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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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1997年4月12日第三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号决议)
1997年5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颁布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土地法的任务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使国家的资源产生效益和合合法化,为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水域和环境作贡献。
第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是指纳入老挝公民赖以生存的国家的最根本的。
是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和保卫国家、保卫安宁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
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并赋予个人,家庭及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国家机关,社会及政治组织有效使用并让外籍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租赁。
个人或组织不能用土地作商品交易。
第四条促进土地开发
政府制定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土地开发如:
培训及设立关土地保护基金,使之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条保障获使用土地权者的利益
政府依法有效地、平稳正常地、长期地保护获土地使用权者的利益,包括保障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六条土地和环境保护
个人和组织一律有义务保护土地,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不得有塌方、滑坡、下陷、退化,相应地保持每种土地类型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各种类型的土地面积。
第七条禁止霸占土地
宪法颁布实施前或后发生的非法霸占土地均一律取消。
自本法颁发施行起,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有使用土地的愿望,须征得政府的批准。
第二章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
政府在全国统一范围内集中管理土地,政府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如:
农林部、工业手工业部、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新闻文化部、国防部、内政部、授权财政部为集中管理者。
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土地登记,发放土地证,出租土地并直接管理建筑用地。
第九条土地管理的任务
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如下:
1、勘查和分配土地;
2、编制土地总图;
3、占量和评估土地质量;
4,划分土地区域;
5,划分土地类型;
6,编制土地总体规划;
7,编制土地使用规划;
8,审计通过土地使用规划;
9,进行土地普查(统计)
10,制做土地登记簿;
11,规定土地价格;
12,授予土地使用权;
13,出具土地证;
14,转让、出租;
15,土地检查;
16,收回转让的土地;
17,解决有关于土地纠纷。
第十条土地的勘查和分配
政府成立专门机构以便实施土地的勘查和分配工作。
检查和收集有关土地资料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地区、划分土地类型和绘制总地图,然后授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
第十一条地区的土地类型的划分
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将按下列划地区和类型:
1、地区划分;
——平原地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高原地区由下列组成:
: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山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2,类型分开线;
——使用的农业置于地面;
——使用的林产置于地面;
——的建筑物位置;
——使用的工业置于地面;
——使用的运输置于地面;
——使用的文化置于地面;
——的国家防卫,公众的次序使用置于地面;
——使用的水置于地面.
第十二条各类土地范围的规定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和划分各类土地,然后向国会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地方政府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规定各类土地的范围,使之符合政府制定的土地类型范围的规定,然后向自己的上级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土地出租
政府允许老挝公民出租土地,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可视情节续租。
至于老挝公民之间拥有开发了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最高不得超过20年,并根据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同意,可以视情续租。
土地出租实际期限应根据产业将使用该土地的特性和规模来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类型改变
一旦认为有必要,可以把一种土地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但在用以其他目标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农业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用地
农业土地是指规定用于种植、养殖和农业试验研究包括水利的土地。
第十六条农业用地管理
农林部是农业用地的管理者。
规定各种农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保护、开发的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便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农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批准个人和家庭按分配计划、目标、长期、有效地使用农业用地,具体内容如下:
——从事种植和水产养殖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1公顷;
——从事果园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2公顷;
——利用各种童山秃岭土或草地来种禾本科作物畜牧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15公顷。
在把农业用地面积批给个人使用时,政府将根据生产的实际规模、能力、特点、条件以及当地的农业用地分配计划、分不同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当事人有条件和具有生产的实际能力,一个劳力可以获得多种农业用地使用权。
如果谁需要使用的农业用地,多于本人获使用权的土地类型,也可以向政府提议租赁。
