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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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docx

1、甲乙两个企业均为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加工生产机械配件。

甲企业年销售额为

40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5万元,乙企业年销售额43万元,年可抵扣购进货物金额37.5万元(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进项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两个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征税,征税率为3%。

甲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0*3%=1.2万元,乙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3*3%=1.29万元,两企业年应纳增值税共为2.49万元。

(2)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原理。

甲企业增值率(不含税)=(40-35)/40=12.5%<17.65%,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乙企业增值率=(43-37.5)/43=12.79%<17.65%,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

因此,筹划方法:

甲乙两企业如通过合并方式,组成一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3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

企业合并后,年应纳增值税=(40+43)*17%—(35+37.5)*17%=1.78,可减轻税负=2.49-1.78=0.71万元。

2、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15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

(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计,商品毛利率为30%,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分析要求:

该服装经销公司应如何设计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

[80/(1+17%)×17%]—[70/(1+17%×17%]=1.45(元)

企业利润额:

[80/(1+17%)]—[70/(1+17%)]=8.55(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

8.55—2.14=6.41(元)

方案二:

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

[100/(1+17%)×17%]—[70/(1+17%)×17%]=4.36(元)

赠送20元时应纳增值税:

[20/(1+17%)×17%]—[14/(1+17%)×17%]=0.87(元)

企业利润额为:

100/(1+17%)—70/(1+17%)—14/(1+17%)=13.67(元)

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20/(1+17%)—70/(1+17%)—14/(1+17%)]×25%=7.69(元)

税后净利润为:

13.67—7.69=5.98(元)

3、甲公司是一家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除了生产销售化肥之外,还将空置的仓库用于提供仓储服务。

2014年甲公司取得化肥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仓储服务收入为400万元。

当年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化肥适用税率为13%,仓储服务适用税率为6%。

假设上述收入均不含税。

如何核算才能减轻税负呢?

如果甲公司会计核算时未对这两类收入分别核算,

则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3%-50=132(万元)

如果甲公司会计核算时对这两类收入分别核算,

则应纳增值税额=1000×13%+400×6%-50=104(万元)

可见,甲公司分别核算两类收入要比未分别核算两类收入少交增值税28万元(=132-104)。

因此,当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时,要完善自己的财务核算,对不同收入分类核算,避免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而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4、位于市区的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服务,此外还将本公司闲置的车辆用于对外经营租赁。

假设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万元,其他税费仅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两种经营模式发生的费用都相等。

(1)如果某月取得不含税经营租赁业务收入8000万元,则租赁业务应纳增值税额=8000×17%-500=86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60×(3%+7%)=86(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860+86=946(万元)

(2)如果乙公司在对外出租车辆的同时,还为出租的车辆配备司机,并收取不含税收入8000万元,则此项收入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转变为交通运输业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由原来的17%降低为11%,即应纳增值税额=8000×11%-500=380(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80×(3%+7%)=38(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380+38=418(万元)

可见,第二种经营模式比第一种经营模式少缴税款528万元(=946-418)。

同样的收入额,只需要对经营模式进行一些恰当合理的变换,就能够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5、丙企业是一家药酒生产企业,过去一直从丁酒厂购进粮食白酒作为原料用于生产药酒。

2014年丙企业从丁酒厂购进白酒200吨,不含税售价为4元/斤。

2014年丙企业销售药酒15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

(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假定丙企业以白酒为原料生产的药酒适用10%的消费税税率)。

如何筹划才能减轻企业消费税税负?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前: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200×2000×0.5+200×2000×4×20%)÷10000=52(万元)

应纳消费税合计=20+52=72(万元)

丙企业合并丁酒厂后,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

丙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00×10%=20(万元)

丁酒厂作为丙企业的白酒生产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于丙企业来说实际上是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因此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通过合并丁酒厂可以节约消费税税款=72-20=52(万元)

6、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

克)。

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

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

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400×1000×20%+12×1000×0.5

=286000(元)

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

=1200×1000×20%+12×1000×0.5

=246000(元)

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000=40000(元)

7、某人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

300000×35%—14750=90250元

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

300000×25%+300000×(1—25%)×20%=120000元

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承担所得税29750元。

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

8、.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

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方案二: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方案三: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答:

方案一: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全资)。

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其应纳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

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H子公司、M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225万元(1000×15%+300×25%)、

200万元(1000×15%+200×25%)、

175万元(1000×15%+100×25%)、

150万元(100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

方案二: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因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习的利润合并纳税。

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圳洗营养技术公司用其利润弥补,不仅使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而且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所得税。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195万元(1000×15%-200×15%+300×25%)、

177.5万元(1000×15%-150×15%+200×25%)、

160万元(1000×15%-100×15%+100×25%)、

142.5(1000×15%-5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75万元。

方案三:

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和H子公司合并纳税。

此时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加工企业作为H子公司的分公司,与H子公司合并纳税,其前四年的亏损可由H子公司当年利润弥补,降低了H子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使H子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而且使得整体的税负下降。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企业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175万元(1000×15%+300×25%-200×25%)、

162.5万元(1000×15%+200×25%-150×25%)、

150万元(1000×15%+100×25%-100×25%)、

150万元(1000×15%),

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3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9、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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