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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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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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书,经各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并经市法制局会签后送市府办综合科登记办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有具体处理时限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并在报送时说明;确需紧急处理而未能提前报送的,来文单位须附书面情况说明。

收文科室和人员签收文电、信函,应认真核对来文单位、格式、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十二条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办理的“请示”、“意见”、“报告”及各类代拟稿,市府办综合科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一)直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二)越级行文的。

(三)多头主送或主送单位不是市政府的。

(四)“请示”一文有多个事项,不按规定抄送的。

(五)文种使用错误的(包括“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等)。

(六)“请示”未标注签发人(会签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或签发人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代拟稿未经来文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核稿或未经主要领导签发的。

(七)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未加盖单位印章的。

(八)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出日期相隔超过3个工作日的。

(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的。

(十)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

(十一)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但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十二)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未附代拟稿,

或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十三)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的。

(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

第十四条经审核需作退文处理的,属格式、体例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府办综合科填写“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连同公文原件一并退报文单位。

第三章办理

第十五条收到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办件。

凡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

有关单位抄报或抄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由市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

(二)省级及以上的来文(含电报、信件)由市府办秘书科办理,送市府办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呈市政府领导审批。

有时限要求的上级来文,秘书科要专门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领导审批,当分管领导出差时,经请示同意,可将送其未审批的文件转送其他相关领导审批。

省级及以上电话通知或督办,由接电话的科室做电话记录后呈市府办分管领导阅示。

第十六条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及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事先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费类请示除外),并在文中注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附各单位书面意见。

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经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将各方的理由及协商的情况一并上报;市府办综合科如发现部门意见不齐的,应要求主办单位作为附件补报。

特别紧急的也可填写“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通知”直接转出限时征求意见,主办单位要进行跟踪催办。

主办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通知,一般要给予被征求意见单位10个工作日的回复意见时间,急件可缩短至5个工作日。

被征求意见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

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回复的,要及时与主办单位联系,讲明理由并尽快回复。

(二)以市政府、市府办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或向下级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拟,或由市府办有关科室草拟。

部门代拟的公文,应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注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市府办综合科如发现部门意见不齐的,应要求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经综合科同意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府办综合科填写《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由科室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连同公文原件一并退报文单位。

(三)市法制局草拟或审核的,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发出的规范性公文,由市府办综合科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市府办相关科室草拟的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市府办综合科会签后再由承办科室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印发。

第十七条资料齐全可以呈批的公文,由办文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并经科室负责人核签后,呈送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再呈相关领导。

紧急、重大的事项应即办,同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公文呈批,请示件应使用“请示报告呈批表”、代拟稿应使用“茂名市人民政府文件稿纸”,除密件外,一律通过OA系统办理,并将原稿通过扫描输入系统。

如以纸质呈领导审批,应将公文进行打印,并将有关附件按顺序叠放,附件一般包括:

原文、有关部门意见、有关政策依据、相关资料等;有领导批示或前案的,也应予附上。

公文呈批过程、时间及领导批示等情况,承办人员应及时输入系统。

第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对请示性公文做出批示后,一般使用“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表”抄录领导批示或将领导批示转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对需要正式复函的,由承办人起草复函,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签发。

转出领导批示的,由承办人员通知相关单位派专人签领。

相关单位要注意保密,不能外传。

第二十条公文办理过程中,涉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军分区及新闻单位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公文办理应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一)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呈批;需要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改完毕呈批。

(二)来文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公文,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应在收齐有关单位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批。

(三)领导批示后,承办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秘书科发文或拟稿呈批、或用“请示报告处理表”将批示内容或批示原件(复印件)转出。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会议结束后,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工作会议纪要由部门拟稿的,承办人应在收到纪要文稿后两个工作日内呈批。

(五)收到市法制局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呈批。

(六)外事出访、捐赠报批件,资料齐全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

(七)急件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领导交办的公文处理事项一般应作为急件处理。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办完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章呈送

第二十二条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或传阅的公文,按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分管领导的批示逐级呈送,阅知件可视情况分送。

第二十三条公文呈送过程中,如遇领导同志出差、出访或其他原因不能批阅公文时,按以下办法运转:

(一)应先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的公文,如该领导外出,由办文科室请示领导同意,直接呈秘书长审批。

(二)市府办分管领导审核后应送协管副秘书长审核的公文,如该领导外出,事情又较紧急时,经电话请示同意,可直送秘书长或市政府领导;如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均外出,经电话请示分管秘书长指定呈送领导。

第二十四条紧急公文或有时限性的公文,呈送时应告知领导同志或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拟发公文核稿

第二十五条拟发公文文稿,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文稿核稿,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正式文件文稿(不含规范性文件)由市府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呈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按其批示呈送有关领导签发。

(二)规范性文件,按《茂名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府办综合科起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工作会议纪要,由综合科审核,呈分管副秘书长审批后送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领导对文件的重要批示和具体交办意见,承办人应及时向原已审核该文稿的领导或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其他领导报告。

重要文件的办理、运转情况,应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反馈。

第二十七条正式文件经有关领导签发后,在付印前由承办人再次复核。

已经领导同志审批同意,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最后按以下分工复核文稿:

(一)市府办办文科室承办人应当复核、清理文稿,改正不恰当的文字、标点,注明密级和发文范围等内容后,送秘书科复校;有原则改动的,须经办文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签发文件的领导审定后,再送市府办秘书科校对。

(二)市府办秘书科对拟发公文(包括:

茂府、茂府办、茂府函、茂府办函、茂名市发电、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等)进行最后的复校,复校的主要内容是:

文件的体例、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秘书科对复校中发现的文字和内容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办文科室磋商修改,涉及实质内容的,应按原呈批程序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市府办秘书科在复校特急件、急件时,应按办文科室要求的时限送印、发文。

送秘书科复校前,办文科室应视文件篇幅大小预留校对、印刷及发文时间。

第二十九条已经会议主持人审批的会议纪要,承办人应审核会议内容和有关决定事项是否完整、明确;参加会议的单位、人员是否齐全、准确;分送范围是否全部涵盖与会单位及因工作需要应分送的有关单位,防止漏发纪要或不必要扩大发文范围。

第六章发文

第三十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承办人打印清样并复核后,送市府办秘书科校对室编号、校对。

秘书科校对室校对后送文印室,印制成文后,由文印室将成品连同底稿送秘书科发行人员。

公文底稿暂由发行人员保管,待公文发出后,再将整套公文底稿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一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内部明电和密码电报只落款不盖章,电报要按规定程序呈批送校对室编号、打印并按上述分工规定校对、复核后,装封送市委办机要局发出,电报底稿移交档案室。

第七章督办

第三十二条承办人在办理紧急公文时,除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应对有关环节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急件、特急件发出后,要向分管领导或交办该项工作的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文的督办由市政府督查室跟踪办理。

市府办综合科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如确需督办的事项,经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将领导批示复印件及督办文件一并转市政府督查室。

第八章归档

第三十四条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科档案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凡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公务活动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简报、资料等,均属归档范围。

第三十六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编号的各种文件、函件、会议纪要等发出前,承办人要把底稿(包括手稿、领导批示、历次修改稿及其他附件)和一份正文交秘书科发行人员以核对办理文件发行,并由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没有正式编文号的函件的底稿直接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七条其他零散文件材料(包括上、下级的来文、电报、调查材料、信息、信访、值班情况反映、政务动态通报和省府领导主要活动记等),由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秘书科档案室移交。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公文运转过程中,尤其是翻印、传递、保存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将视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适时推进办公自动化,实现无纸化办公。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往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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