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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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研[2006]3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研[2006]2号)和《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渝教财[2002]32号)的规定,结合《西南政法大学"十二五"学科与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主体学科优先发展、关联学科快速发展、支撑学科同步发展的规划思路,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炼学科方向,构筑学科基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强学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汇聚和培养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不断产出原创性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巩固和培育国家重点学科、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及博士学位授权点,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科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中的二级学科以及经国务院学位办备案的在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范围内我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负责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确定、条件建设和经费投入、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强协调、督导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对新增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进行审查,并形成关于申报顺序的意见;
(三)研究确定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审议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候选名单,并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
(四)审议或者审定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
(五)对全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学校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设在研究生部,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草拟校学科建设有关文件,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国家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学院落实学校关于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在学校规定权限内与财务处共同监督全校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组织和协调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和协调对校级重点学科的考核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信息服务工作;
(八)处理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
学院设学科秘书,由具有一定学术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日常事务。
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学科制订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二)在充分听取学科梯队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国家重点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人选,确定其他学科的带头人,批准一级学科带头人提名的学位点负责人;
(三)审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国家和重庆市重点学科以及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审定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学科制定的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对学科提供经费支持;
(八)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总结等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执行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工作;
(四)组织学科团队具体实施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管理学科建设经费;
(六)组织学科团队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组织学科团队总结学科建设情况,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总结及各类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八)组织落实学校、学院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知名专家组成的学科建设咨询委员会,作为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参谋机构,为学校学科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三章重点学科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重庆市立项建设重点学科,分别按国家重点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管理。
第十二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自然成为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重庆市重点学科在校级重点学科中遴选,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在重庆市重点学科中遴选。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和重庆市立项建设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按照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科方向凝练:
根据学科现状和比较优势,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和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等实际需要,围绕社会难点、热点及民生重大问题,根据学科传统与优势,确定和凝炼学科研究方向。
(二)学科队伍建设:
围绕学科研究方向构建学历、学缘、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学科人才梯队,引进、培养、稳定与合理使用有学术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推荐、聘请与合理使用研究生指导教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等。
(三)科学研究与创新:
积极申报并按期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尤其是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组建并不断壮大重庆市或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资助出版和奖励高水平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努力开拓具有发展前景的跨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研究领域等。
(四)研究生教育与教学管理:
开展研究生教育和教学改革,奖励国家级和重庆市教学研究项目及其成果等。
(五)学科平台构筑:
围绕学科方向和学科队伍建设的特点,根据学科研究与创新需要,建设条件完备、有重要影响的契合本学科方向的研究机构(院、中心、所);建立体系化的科研转化平台,促使学科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发表或转化。
(六)高层次学术活动开展:
举办重要的学术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七)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平台建设:
开展学科发展所需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实验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完善学科网络平台(包括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等)建设。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为以下五类:
(一)国家重点学科:
保持国家重点学科地位,在全国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二)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确保通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检查和验收,争取正式成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全国同类学科中达到领先水平。
(三)重庆市重点学科:
保持重庆市重点学科地位,在重庆市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其中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要力争晋升为国家重点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要争取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资格。
(四)重庆市立项建设重点学科:
确保通过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检查和验收,争取正式成为重庆市重点学科,在重庆市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校级重点学科: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工作完全达到上级文件规定和检查、验收时的各项要求,力争成为重庆市立项建设重点学科。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与学科建设经费挂钩。
学校对重点学科依据学科建设目标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减少或暂停建设经费投入;对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停止拨付学科建设经费。
第四章学科带头人
第十七条 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原则上设学科带头人1名;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批准可设学科带头人2名。
没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一级学科和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设学科带头人1名。
一级学科带头人可以提名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1名,经学院批准后协助其工作。
学科带头人的任期与所在学科的建设周期相同,学位点负责人的任期及其职责由学院确定。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领导所在学科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建设;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政治素质、学术道德和诚信记录良好;
(三)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的我校在岗人员;
(四)身体健康,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在学校近三年的年度岗位考核中被评为合格以上。
新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资格学科的带头人,由申报学位授权点的领衔者担任。
第十九条 初任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教授年满60周岁、副教授年满57周岁,不再继续担任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教授年满65周岁,不再继续担任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国家重点学科确有特殊情况的,其学科带头人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任期至67周岁。
第二十条学科带头人因疾病、退休、出国、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可以主动申请辞去学科带头人职务;本人未申请辞职的,学院、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或者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应当根据学科年度计划和学科建设目标,对学科带头人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国家重点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任期考核,由学科办组织进行;对其他学科带头人的考核以及对国家重点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年度考核,由所属学院组织进行。
对学院组织考核的情况,学科办可以进行抽查。
考核学科带头人应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1名。
第二十二条学科带头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定和不合格。
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学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任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四条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结果,应当由学科办存档,并予以公布。
学科带头人在考核中故意伪造数据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科带头人使用和管理学科建设经费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应作为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评价指标。
第五章学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科立项建设制度,对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我校亟需发展的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进行专项建设。
第二十七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我校学科发展需要确定开展专项建设的学科以及专项建设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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