至于批准的农业用地面积,应视该组织的实际能力,组织进行生产。
第十八条授予农业用地使用权
县政府把自己管辖的农业用地使用权,以出具土地证的形式审批授给个人和组织使用。
该土地证有效期3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土地按规定、目标、正确使用并且无任何异议或该异议已被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以便申请长期使用权的土地证。
第三节林业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林业用地
林业用地面积是指按《森林法》载明的国家规定是森林土地的有森林覆盖或无森林覆盖的每一块土地面积。
第二十条农林部是林业用地管理者。
规定各种林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各种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境保护,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林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允许个人和家庭按目标、长期、有效地正确使用童山秃岭地或退化林地,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不得超过3公顷,如果谁需要的林业用地多于该标准亦有权向政府租赁。
至于批准的林业用地面积,应视生产的实际能力组织使用。
第二十二条授予林业用地使用权
县级政府配合村权力机构以出具证明的方式把自己管辖内的林业用地审批授权给个人和组织使用。
该土地证明有效期3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土地按规定、目标、正确使用并且无任何异议或该异议已被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以便申请长期使用权的土地证。
第三节林业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林业用地
林业用地面积是指按《森林法》载明的国家规定是森林土地的有森林覆盖或无森林覆盖的每一块土地面积。
第二十条农林部是林业用地管理者。
规定各种林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各种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境保护,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林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允许个人和家庭按目标、长期、有效地正确使用童山秃岭地或退化林地,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不得超过3公顷,如果谁需要的林业用地多于该标准亦有权向政府租赁。
至于批准的林业用地面积,应视生产的实际能力组织使用。
第二十二条授予林业用地使用权
县级政府配合村权力机构以出具证明的方式把自己管辖内的林业用地审批授权给个人和组织使用。
该土地证明有效期3年,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土地按目标、按规定正确使用,无任何争执或该争执已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申请长期使用权土地证。
第四节建筑用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是指规定用于住宅、楼房、工厂、办公楼、机关、公共场所的建筑土地。
第二十四条建筑用地的管理
财政部是建筑用地的管理者。
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建筑用地种类
建筑用地的种类按下列划分:
——为公共利益的建筑用地;
——住宅的建筑用地;
——工厂建筑用地;
——办公楼、机关的建筑用地。
为公共利益的建筑物用地是指为公共利益使用的建筑用地如:
公共场所、学校、医院、警察局、儿童乐园、运动场、及为其他公益服务的建筑物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是指用于个人和家庭居住的土地。
工厂建筑用地是指为进行工业生产和加工使用的土地。
办公楼、机关建筑物用地是指为修建企业办事处、国家机关、使馆或国际组织机构而使用的土地。
建筑用地分配必须按规定的各种建筑用地的比例和城建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筑用地使用规章
政府必须保留用于公益的建筑用地。
如果上述土地使用目标有所改变,也同样必须为公益服务并且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建筑用地使用不得触犯他人的利益并保障认可的真实状态。
各种建筑必须获得城建规划机关的批准并严格按城建规划规则执行,必须获得有关职权机关的批准,完善技术标准包括环保。
第二十七条建筑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允许个人和家庭按目标、长期稳定、有效、正确的使用土地。
其数量每户每人不得超过800平方米,如果谁需要使用的建筑用地多于该标准,亦有权向政府租赁。
至于批准的建筑用地,则应视使用的实际情况组织使用。
第五节工业用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国家规定作为工厂、工业园、工业科技研究所、污水处理站、工业废料处理站、能源原料源;输电线路、能源和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线路用地、矿产区和用于其他工业目标的土地范围或土地界限。
第二十九条工业用地的管理
工业手工业部是工业用地的管理者。
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保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至于输电线路、能源和天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线路用地应和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调。
第三十条工业用地规则
使用工业用地的个人和组织,必须按下列条件执行:
1、获得工业手工业部门的批准;
2、获得城建规划机关的批准;
3、不对他人、公益或环境造成损失;
4、租凭使用后的矿产土地,应修复地面并恢复原状。
第六节交通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用于道路、路界、水沟、架桥位置、电话线路、设立通信站包括机场、码头、商品运输车站和公共汽车站、隧道、铁道、储运站及其他用于交通工作的土地。
第三十二条交通用地的管理
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是交通用地管理者。
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交通用地的使用
交通用地的使用必须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七节文化用地管理
第三十四条文化用地
文化用地是指有关历史遗迹、古迹、圣地、寺庙、自然风景点、文化建筑物的场所及政府规定为文化和旅游的其他场地。
第三十五条文化用地的管理
新闻文化部是全国范围内文化用地的管理者。
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使用该文化用地的个人和组织,必须按有关文化用地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国防、治安用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防治安用地
国防、治安用地是指用于国防、治安工作的土地如:
哨所、办公楼、营房、培养军区技术的学校和训练场地,警察局、炮兵阵地、军用机场和码头、军、警仓库、医院、工厂、休息场所以及用于其他国防、治安工作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国防、治安用地的管理
国防部和内政部是国防、治安用地的管理者。
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把其他类土地用于国防、治安事务
一旦有必要,武装部队可以把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