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岗位考核要求,有关细则报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备案。

第七条岗位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一)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湖南省及我校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其任职条件及人员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湖南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任职条件及人员确定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5.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及以下岗位任职条件由学校研究制定。

(三)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学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五级及以下职员聘用的具体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第八条岗位总量

首次聘用时,我校设置岗位总量为2207人,其中专业技术岗位1590人,占72%;管理岗位452人,占20.5%;工勤技能岗位165人,占7.5%。

第九条结构比例

首次聘用时,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如下:

(一)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岗位总量的控制比例,在首次聘用时,确定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为18:

27:

40:

15。

因发展需要突破高级岗位控制比例的,由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申请,经学校审批决定。

教师和实验系列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4:

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

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除实验系列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控制比例为5:

25:

60:

10,且最高等级原则上只设到四级。

(二)管理岗位。

首次聘用时,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数,按照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

五级和六级岗位职数比例原则上按1:

2确定。

(三)工勤岗位。

本次聘用实施后,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增工勤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时,按现聘技术等级聘用,超出设岗数的,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解聘等方式,逐步减少工勤岗位,改善结构。

第五章聘用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有关工作,审定岗位设置及聘用有关政策、方案和结果。

领导小组由肖国安、罗和安同志任组长,黄建新、李伯超同志任副组长,其余校领导及校长助理、总会计师为组员。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小组(简称学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和聘用的具体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和聘用各项工作。

学校工作小组由李伯超同志任组长,黄云清、周益春、王继平、宁建民、高协平同志任副组长,党委办、校长办、组织部、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

学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人事处。

第十一条学校组建校内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评议专家组(简称评议专家组),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人选的推荐,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岗位申报人选的评议工作。

评议专家组由黄云清同志任组长,李伯超同志任副组长,评议专家组成员由学校工作小组从符合直聘条件的三级教授人选中直接提名,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组建。

评议专家组下设教师岗位评议专家组、其他专技岗位评议专家组和工勤岗位评议专家组。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岗位设置和聘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

申诉委员会由宁建民同志任主任,王继平、郑赤建同志任副主任,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校工会、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教代会人事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人选的推荐;根据学校下达的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数,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聘用工作;负责推荐本单位七级至十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负责推荐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拟聘人选。

第六章岗位聘用及程序

第十四条岗位聘用

(一)首次聘用时,教师系列岗位将不实行分类设置。

首聘期满后,经个人申请,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个类别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次岗位聘用类型和聘用等级的依据。

(二)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三)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四)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任职。

对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的校级领导,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认定为“双肩挑”人员;对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的正处级领导,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认定为“双肩挑”人员;对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职称的副处级领导,主持国家级科技或社科项目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认定为“双肩挑”人员。

(五)对于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不符合“双肩挑”条件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双身份人员),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可占用管理岗位职数,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相关待遇,但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应严格管理,若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则需改为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凡继续留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得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六)学校设置教授二级至四级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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